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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
我国各地城镇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订基准地价,现已基本完成。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
基准地价应按照同一市场供需圈内,土地使用价值相同、等级一致的土地,具有同样的 市场价格的原理进行确定。基准地价遵循"以土地分等定级和均质地域划分为基础,以土地收益和价格为依据”的原则,将城市土地按照影响土地使用价值优劣的的土地条件和区位优劣,划分为土地条件均一或土地使用价值相等的区域或级别,在同一土地级别或类型区域中,从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的收益、土地交易中的地租和市场交易价入手,测算出不同行业用地在不同土地级别或土地条件均质区域上形成的土地收益或地价,评估出基准地价,并建立相应的因素修正体系。
基准地价一般由政府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并由政府审定、认可和定期公布,因而具有权威性。
城镇内的任何一个区域,至少应有一种用途类型的基准地价。
同一区域内,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基准地价标准。目前,城镇基准地价主要包括三大类: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反映的只是各区域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水平。在某一区域内,具体某一宗地的价格可能稍高或稍低于此平均价格,故可以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建立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用以评估具体宗地价格。
基准地价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土地使用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产权,所以基准地价是有限使用年限的价格。就城镇而言,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高年限不同,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年限也不同。一般而言,各用途基准地价的年限应以各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为准。
基准地价反映的只是一定时期的地价标准,为了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实性,每隔一定时期应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
基准地价是国家调控土地市场的一种价格,不是市场交易价格。市场上最终达成的价格是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
城市基准地价是由政府土地管理的有关部门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作用:
1、显示我国城镇土地在已有利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同时也按价格标准显示城市土地质量的优劣程度。
2、为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时提供参考依据。
3、各地价区段及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水平,也对国家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城市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用创造了条。
4、为政府征收土地税费提供客观依据。基准地价既可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提供主要依据.也可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提供计算增值量的重要方法。
5、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出灵活的地价政策,通过地价的差别和调整引导或控制各类经济社会活动,落实城市规则、经济发展战赂和产业政策。
6、基准地价的确立可进一步促进我国地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民经济统计和核算体系。
常见的基准地价表现形式有:
①级别基准地价。级别基准地价是依据土地级别的划分区域制定出来的平均地价,它仅能反映同一级别区域的宏观平均地价。
②区片基准地价。区片基准地价是在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在空间上将同一级别进一步划分成更小的若干均质区域,然后评估出区片的基准地价。
③路线价。路线价是通过对面临特定街道、使用价值相等的市街地,设定标准深度,求取在该深度上数宗土地的的平均单价并附设于特定街道上,即得到该街道的路线价。
这是以一个具体城市为对象,确定其基准地价评估的区域范围,例如是该城市的整个行政区域,还是规划区、市区或建成区等。评估的区域范围大小,主要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投入评估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情况来定。
其中特别是要明确拟评估的基准地价所对应的土地条件或状况,包括土地的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平整程度、权利性质(如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用途(通常分为商业、办公、居住、工业等不同的用途)、容积率(通常按用途来明确相应的容积率)等。
所谓地价区段,是将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土地加以圈围而形成的一个个区域。一个地价区段可视为一个地价“均质”区域。通常可将土地划分为3类地价区段:①商业路线价区段;②住宅片区段;③工业片区段。划分地价区段的方法通常是就土地的位置、交通、使用现状、城市规划、房地产价格水平及收益情形等做实地调查研究,将情况相同或相似的相连土地划为同一个地价区段。各地价区段之间的分界线应以道路、沟渠或其他易于辨认的界线为准,但商业路线价区段应以标准深度为分界线。
这是在划分出的各地价区段内,选择数宗具有代表性的宗地,再由估价人员调查搜集这些宗地的相关经营收益资料、市场交易资料或开发费用资料等,运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适宜的估价方法评估出这些标准宗地在合理市场下可能形成的正常市场价值,通常应求出单价或楼面地价。
区段地价是某个特定地价区段的单价或楼面地价,它代表或反映着该地价区段内土地价格的正常和总的水平。区段地价的计算,是分别以一个地价区段为范围,求各该地价区段内所抽查评估出的标准宗地单价或楼面地价的平均数、中位数或众数。计算出的区段地价,对于商业路线价区段来说是路线价,对于住宅片区段或工业片区段来说是区片价。
在上述区段地价计算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后即是基准地价。在确定基准地价时,应先把握各地价区段间的好坏层次(通常是从好到差排序),再把握其间的地价高低层次,以避免出现条件较差的区段的基准地价高于条件较好的区段的基准地价。
包括该基准地价的作用,将该基准地价调整为各宗地价格的方法和系数,例如具体区位、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土地形状、临街状况等的修正方法和修正系数。
1.联系
(1)它们都不是地产交易市场的成交地价,但都起着调控市场交易地价的作用。
(2)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之间存在着相互承接的关系
①基准地价是标定地价评估的基础
②标定地价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的参考和依据。
2.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主要区别是
(1)基准地价是大面积评估的区域平均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是具体到宗地或地块的地价,亦称宗地地价;
(2)基准地价以考虑宏观区域因素为主,标定地价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还考虑地价的微观区位因素,其地价更为接近市场交易地价。
3.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和标定地价也是有区别的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主要是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出让双方的心态和投机因素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含成片出让土地)的地价,即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政府控制的最低标价;
(2)标定地价则是根据宗地的形状、大小、容积率及其他微观区位条件,参照土地级别或地段的基准地价水平进行修正,或用其他方法评估的一定时期内的宗地的评估地价;
(3)标定地价是政府认定并公开的地价,而出让底价则是不公开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