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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审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外汇、外贸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商业银行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的规章制度等,以防范金融风险,保证资金结算安全,对于商业银行所办理的国际贸易项下各种结算方式、各项处理环节、业务操作程序、会计核算手续等进行的审计检查。
(一)业务合规性情况
1.取得汇入汇款电传或SWIFT电文等以及签收本或登记簿,检查经办人员在收到汇人汇款后是否在相应的签收本、登记本上签字、记录,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取得汇人汇款电传或SWIFT电文以及表外科目登记簿,先检查电传或电文的记载事项,看此项汇款是否为贸易事项下的汇款;如果属于先出后结项下的货款,再审核资料中有无出口单位在出运后送来的副本发票,再与表外科目登记簿进行一一核对,看其是否及时准确记账,在国外汇人汇款时是否及时加以核销。
3.取得汇出汇款申请书及批汇、汇款手续文件,通过汇出汇款申请书查看汇出汇款的性质,有无汇出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汇款;再检查批汇手续是否完备,汇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已经提供货卡和合同等有效文件。
4.取得汇出汇款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汇出汇款明细账、中间业务收入明细账和相应企业存款明细账,检查汇入行的选择是否恰当合理,汇出行是否及时将头寸拨付汇入行,在}[人行没有开立账户时,是否预先拨款给汇入行或指示汇人行于解付后索汇。
5.取得出口托收申请书外汇买卖明细账、中间业务收入等,注意审查办理托收时是否严格按操作程序处理,有无发生已从国外汇人而又重复向外托收的情况,对于托收时间较长而仍未收回的款项是否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有无将款项移存国外;跟单托收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国外代收行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运用代理行的原则”确定,单据处理是否及时,是否在规定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寄出。
6.取得托收委托书、国外寄来的代收单据等,注意审查国外寄来的委托书及单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与委托书相符,是否及时通知进口商办理付款或承兑。
7.取得托收委托书、国外寄来的代收单据、代收外汇托收款项明细账,先将托收委托书与明细账核对,查看哪些尚未完成付款手续或承兑手续,再将这些业务与单据进行对比,看银行是否掌握单据,是否坚持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的交单原则。
8.取得托收委托书、国外寄来的代收单据、代收外汇托收款项明细账及有关付款会计凭证,审查付款手续是否完备,看附件资料中是否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汇文件以及进口单位确认同意付款或承兑书。
9.取得信用证、议付通知书(BP面函)资料,注意审查来证条款中有无不符合国际惯例部分和不利于我方的条款,信用证付款责任是否明确,偿付路线是否正常、合理,有无索汇路线迂回以及其他影响及时收汇的条款。
10.取得信用证、议付通知书(BP面函)、国外贷记函电以及受益人资质资料,检查受益人是否有权经营出VI业务;检查国外贷记函电与对应BP面函的金额、起息日、账户行账号是否相符。
11.取得信用证、国外开来保证凭信明细账、中间业务收入明细账,检查其是否按当日牌价扣除应收手续费、电报费等后于当日结汇,有关收入及时记账。
12.取得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及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质证明,看其是否具备直接办理进口业务的权力。
13.取得开证申请书、授信额度书、应收(应付)信用证款项明细账、保证金明细账,开出信用证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将保证金明细账与开出的信用证进行一一核对,审查开证时是否按规定收取足额的保证金,使用现汇申请开证单位是否已按信用证金额转出存入保证金户。
14.取得开证申请书及有关的信用证档案资料,看其中是否有贸易合同等资料,对数额较大且书面资料难以证明贸易确实存在的,可延伸到开证申请人进行审计,审查开出信用证是否确实有真实的对外贸易,查明有无利用虚假证明骗取银行外汇资金的问题。
