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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宗地或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确定的某一宗地或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标准。它也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政府首先出示的待出让土地或地块的最低地价(标价)的依据和确认成交地价(或出让金)的基础。
在我国,由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其出让土地的价格将对整个土地市场的地价产生重要影响。确定出让底价时,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当地的土地市场供求情况、土地市场地价水平和拟出让宗地设定的土地条件,评估出拟出让宗地在出让时点和出让方案设定的土地条件下的正常价格,并依据拟出让宗地的评估价格,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地价政策、土地市场调控政策、调控方向,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出让底价。
(1)它们都不是地产交易市场的成交地价,但都起着调控市场交易地价的作用。
(2)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之间存在着相互承接的关系
①基准地价是标定地价评估的基础
②标定地价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的参考和依据。
(1)基准地价是大面积评估的区域平均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是具体到宗地或地块的地价,亦称宗地地价;
(2)基准地价以考虑宏观区域因素为主,标定地价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还考虑地价的微观区位因素,其地价更为接近市场交易地价。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主要是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出让双方的心态和投机因素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含成片出让土地)的地价,即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政府控制的最低标价;
(2)标定地价则是根据宗地的形状、大小、容积率及其他微观区位条件,参照土地级别或地段的基准地价水平进行修正,或用其他方法评估的一定时期内的宗地的评估地价;
(3)标定地价是政府认定并公开的地价,而出让底价则是不公开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