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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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城市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拥有一定人口规模的政治、经济或文化中心。我国《城市规划法》第3条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依照其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数不同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其中大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中等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不满50万人;小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
城市规划是指国家对城市的发展规模和方向、城市建设和布局的总体计划。其目的是从总体上划分城市的功能和结构,使城市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由于城市所辖的地域范围与需要规划的区域存在着包含关系,因而《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区概念予以了明确规定,即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是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之一,因而城市规划法属于行政法。政府履行其行政职能有其相应的行政机关。依照《城市规划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行政工作;县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制定的原则是城市规划制定者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具体制定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
1.科学预测原则
城市规划必须首先依据城市现有的人口、土地、财力、物力、经济技术水平等现实条件,从实际出发,对城市未来的性质、规模、功能设置、发展状况和目标等进行科学的预测,确保城市规划的可行性和适度超前性,为以后的城市建设提供科学的蓝本。
2.环境保护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自然景观等,以实现城市的生态效益,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和防震减灾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其直接目的就是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同时,还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特别在可能发生地震、洪灾的地区,在规划中必须注意采取措施。
4.合理用地原则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同时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
城市规划层次体系是指不同行政级别的规划部门依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所构成的统一的城市规划体系。归纳起来,我国城市规划的层次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其中城镇体系是指全国或一定地区内城市规模、性质、功能和密度的总体布局,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指导性。由于其范围较大,因而通常由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进行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政府也应当制定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还包括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及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这是第二层次的城市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基础上,对城市的土地、人口、基础设施等的配置作较详细的安排。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这是层次最低但最详细,技术性最强、最精确的城市规划。
依照《城市规划法》第21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其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应当注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依照《城市规划法》,用已经审批、公布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市规划来指导、规范城市建设的活动。《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其内容主要有:
(1)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以赋予其法律效力。
(2)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3)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包括建设用地申请和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4)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