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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目录

什么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1]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投资决策权的法人和自然人。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分类[2]

  (1)按投资主体层次进行分类,分为政府投资主体企业投资主体、社团投资主体和个人投资主体。其中政府投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投资主体和地方政府投资主体。中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跨地区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极少数大型骨干企业和国防、航天、高新技术等战略产业。地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区域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非生产性的事业和第三产业等。企业投资主体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各种行业和部门的企业群体投资主体企业投资主体根据市场需求技术更新管理现代化等要求,及时作出投资决策,进行投资活动。社团投资主体是指各种复杂的社会组织,他们为了谋求自身发展进行各种投资。个人投资主体,他们的投资具有范围广、数额小、灵活性大等特点。

  (2)按投资主体所有地域进行分类,分为国内投资主体和国外投资主体国外投资主体是指国外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对我国进行的直接投资行为外国投资的主要形式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等形式。间接投资主要有买方信贷,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向国际金融市场贷款等。

  (3)按所有制形式进行分类,包括国家所有制投资主体集体所有制投资主体、私人投资主体和各种联合型投资主体。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作用

  其一是实现国家的资产管理者职能与社会管理者职能分开,政府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分开;

  其二是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确立出资者所有权企业中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三确立企业独立于出资者的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其四是解决政企分开这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心环节问题。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义[3]

  第一,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大特征第一条就是产权清晰,那么通过建立投资主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明确了。以前企业营业执照上只有上级主管单位名称,注明企业的经济性质,并不注明出资者是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以后填不填主管部门就无所谓了,但是首先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明晰产权的要求,填清楚出资者是谁,也就是投资主体是谁。

  第二,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设立了隔离带。隔离带是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的关键。因为投资主体虽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又较多地受到政府的千预,带有一定政府机构的色彩,所以它不是一个普通的法人,是特殊的企业法人,我把这个特殊的法人叫隔离带,它的好处就是以投资主体受到政府的较多干预为代价,换取第三层次上的普通企业不受或少受政府千预,最终实现政企分开。也就是说,以后政府干预只到第二层次为止,使第三层次上的企业能够像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一样公平竞争。因为第二层次的投资主体数量不多,设想中央一级的有一、二百个就够了,省一级有几十个,上百个也就够了。政府一般只干预投资主体,任免它的董事长总经理,可以下指令性计划,收取一定的利润,干预它的一些重大投资,但是不能越过第二层次对第三层次的企业进行干预。政府对第二层次约干预也要依据投资主体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如果公司章程有某些不合适的地方,应先修改章程再进行干预。所以政府对第二层次的干预也是有限度的。投资主体作为特殊的法人,对上处理与政府的关系,要受特殊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调节;对下按照《公司法》、《企业法》等普通法律进行调节。这样,就使得政企分开找到一条比较有效、比较现实的途径。

  第三,可以促进国有资产存量流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只有在不断的合理流动中才能实现保值增值,如果国有资产不进行转让,不交易、不改组、不进行产权变动的话,国有资产就是死水一潭了,不可能实现保值增值。谁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产权结构调整或产权运营呢?在没有投资主体的情况下,政府决定企业关停并转、决定成立企业集团,或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决定企业分立,造成政企不分。建立投资主体以后,投资主体的改组由政府来决定,而普通企业的改组则由投资主体来决定。应该说投资主体是产权运营的主体,也是实现企业产权合理重组的重要角色。

  第四,有利于精简政府机构,提高政府宏观管理水平。我们国家有5万亿元左右的国有资产,有几十万个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加上国家参股的国有企业,数量就更多了,政府面对这么多的企业,要直接管理好是不可能的。但政府管理几百个投资主体的能力还是有的。那么通过对有限的投资主体的管理来带动千百万个国家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把全社会的生产要素带动起来,实现优化配置,还是可以做到的。这样,政府可以集中精力管理个数有限的投资主体和进行宏观调控,使政府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这是确立投资主体的一个用意所在。综上所述,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三个层次中,如何在第二层次取得突破,也就是在组建投资主体这个问题上取得突破,应该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也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1]

  (1)能在经济发展中相对独立地作出投资决策,包括资金投向和投资数额的确定等。

  (2)具有投资需要的足够资金。包括用各种形式筹集的资金

  (3)对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支配权,并能自主的进行经营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企业法人,国家授权其作为企业的出资者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所有者权利。

参考文献

  1. 1.0 1.1 张弘力,矫正中.常用财经词汇简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2. 林永经,邱元拔.国有资产管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
  3.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学会.专家谈国有资产.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