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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谈判的内容不同,商务谈判可分为商品贸易谈判和非商品贸易谈判。商品贸易谈判是指商品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条件所进行的谈判[1]。
商品贸易谈判,包括农副产品的购销谈判和工矿产品购销谈判。
1、农副产品的购销谈判
农副产品的购销谈判是以农副产品为谈判客体的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商。
农副产品的范围很广,瓜果、蔬菜、粮食、棉花、家禽等,都属于它的范围。这些商品不仅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而且是某些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原料。所以,这方面的谈判随处可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2、工矿产品购销谈判
工矿产品购销谈判是联系产、供、销各个环节,沟通全国各个部门活跃经济的最基本形式。
工矿产品购销谈判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有:
第一,坚持按需生产、质量第一、依托市场、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前的方针政策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第二,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关于产品的技术标准问题,凡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或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商品贸易谈判的内容是以商品为中心的。它主要包括商品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运输条款、价格条款、货款结算支付方式条款、保险条款、商品检验条款及索赔条款、仲裁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1、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它往往是交易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洽谈的主要问题。商品品质取决于商品本身的自然属性,其内在质量具体表现在商品的化学成分、生物学特征及其物理、机械性能等方面;其外在形态具体表现为商品的造型、结构、色泽、味觉等技术指标或特征。
这些特征有多种多样的表示方法,常用的表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1)样品表示法。样品指的是最初设计加工出来或者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能够代表贸易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可由买卖的任一方提出,只要双方确认,卖方就应该供应与样品一致的商品,买方也就应该接收与样品一致的商品。为了避免纠纷,一般样品要一式三份,由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送给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或其他公证机构保存,以备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作为核对品质之用。在商品买卖实务中,一般在样品确认时,应再规定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品质指标作为依据。
2)规格表示法。商品规格是反映商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等品质的技术指标。由于各种商品的品质特征不同,所以规格也有差异。如果交易双方用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作为谈判条件,就叫做“凭规格买卖”。一般来说,凭规格买卖是比较准确的,在平时的商品交易活动中,大多采用这种方法。
3)等级表示法。商品等级是对同类商品质量差异的分类,它是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之一。这种表示法以规格表示法为基础,同类商品由于厂家不同,有不同的规格,所以同一数码、文字、符号表示的等级的品质内涵不尽相同。买卖双方对商品品质的磋商,可以借助已经制定的商品等级来表示。
4)标准表示法。商品品质标准,是指经政府机关或有关团体统一制定并公布的规格或等级。不同的标准反映了商品品质的不同特征和差异。商品贸易中常见的有国际上各国公认的通用标准即“国际标准”;我国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颁标准”;此外,还有供需双方洽商的“协议标准”。明确商品品质标准,以表达供需双方对商品品质提出的要求和认可。
5)牌名或商标表示法。牌名是商品的名称,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有些商品由于品质上优质、稳定,知名度和美誉度都很高,在用户中享有盛名,为广大用户所熟悉和赞誉,在谈判中只要说明牌名或商标,双方就能明确商品品质情况。但磋商时要注意同一牌名或商标的商品是否来自不同的厂家,以及这些商品是否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了损坏或变质,更要注意假冒商标的商品。
在实际交易中,上述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可以结合在一起运用。比如,有的交易既使用牌名,又使用规格;有的交易既使用规格,又参考样品。除此,还应注意:
第一,商品品质表示的多种方法共同使用时,应避免其出现相悻和不清,有时条款中应标明以哪种方法为基准,哪种方法为补充。
第二,当交易的商品品质容易引起变动时,应尽量收集其引起变动的原因,以防患于未然。对于允许供货方交付的商品品质可以高于或低于品质条款的幅度——品质公差,可以采用同行业所公认的品质公差,也可以在磋商中议定极限,即上下差异范围。
第三,商品品质标准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磋商中应注意商品品质标准的最新规定,条款应明确双方认定的交易商品的品质标准是以何种、何国(地区)、何时、何种版本中的规定为依据,避免日后发生误解和争议。
第四,商品品质的其他主要指标,如商品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条款的磋商,都应力求明确,便于检测操作认定。
第五,商品品质条款的磋商应与商品价格条款紧密相连,互相制约。
2、商品的数量
商品交易的数量是商务谈判的主要内容。成交商品数量的多少,不仅关系到卖方的销售计划和买方的采购计划能否完成,而且与商品的价格有关。同一货币支付后所购买的商品数量越多,说明这种商品越便宜,因此商品交易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
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首先要根据商品的性质,明确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商品的计量单位,表示重量单位的有吨、公斤、磅等;表示个数单位的有件、双、套、打等;表示面积单位的有平方米、平方英尺;表示体积单位的有立方米、立方英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也各不相同,因而要掌握各种度量衡之间的换算关系,在谈判中明确规定使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以免造成误会和争议。
在贸易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商品的重量。因为商品的重量不仅会受到自然界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而且许多商品本身就有包装与重量的问题。如果交易双方在谈判时没有明确重量的计算方法,在交货时就会因重量问题而发生纠纷。
