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法(Factory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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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法是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产的成果相加。如棉纺织印染联合厂,既生产棉纱、棉布,又生产印染布,这个厂的总产值只能计算纱的商品量、棉布商品量和印染厂生产量的价值,本厂自用纱和自用布的价值,均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出(总产值)的计算公式:工业总产出=成品价值±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结存差额+工业性作业价值
对工业部门计算总产出,通常采用“工厂法”,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进行计算。另外,轻重工业总产值的划分也是按“工厂法”计算的,即一个工业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属于轻工业,则该企业的全部总产值作为轻工业总产值;一个工业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属于重工业,则该企业的全部总产值作为重工业总产值。
用“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出,应遵循的原则:
1、必须是单位内工业生产活动成果,单位内非工业生产活动如建筑、农业等成果不能计入。
2、必须是本期内工业生产活动成果,即本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工业性作业,非本期的成果不能计入。
3、必须是单位内工业生产的最终成果,即本期内在单位内不再进行加工的最终产品,单位内不允许产品价值的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