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垄断(Regional car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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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达到人为地削弱地区外经营者竞争能力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一个区域的经济实体到另一个区域进行交易,或者在其他方面限制区域间自主交易,以保护本区域企业免受竞争的压力,维护本区域资源和利益。为达到此目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采用各种手段禁止外地产品流人本地市场,提高对方的经营成本。具体可表现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歧视性收费标准和技术措施;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一是行政性
所有地区垄断行为的行为主体均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机关,就是说,这类行为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而是政府行政行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和政策,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本地区同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加以限制,往往采取发布决定、命令的方式,禁止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禁止本地重要原材料流出,强制下属有关部门收购、销售本地出产的商品,或是附加不平等竞争条件,如对经营本地商品的商业企业优先贷款、优惠利率等,人为地提高本地商品的竞争能力。亦即行为主体采用行政决定、命令的方式迫使管理相对人按照政府的意志开展经济活动。
二是抽象性
既然地区垄断行为常以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形式出现,因而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比如对销售本地产品,或将本地产品销往外地,由当地自行制定倾斜性的销售政策,使企业可以按照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金,而对外地产品的销售,则制定政策加以限制。又如在税收政策上寻求一种以退求进的作法,在一个地区的税收上制造一个不公正的环境,随意变动税率,降低税负,擅自减免税,这样企业可以降低产品价格,去排挤外地产品,去占领外地市场,使销售额上升,税收也就相应地增加了。
三是地区闭锁性
实施地区垄断行为的地方往往划地为牢、设关立卡,比如以“许可证制度”,阻止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对本地重要原材料实行专管,以致农副产品收购上的各种大战(严麻大战、烟叶大战、蚕茧大战、棉花大战)连年爆发,人为地分割了国家的统一大市场。
综上所述,地区垄断行为是指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局部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来封锁所辖区市场,严格限制本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行为。显然,这是——种排斥或是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一、法律刚性约束疲软
二、地方政府角色错位
三、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行业垄断与地区垄断的区别在于:
首先,行业垄断保护的是部门或行业利益,地区垄断保护的是地方利益;
其次,行业垄断排斥的是不同部门或行业之间的竞争,甚至包括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地区垄断排斥的是不同地区之间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的竞争;
再次,行业垄断的结果是形成行业封锁或部门封锁(即条状封锁),而地区垄断的结果则是导致地区封锁(即块状封锁);
最后,行业垄断的实施者主要是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地区垄断的实施者则主要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