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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Judicial Efficiency)

目录

什么是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

司法效率的内容

  司法效率包括时间和成本两要素。时间要素主要是指立法、司法、执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从事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和依法解决社会冲突,执行裁判等这些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或价值目标的活动所销蚀的时间。成本要素则主要是指时间销蚀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以及政治、伦理、道德、法律信仰等方面的成本。

  司法效率实现的主要方式是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效率原为一个经济学概念,随着各学科的相互融合,其逐渐成为一个法学价值目标。法律中所存在的价值,并不仅限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许多法律首先是以实用性,即获得最大的效益为基础的。我国目前进行的证据规则的制定,也有参照外国经验,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即控制审判的时间和成本,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迅速结案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效率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对快速结案的片面追求,它体现了司法资源有限性对诉讼活动的制约。

  司法效率是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司法效率是指向于包含效益内涵的对司法活动更全面更高级的评述。正因为效率概念的更全面和更高级性,才使得新古典经济学家将效率概念置于其学科的核心地位,并将经济学的重点转向了极大化-稀缺-配置-效率范式,专门探讨资源配置必须满足的效率条件。

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和价值目标,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的工具理性和刚性原则。多数人以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同一体,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21世纪司法机关的工作完整价植取向。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把二者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看待。但二者究竟不属于同一范畴,司法公正夸大的是程序和结果,司法效率的司法公正。无论是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穷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

  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即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的进步司法效率,同时也要以效率促公正,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不讲究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司法。总体上以为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的人以为,与司法公正比较,司法效率居于辅助地位;主张在公正背景下进步诉讼辩效率,公正永远优先于效率。

  两者关系的国际视角:如前所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根据诉讼观念、具体国情和诉讼文化的不同,各国可以选择侧重于任一价值的诉讼制度,只要该制度为其国民所认可,为当时的诉讼观念所接受,这就是一项相对有效的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