(二)信用证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专项审查
1.是否建立信用证业务的政策、制度和操作程序,主要审查:
(1)审查信用证的申请程序,制定合格客户的标准,确定开证的额度和权限,以及按照国际惯例和要求,建立开证的最低标准。
(2)每年是否对信用证的政策进行检查以适应新的形势。
2.审查信用证记录情况,主要审查:
(1)是否每天将信用证记录与总账进行核对,并且由不处理信用证或过账的人员进行检查。
(3)是否由不处理单证、结算或人账的人员来对信用证余额进行检查。
(5)是否完整保留信用证业务的每日记录,即已开出信用证、收妥款项及收取手续费等,以验证总账的登录是否准确无误。
(6)信用证记录是否与负债总账经常核对,即每月由不处理或不记录信用证交易的人员与控制总账进行对账。
3.审查手续费收取情况,主要审查:
(1)手续费收入的记录和过账是否由专人来完成或检查,而这些人不应签发本票或汇票、处理现金或处理单据的议付。
(2)每笔手续费是否按照总行收费标准计费
4.核查单据管理情况,主要审查:
(1)是否在发票、货运单和托运收据上,载明商品的条件、日期、重量、品名,并且装运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对单据的审查程序是否保证:
①单据按要求签名;
②所有的信用证正本和副本要由同一有权签字人签字;
③信用证的修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④信用证的申请、开立及任何修改由不议付单据的人员来处理。
5.审查抵押品管理情况,主要审查:
(2)收到或发放抵(质)押品的工作与记录抵(质)押登记台账的工作是否由不同的人员来完成,并相互验证。
(3)对于可转让的抵押品是否在共同托管条件下持有。
(4)归还抵(质)押品是否有收据并存人档案。
(5)对于证券质押的,是否至少每月检查评估证券价值,提出补差要求。
(6)是否有(质)押品库存的记录。
6.审查延期付款信用证管理情况,主要审查:
(1)延期付款信用证,包括两个方面:
①是否在证实收到受益人单据后(在进口业务项下),作为银行的直接负债来记录(未贴现的客户承兑汇票);
②是否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资产”及“其他负债”。
(2)备用信用证、其他类型的信用证和担保是否分卷保管,并容易分辨。
(3)尚未结清的信用证登记本及空白格式,在银行营业时间是否得到妥善保管及在晚间锁人保险库内。
(4)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已通知信用证是否与银行开立或保兑的信用证分开记录。
(5)国内贸易使用的信用证是否与国际贸易使用的信用证分开保管和记录。
(6)手续费的折扣是否得到领导的批准。
(7)是否建立内部核查制度,包括四个方面:
①是否经常检查抵押品的流通性及转让手续的完备性;
②当信用证开立或保兑时及以后间隔一定时间,是否检查已受让的抵押品的价值;
③审查信用证下客户付款是否及时过账;
④审查信用证下因未付款而引起的拖欠。
7.审核开出信用证的余额和对单一客户开证余额有无超越授权,主要审查:
(1)是否对超越授权的开证逐笔核查信用证的风险状况。
(2)对截至稽核期末的开证余额进行逐笔核查,对外开证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买卖合同,有无虚假开证问题。
8.核查信用证的保证金管理情况,主要审查:
(1)根据会计账簿,将开证保证金科目余额与已开出信用证余额进行对比计算,确定保证金的比例。
(2)对保证金不足的开证业务,要逐笔核定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合同是否完整。
(3)对保证金不足、抵押担保不足的开证要逐笔核定潜在的风险。
9.核查信用证垫款,主要审查:
(1)信用证垫款是否已纳人专用科目核算。
(2)有无用“进口押汇”或“打包贷款”掩盖信用证垫款,检查“应收及暂付款”及“催收款项”科目,确定未转入贷款科目的信用证垫款余额。
(3)逐笔审核所有信用证垫款企业的档案资料,确定信用证垫款的风险现状。
(三)会计核算真实性情况
1.调阅开出信用证的有关会计凭证,审查开出信用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信用证的修改手续是否齐全,修改后的条款对我方有无不利或前后矛盾。
2.调阅应收(应付)信用证款项明细账、中间业务收入明细账及相应的会计凭证,根据每笔开证并按规定计算其应收取的开证费用数额,将之与中间业务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看其是否大体吻合,如差异较大,则可能存在多收、少收或不收的问题。
3. 调阅往来科目明细账,检查有无信用证垫款长期挂账,对此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查明其存在的问题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