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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包括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和社会基本规范的感知、情绪、信念、观点和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自觉、自律、自我体验;还包括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自我价值、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评判,对实现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采用手段的理解,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社会群体的情感、依恋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审美心理的倾向。
公民意识是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在地包含了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文化素质。它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
公民必须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可以独立思考的人。一个人的人格是不需要什么条件的,只要是一个社会人就应该拥有人格。人格就是有理性和反思,能认自己为自己,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是同一个思维的理智存在者。
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下,公民首先必须养成自由地判断、自由地选择、自由地做出自己的决定并勇敢地承担自己决策后果的习惯,从而成为一个自由的人,并由此意识到自由那种神圣而不可移易的价值,使公民自己成为自由的捍卫者。在公民的头脑中养成平等和公正的观念意识,内化为公民心中的信念。
责任与义务都和“应当”紧密相连。在法律领域设定责任与义务的途径是单一的,在道德领域却存在着多种设定责任与义务的途径。而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区分责任和义务是明显而重要的。
; 其一,公民的主体意识
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和感知,认识到自己是作为国家的主体和主权的保护者而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是一个具有集合性质的概念,即等同于人民,它来源于启蒙主义思想家“主权在民”的思想;
; 其二,公民的权利意识
指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落实到个人而应享受的权利,它包括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等。权利意识来自于“天赋人权”的思想,即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永恒的、天赋的,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产生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其职能就是要保护人们的这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
; 其三,公民的参与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是公民的参与意识存在的逻辑前提。
公民一旦明白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权利是什么,就不再成为政治权威的附属品,并能外化为自觉的参与活动,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向、过程和结果发生现实的影响,走出一己之狭隘局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公民意识就是公民政治素质的代名词,公民意识的高低也就反映了公民政治素质的高低。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公民素质,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选择,则是公民意识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前提。
第二,要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公民教育社会参与机制。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
第三,在对公民的守法教育中,尤其要对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权威教育,培养其自觉带头护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公民参与立法,才能真正地把反映人民利益和要求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以法治权、以法治官、以法治国,从而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并规范制约国家权力及其运用。
第四,加强对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教育和实践。政治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而公民意识的核心又是立法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只有在立法方面人人平等了,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立法权在所有的权力中是最重要的权力,在不代表甚至损害公民利益的法律面前,是不可能人人平等的。只有充分体现了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良法、善法,立法听证不但在立法源头上体现了民意,体现了我们的政治文明和民主立法的精神,也为法规在未来的实施中被严格遵守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五,公民诚信教育。公民意识是权利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和道德意识等多个层面的统一,诚信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