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利益关系说(the Doctrine of Increment Benefi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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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利益关系说是二十一世纪初经济法学者陈乃新提出的从“增量利益”角度研究经济法的一种学术观点。它从时间维度方法入手,得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关系——增量利益关系,从而把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区别开。
经济法学者陈乃新提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化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次从增量利益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他把经济法定位于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关系或称增量利益关系。并认为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与个体生产过程中原有的经济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由此认定经济法是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新部门法——现代部门法。我们把这种观点叫作“增量利益关系说”。
(一)“增量利益关系说”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生产方式的变更人手,找准了现代法与传统法的区分点
经济法是近现代才出现的法律现象。社会化大生产出现以后,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都制定实施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最早制定的经济法或可追溯到1802年英国制定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针对这种工厂法,马克思当时就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式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马克思以“第一次”的用语,率先把工厂法与过去所有的其他法(私法与公法)区别开来了,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法乃至经济法的最初见解。这说明是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决定了经济法的发生。“增量利益关系说”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精确地找准了现代法与传统法的区分点。在原始社会的群体化生产方式中和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的家庭化生产方式(个体生产方式)中,虽然有生产剩余,但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增量利益关系。因为个体小生产时代,劳动者利用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去劳动,生产出的产品归其所有,剩余(或增量利益)包含在产品(既得利益或存量利益)之中,不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到资本主义社会后,在社会化生产中,人们协作创造财富,共同创造剩余,所以发生了一种新的物质利益关系——人们生产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分配剩余的关系。
陈先生(陈乃新)把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叫作“增量利益”。增量利益关系是在社会化生产中所特有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是过去早已存在的所谓私法和公法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正因为现存的私法和公法不能调整这种新的社会关系,社会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来调整它——于是,一门调整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增量利益关系说”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位于社会化生产方式出现后产生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增量利益关系,解决了以往的经济法学说用“主体论”无法把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完全分开的问题。它把从传统生产方式变更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时间点作为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分界点是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增量利益关系说”提出了创建以经济法为主导的法治模式观点
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涉及调整经济关系的部分,并不直接与保障经济发展有关。以民商法为核心的私法,涉及经济的部分主要是调整商品关系或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商品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传统私法在调整上述存量利益关系的同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存量利益是否包含增量利益,即是否包含自己创造出来的剩余。而公法,它涉及经济的方面是超经济强制地从物质生产者那里征收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费用,对国家与物质生产者的关系来说是一种减量利益关系。简言之,传统私法和公法主要调整存量利益关系,其中传统私法调整存量利益关系中的等量利益关系,传统公法调整存量利益关系中的减量利益关系。它们都没有反映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增量利益的需要。“增量利益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在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为缓和人与人之问争夺增量利益(即剩余价值,具体表现为利润等)的冲突,规范其争夺增量利益之行为(即逐利行为),保障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一种现代法。经济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是调整分配关系的法,是保护人的创造财富能力权益的法,它直接保障经济的发展。
按照三分法的观点,社会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关系、劳动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关系三个部分。过去,人们对劳动中人与人的关系没有深人论述,但这恰好是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经济法正是把人们在劳动中的相互关系(劳动力自益关系)作为主要的调整对象。
长期以来,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对产品分配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观点,十分重视并实践了所有制的变革。但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并不会自动创造财富,只有运用人的劳动力进行劳动,才能创造出财富。所以我们不仅要保护所有制关系,还要保护能生产和创造财富(剩余价值,或称增量价值)的劳动力自益权。未来社会的竞争,主要是创造财富(增量价值)能力的竞争。以民商法为主导的传统法治,主要是调整存量利益关系,保护财产权。因此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竞争中,以民商法为主导的传统法治模式必然会逐渐失去其价值,以经济法为主导的法治模式可能取而代之,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增量利益说”的立意在于:
一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彻底摆脱了与传统私法和公法纠葛不清的局面;
二是确认剩余权为经济法的法权利范畴,澄清了传统法权理论在企业法中的误解;
三是从社会化生产入手研究经济法,从而避免了误入经济行政法和民法特别法的雷区。
“增量利益说”把经济法定位于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从中可以推导,法的调整对象是利益关系,法的本质就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
第一,我们可以追溯到“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即罗马法。“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为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规范。”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产物,剔除其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外壳,它在本质上就是对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完满反映。从利益关系出发,罗马法将罗马国家的法律与个人利益的法律进行区分,就此彻底区分了公私法的界限。
第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同样体现了法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的本质。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制造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整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就是法与国家的产生。由此来看,法是用来调整对立阶级的经济利益的。另外“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的色彩。”可见国家及其意志只不过是法律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中介而已。法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而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不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是较之更深层次的利益关系的调整。
第三,经济法作为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是法调整利益关系落实到经济法这一部门的具体化。划分部门法能体现出充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如私法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在市场交易中的存量利益,保障人们在商品关系中的平等性权利;公法在涉及经济方面是超经济强制性地从物质生产者那里征收管理和社会费用,这对物质生产者来说是一种减量利益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有别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存量利益关系和减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和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以克服”。同时,“增量利益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不仅仅是一种增量利益,而且也是一种发展利益。它从法律上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