常用的重量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毛重计算;二是按净重计算。毛重是商品和包装物的总重量,净重是商品本身的重量。由于净重不包括包装物的重量,所以按净重计算就必须是毛重减去包装物的重量。
包装物重量一般称为皮重,计算皮重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1)按实际皮重计算。这是对全部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进行计量,而不是估算,也不是只计算一部分包装物的重量。
2)按平均皮重计算。这是对规格比较统一的包装物用平均数求得包装物重量。
3)按习惯皮重计算。这是对公认规格的包装物,按确定的单位重量计算。如对包装粮食的机制麻袋以及包装面粉的面袋重量的确定。
4)按约定皮重计算。这是交易双方在谈判中以共同协商确定的包装物重量为标准所进行的计算。
在商贸活动中,以重量计量的交易商品,大部分是按净重计价的。因此,在商务谈判中如何计算商品重量,用什么方法扣除皮重,必须协商明确,以免交货时出现纠纷。
3、商品包装
在商品交易中,除了散装货、裸体货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包装。包装具有宣传商品、保护商品、便于储运、方便消费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厂商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扩大销路,已改变了过去传统的“一等产品,三级包装” 的包装方法。市场上商品包装装演不仅变化快,而且设计的档次越来越高,由此看来,包装也是商品交易的重要内容。作为商务谈判者,为了使双方满意,必须精通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装潢设计、运装标志等问题。
为了合理选择商品包装和避免包装问题引起的纠纷,贸易双方在磋商商品包装条款时应注意:
第一,根据交易商品本身的特征明确其包装的种类、材料、规格、成本、技术和方法。商品经营包装有内销、出口、特种商品包装;商品流通包装有运输包装(外包装)、销售包装(内包装);按包装内含商品数量多少划分,有单个包装、集合包装;按包装使用范围划分,有专用包装、通用包装;按包装材料划分,有纸制、塑料、金属、木制、玻璃、陶瓷、纤维、复合材料、其他材料包装等。这些不同的包装还有体积、容积、尺寸、重量的区别,这些都影响着商品贸易。
第二,根据谈判对方或用户对同类商品在包装种类、材料、规格、装潢上的不同要求和特殊要求及不同时期的变化趋势进行磋商并认定。
4、商品的运输
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是以交付货物为条件的,所以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以及交货地点依然是商务谈判的重要内容。
1)运输方式。商品的运输方式是指将商品转移到目的地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以运输工具进行划分,运输方式有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以营运方式来划分,可分为自运、托运和联运等。
目前,在国内贸易中主要采用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自运、托运等。对外贸易中主要采用海运、航运、托运和租运等。在商贸活动中,如何使商品能够多快好省地到达目的地,关键在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根据商品的特点、运货量大小、自然条件、装卸地点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二是要根据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通过综合分析加以选择。
2)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计算标准有:按货物重量计算、按货物体积计算、按货物件数计算、按商品价格计算等。另外,费用还会因为运输中的特殊原因增加其他附加费。谈判中双方对货物的重量、体积、件数、商品的贵重情况进行全盘考虑,合理规划,在可能的条件下改变商品的包装,缩小体积,科学堆放,选用合理的计算标准,论证并确定附加费用变动的合理性,明确双方交货条件,划清各自承担的费用范围和界限。
3)装运时间、地点和交货时间、地点。这些不仅直接影响买方能否按时收到货物,满足需求或投放市场,回收资金,还会因交货时空的变动引起价格的波动和可能造成经济效益的差异。谈判中应根据运输条件、市场需求、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码头、车站、港口、机场等设施,以及货物的自然属性、气候条件做综合分析,明确装运、交货地点,装运、交货的截止具体日期。
5、保险
保险是以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集中组成保险基金用来补偿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方法。我们这里所指的保险主要指货物保险。货物保险的主要内容有:贸易双方的保险责任,具体明确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用的承担者。
我国商品贸易没有明文规定保险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只有通过谈判,双方协商解决。但在国际贸易中,商品价格条款中的价格术语确定后,也就明确了双方的保险责任。如外贸中的离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商品装船交货后,卖方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买方承担。而到岸价格是指商品装船后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在对外贸易业务中,出口时应尽量采用到岸价,争取在我国保险,由我国收取保险费。对同类商品,各国在保险的险别、投保方式、投保金额的通用做法,或对商品保险方面的特殊要求和规定,谈判双方必须加以明确。对世界各国主要保险公司在投保手续与方式、承保范围、保险单证的种类、保险费率、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保险的责任期和范围、保险赔偿的原则与手续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加以考虑筛选,最后加以确定。对保险业务用语上的差异和名词概念的不同解释,要给予注意,以避免争议。
6、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是对交易商品的品种、质量、数量、包装等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或鉴定。通过检验,由有关检验部门出具证明,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商品检验主要包括:商品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内容、检验证书、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7、商品价格
商品价格是商务谈判中最重要的内容,它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商品价格是否合理是决定商务谈判成败的重要条件。
商品的价格是根据不同的定价依据、定价目标、定价方法和定价策略来制定的,商品价格的构成一般受商品成本、商品质量、成交数量、供求关系、竞争条件、运输方式和价格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谈判中只有深入了解市场情况,掌握实情,切实注意上述因素的变动情况,才能取得谈判的成功。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熟悉成本核算,就可以抓住价格的高低,确定对方利润的多少,从而有针对性地讨价还价。
按质论价是价格谈判中常用的方法。谈判人员应该在商品品质的基础上,货比三家,确定合理价格。
商品数量的大小是讨价还价的一个筹码。目前,大多数买卖双方均有批量定价,一般来说,商品数量大,价格就低;数量少,价格就高。
