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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目录

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媒介审判存在的原因[1]

  (一)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来说

  1、媒体对于环境监测的职责所在,导致了这一现象存在的可能性。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环境监测的功能,是社会这艘轮船的嘹望者。

  环境监视是指大众传媒在特定社会的内部和外部收集和传达信息的活动,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警戒外来威胁,二是满足社会的常规性活动(政治经济、生活)的信息需要法治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社会的重要政治环境,对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都存在直接、间接的影响。因此,法治环境必然成为大众传播媒介重点监测的对象。

  2、大众媒介选择新闻信息的标准除了要符合真实性原则以外,还必须符合新闻价值判断系统的标准,其中包括:时效性、影响力、显著性、接近性、冲突性、和趣味性等等。从法治新闻的特点看,除了符合一般新闻时效性、影响力等特征外,还具有其他的特点:

  (1)强烈的冲突性。所有热点法治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冲突性,事件的激烈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普通新闻。而民众对于这类事件的关注,更会加重案件的冲突性。

  (2)广泛的关注度。能造成“媒介审判”现象的几乎大多是一些具有广泛关注度的事件。在该类事件的报道中,媒体的对于事件本身发展的高度关注和报道,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舆论影响。而这些舆论影响,又会吸引更多的受众。这样使得媒体热衷于从各个方面来挖掘事件本身的各种素材,来增加自身报道的吸引力。

  (3)事件本身的异常性。法制类事件的特点就是异常性,这符合媒体选择新闻的标准,也更会赢得受众的关注。事件本身所具备的异常因素越多,越容易引起媒体的报道和关注。

  (4)事件具备的趣味性。法制类案件的过程及案件具备的因素,大多具有像故事一样的发展情节和脉络。这样的事件足以满足媒体猎奇的心理,于是围绕事件本身的报道也会更多。

  (二)从中国目前的现状来说

  1、媒体逐利的一种选择

  在现阶段,只要能跟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制事件,就更能成为舆论的焦点。一些媒体因此更加热衷于对法治事件的追逐式报道。以期提高自身关注度,为媒体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有的媒体甚至故意制造卖点和热点来达到轰动的效果,而忽略了自身职责所在。这样难免对司法独立产生干预,从而导致“媒介审判”的出现。

  2、新闻工作者自身的法律修养需要提高

  一些媒体工作者,在对法制类事件的报道中的表现,体现了自身法律修养不够。就法制新闻报道的队伍情况来看,既懂法律又懂新闻的可谓甚为稀少。因而有些新闻媒体工作者,报道法制案件类时,可能更多的会倾向于感性,甚至在司法体系未宣判之前,媒体先对受众发出当事人有罪的一些报道。这些报道,对于社会的法制建设来说,其实是一种伤害性的倒退行为。

  3、媒体的越俎代庖

  在媒介迅速发展的今天,媒介的公信力在受众中的地位得到了更大的提升。很多人有一个概念:不找政府找媒体。在众多的受众观念里,媒介已经是正义的化身,也成为民意表达与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对于受众给予的厚望,媒体自身也格外重视和维护,努力通过自身的力量来满足受众的诉求,于是就难免会出现“媒介审判”现象。

  4、受众的法律意识淡漠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长期人治的思想使人们没有形成依靠法律去解决问的思维,所以对于一些问题,自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媒体。

  5、网络的普及让人们更相信媒介的力量

  网络在人们今天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些法治事件通过媒体的报道,网络的传播,在形成强大舆论的同时,也为事件的解决加快了进程。这让人们相信网络环境下,媒介所具有的“神奇力量”。似乎要想得到公平和正义,只有借助媒介的力量。从而也使“媒介审判”具备了一定的基础。

  6、政府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健全的《新闻法》来规制新闻媒体对消息的采写,报道。对新闻媒体的合法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这个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发达的今天,新闻媒体对于一些事件的报道有时会造成意想不到和失去控制的舆论波动。当然对司法案件这一类更加能引起关注的报道,也就更难把握其影响和尺度,从而导致“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造成的影响[1]

  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其影响也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的变化:

  1、“媒介审判”也有一些积极和进步的意义

  弱势群体凭借媒介的力量拥有了更多的话语空间,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健全。如一位法律业内人士所说,“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2、“媒介审判”的更大影响,是不利于社会的法制建设

  媒体往往在先法院之前,而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某种意义上的裁定报道,这样的结果,其实不利于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造成一个结果是:有案件不走司法程序,而去找媒体。而媒体的报道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舆论,甚至影响法院的裁决。由此可见,这不是一个良性循环,也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媒介审判的正效应[2]

  1、“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在不能保证司法完全公正的现实情况下,“媒介审判”虽是媒介监督权利的滥用,但是仍有一些案例可以说明“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刘涌案”被认为是媒介监督干预司法独立的典型案例,但是,从媒介推动“刘涌案”改判的角度看,“媒介审判”是公众对司法审判结果质问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与独立的防腐剂。

  2000年7月,沈阳警方将长期横行当地、残害百姓的刘涌等黑社会团伙一举摧毁,抓捕涉案人员50多人。2002年4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2003年8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刘涌死刑,缓刑两年。死刑改判死缓,全国多家媒体对“刘涌案”改判进行了报道和评论。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当日执行。一波三折的“刘涌案”宣告结束。本案中,媒介的确出现了越界的“审判”,但从媒介监督权利行使的作用来看,“刘涌案”的改判说明媒介监督的巨大能量。由于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爆发了各种形式的声讨,对二审判决书“信息披露不详”提出了强烈质疑。媒体的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终审改判——死刑。

  刘涌改判死刑还是死缓?这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普通人很难就此发表意见。但是,刘涌为什么会被从轻发落?法院的依据是什么?这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发问的,而代替公众提问的任务,无疑就落到了媒体身上。代替公众发问,是传媒的职责,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维护,是对司法审判的必要监督,不是干预司法的独立性。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暗箱操作”,也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等外来因素的影响,但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司法审判应是不受行政指令和舆论影响的,但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透明,司法机构有义务接受舆论的监督,有义务向公众说明情况,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由于司法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媒介的舆论能对司法权力起到32《新闻世界》九月/下月刊有效的制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媒介审判”可以促进司法完善

  媒介有着强大的话语权,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威力,出现了干预司法的“媒介审判”现象。但是,这种强大的话语权却为弱势群体提供了说话的可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健全与进步。

参考文献

  1. 1.0 1.1 耿菀阳.“媒介审判”现象之原因浅析[J].商情,2014(10)
  2. 张昊.米彦泽.论媒介审判的正效应[J].新闻世界,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