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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存量是指由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已经投入营运的国有资产数量。
国有资产存量按其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状态,基本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为正在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国有资产存量,另一类则是暂时退出了社会再生产过程,处于闲置状态的国有资产存量,主要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关停的国有企业、持续经营企业的闲置厂房、机器设备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封存的各种固定资产等。
(1)国有资产存量分布及其构成的核算。为了正确地核算国有资产存量分布及其构成情况,在核算时首先应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归属登记范围。一般来说,凡是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资产,都应作为国有资产存量登记范围,但是,要进行具体分析,一个经营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基层单位,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一定都应列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或者虽然能够列为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又不一定都被本单位所掌握,例如租入固定资产,对租入单位来说,尽管有一定的使用权,然而没有实际的占用权,不能将其列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对于租出单位,则仍应将其作为其占有的国有资产。
同样,对于其他单位联营投入的各项国有资产,受资企业不能将其列入本单位的占有国有资产,但对于出资单位应仍将其列入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只不过改变了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和构成。因此,基层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按其是否实际占有资产作为核算标准,确定国有资产存量总额,并按占有国有资产的具体用途确定国有资产存量分布及其构成状况。只有这样,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才能在较宏观的范围内了解和明确其所辖国有资产总存量及其分布和构成情况。
基层单位在实际取得各项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反映。无偿调入的,要同时增加各项国有资产的存量和资本公积;由于资产收益而形成资产时,借记“应交税金”、“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各有关实收资本帐户。此外,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各项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变现行经营方式或更换经营者之前及国家统一的清产投资时,应依据资产的原始价值、净值、新旧程度、获利能力等因素,按国家确认的资产评估方法,重新调整占有国有资产单位的国有资产存量总量,并对有关实收资本帐户作必要的调整。
(2)国有资产存量调整的核算。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即对国有资产经营和使用的基层单位的闲置各项国有资产,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优化调整。调整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①以产权转让为特征的国有资产存量调整,主要包括国有小型工商企业的整体性拍卖、国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出售、国有企业闲置设备等的拍卖、企业兼并以及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破产,这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存量调整,不仅会改变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状态和构成,而且还会使国有资产产权在不同企业主体间发生转移,有的调整还会改变国有资产总的价值存量;
②以产业组织重新构建来优化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方式主要是以横向联合和组织企业集团为主;
③以改变国有资产占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为特征对国有资产存量分布和结构进行调整。在会计核算上,应按照上列不同方式进行不同的处理。对于以产权转让为特征的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认转让收益和国有资产占有权益的转移;对于以产业组织重新构建的国有资产存量调整,也应按评估价值,在不改变资产占有权的前提下,确认资产存量的重新分布及资产评估升值调整:对于以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为特征的国有资产存量的调整,只需对国有资产新的分布构成重新确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