建筑业增加值(construction value ad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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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加值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根据现行GDP核算统计制度规定,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为:全部建筑业企业、其他行业附属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建筑业个体户从事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动、建筑安装活动、建筑装饰活动和其他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是全社会统计,是在地(经营地)统计,即一地区辖区内的全部建筑业活动。包括了本地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有资质的和资质外的建筑业企业与建筑业个体户,以及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完成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核算的原则,在地区核算中,建筑业增加值是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核算的。由于建筑业具有生产企业的流动性和建筑产品固定性的特点,其产出可以用企业法和产品法来计算。
采用企业法计算产出要扣除本地企业到外地的生产活动,加上外地企业到本地的生产活动。但由于受企业资料的限制,很难准确地计算一个地区的建筑业产出,目前一般采用产品法来计算。因此,准确地核算建筑业企业增加值非常重要。
建筑业增加值计算方法有:
1.生产法:是从生产角度计算建筑业的增加值即从建筑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价值总量(总产出)中,扣除所消耗的外购产品和劳务的价值量 (中间消耗)以后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总产出一中间消耗。
2.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争额,营业盈余。
计算公式是:建筑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金、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
建筑业总产出=工程结算收人+未完施工期末期初差额+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价差收入+作业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人+特种基金收入。
根据目前建筑业企业统计指标设计,劳动者报酬为本年应付工资,本年应付福利费,劳动失业保险费三项之和固定资产折旧为本年提取折旧数生产税;争额包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中的税金,营业盈余为营业利润等。建筑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年应付工资+本年应付福利费+劳动失业,
保险费+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营业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