商品的价格还受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当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就下跌;反之,商品价格就会上涨。谈判中应根据商品在市场上现在和将来的需求状况进行分析。另外谈判人员还要考虑该商品的市场生命周期、市场定位、市场购买力等因素,判断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和签约后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来确定商品交易价格,并要确定对价格发生变动的处理办法。一般来说,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交货,不论价格如何变动,仍按合同定价执行(国家定价的,调整后按规定变动执行)。如果逾期交货,交货时市价上涨,按合同价执行;市价下跌,按下跌时的市价执行。总之,应使价格变动造成的损失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以督促合同的按期履行。
竞争者的经营策略也会直接影响商品交易的价格。在市场竞争中,有时企业为了取得货源,商品价格就会高一些;有时企业为了抢占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价格就会低一些。谈判人员在价格谈判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市场竞争状况。
各国在不同时期有关价格方面的政策、法令、作价原则,也会影响交易双方有关价格的谈判。买卖双方在谈判时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法令,并依照政策、法令来确定价格形式、价格变动幅度和利润率的高低。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谈判双方还应该明确规定使用何种货币和货币单位。一般来讲,出口贸易时要争取采用“硬通货”,进口贸易时则要力求使用“软货币”或在结算期不会升值的货币。总之,要注意所采用货币的安全性及币值的稳定性、可兑换性。
另外,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谈判人员还应尽量了解各国及国际组织对于价格有关问题的不同解释或规定,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选定对己方有利的价格术语(价格术语,又称价格条件,是国际贸易中各国贸易习惯所形成和认可的代表不同价格构成和表示买卖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划分货币所有权转移线的一种术语。常见的离岸价,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价;离岸加运费价,又称成本加运费价;到岸价,又称成本加保险、运费价。还有交货港、目的港船上交货价,交货港、目的港码头交货价,工厂交货价,边境交货价等)。
8、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在商品贸易中,货款的结算与支付是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影响双方的生存与发展。在商务谈判中应注意货款结算支付的方式、期限、地点等等。
国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即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直接以现金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在双方账户上划拨的非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的付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货后款,包括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同城收款;另一种是先款后货,包括汇款、限额结算、信用证、支票结算等。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现金使用,有利于货币流通,加强经济核算,加速商品流通和加快资金周转。
转账结算可分为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前者的主要方式有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等,后者的主要方式有支票、付款委托书、限额结算等。
9、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常常会因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争议,并由此引起索赔、仲裁等情况的发生。为了使争议得到顺利的处理,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中,对由争议提出的索赔和解决争议的仲裁方式,事先应进行充分商谈,并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结果等,也要做出规定。
1)索赔。索赔是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时,向对方提出索取赔偿的要求。引起索赔的原因除了买卖一方违约外,还有由于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一方对合同某些条款的理解与另一方不一致而认为对方违约。一般来讲,买卖双方在洽谈索赔问题时应洽谈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和索赔金额的确定等内容。
索赔依据是指提出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示证据的检测机构。索赔方所提供的违约不实必须与品质、检验等条款相吻合,且出证机关要符合合同的规定,否则,都要遭到对方的拒赔。
索赔的期限是指索赔一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索赔期限的长短,应根据交易商品的特点来合理商定。
索赔金额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违约金只要确认是违约,违约方就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带有惩罚的性质。赔偿金则带有补偿性。如果违约金不够弥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应当用赔偿金补足。
2)仲裁。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磋商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不成时,自愿把争议提交给双方约定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运行裁决的行为。在仲裁谈判时应洽谈的内容有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和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力。通常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疏忽过失,而是由于当事人所不可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事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原因或战争、政府封锁、禁运、罢工等社会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索赔。洽谈不可抗力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事故出现后果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方法、手续、出具证明的机构和通知对方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