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利益关系(the Increment Interest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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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利益关系是社会化生产中所特有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是过去早已存在的公法和私法从未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增量利益”的浅层涵义即“剩余”,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部分产品或各种形式的剩余价值。
无疑,新经济关系是经济法产生的初始动因。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它同思想关系或思想意志关系构成整个社会关系。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思想关系只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只能构成一些法部门产生的初始动因。如民法所调整的存量利益关系,包括财产归属、流转和继承关系,等等,由于属于经济关系之一种,因而,我们不能得出结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本身的内涵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最关键的是,我们上文提到的,生产力促进、更新的结果。经济法的生成所依赖的、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新的经济关系,它并不是自古就有,而是社会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后的必然结果。个体小生产时代的生产方式培育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存量利益关系,它是契合于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的,它只归传统的公私法来调整。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增量利益关系,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契合市场经济的。换句话说,增量利益,自古就有,但增量利益关系却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社会化生产的根本特点在于它可以创造出无限增多的剩余,经济法就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的法。
我们说,社会化生产能产生出无限增多的剩余,但这并不等于说过去的个体小生产时代就没有剩余。诚如恩格斯所说:“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出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可见,生产剩余古已有之。对于这里恩格斯所说的剩余,我们又把它称为增量利益。增量利益就是指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由于“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剩余对社会、国家和个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增量利益,而且也是一种发展利益。社会化生产与个体生产相比,不在于两者是否有剩余的生产,而是社会化生产可以创造出比个体生产多得多的剩余,也即可以更多地生产出增量利益或发展利益。
不论古代还是近现代,虽然都可生产剩余,但在资本主义时代之前的个体小生产时代,人与人之间却不存在增量利益关系。因为个体生产者创造剩余,只是他个人的事情。而在社会化生产中则是由许多人来共同创造剩余,所以必定会发生人们生产剩余、争夺(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分配剩余的关系;此外,社会化生产还致使产品过剩时代到来,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剩余的实现必须在市场竞争中完成。因而,必须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结果又产生了实现剩余和再分配剩余的关系。所以,增量利益关系是在社会化生产中所特有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是过去早已存在的所谓私法和公法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
这种新的物质利益关系,即增量利益关系的生成催生了经济法,是经济法生成的直接动因。经济法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它能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