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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 (unit price contract)

目录

什么是单价合同[1]

  单价合同是指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的投标单价结算,也就是量可变、单价不变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对承包商来说,工程量可以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调整,但是单价不变,仍担风险,可是比总价不变合同风险相对要少。

单价合同的形式[2]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设计指标一时不能十分确定时,或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则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为宜。单价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近似工程量单价合同(Bill of Approximate Quantities Contract)

  对于此类合同,业主在准备招标文件时,委托咨询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关子项列出工程量表并填人估算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标时,在工程量表中填入各子项的单价,并计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之用。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每月结账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最终结算工程的价款。

  有的合同中规定,当某一子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比招标文件中估算的工程量相差超过一定百分比时,双方可以讨论改变单价,但单价调整的方法和比例最好在订合同时即写明,以免以后发生纠纷。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多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项目;或业主为了赶工期,缩短项目的施工周期,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工程招标项目

  (2)纯单价合同(Straight Unit Price Contract)

  当设计单位来不及提供施工详图,或虽有施工图,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比较准确地估算工程量时,可采用这种合同。招标文件只向投标人给出各分项工程内的工作子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要给出表中各项目的单价即可。将来施工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有时也可由业主一方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单价,而投标一方提出修正意见,双方磋商后确定最后的承包单价。

  这种合同适用于没有施工图纸或工程量不明确,却因工程工期紧迫、急于开工的项目。

  (3)单价与子项包干混合式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 with Lump-sum items)

  以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为基础,但对其中某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如施工中小型设备的购置与安装调试等),则采用子项包干办法,而对能用某种单位计算工程量的,均要求报单价,在结账时,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量表中的单价结账。很多大中型土木工程都采用这种方式。

单价合同的优点与缺点[3]

  特别是一些大型土木工程项目,其特点是以又对不便用单价表达的工程量作了较为科学单价合同主要有以下优点:

  (1)对业主而言,单价合同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减少招标准备工作,缩短招标准备时间,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业主只按工程量表的项目开支,可减少意外开支,只需对少量遗漏的项目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再报价,结算程序比较简单。

  (2)对业主而言,单价合同的另一个优点是,招标文件中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使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对工作内容非常清楚,他们具有相同的投标基础。便于业主租工程师评标时相互比较单价和总价,有利于决定合格的中标者。

  (3)对承包商而言,他们根据工程量清单,结合图纸、说明和技术规程等合同文件,可以清楚地了解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工作种类、各项工作的内容和标准等信息,以便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方案。所以,这种合同避免了总价合同中的许多风险因素,比总价合同风险小。

  (4)通过工程量清单,业主向承包商传递了更多的工程信息,这对承包商顺利进行工程建设是非常有利的。

  (5)在合同谈判时,双方可以约定工程量变化的限额,以及在工程施工条件变化时单价调整的条款。对于单价合同而言,双方确定的单价是在业主对工程内容的描述和确定的标准的前提下,特定工程量范围之内的价格,所以,双方应约定,在业主改变工程内容或标准,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工程量相差较大时,应相应调整单价。

  单价合同主要有以下缺点:

  (1)工程的总造价一直到工程结束前都是动态变化的,特别是当工程师对工程量的估算偏低,或是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业主的风险就会更大,因而咨询工程师比较正确地估算工程量和减少项目实施中的变更可为业主避免大量的风险。

  (2)当工程量清单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及标准与图纸或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双方常常产生工程争端。

单价合同的付款方式[3]

  单价合同的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

  (1)对于工程量便于测量的项目,例如钢结构构件的加工数量、门窗数量等,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结合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工程款。例如,工程量清单中的门的报价为1000元/扇,承包商本月实际安装门的数量为10扇,则对于门的施工承包商本月应获得l万元的工程款支付。

  (2)对于工程量不便于测量的项目,例如土方工程、砌筑工程等,则可以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目的总价,结合当月实际完成的百分比按月支付工程款。例如,土方工程的总价为10万元,本月完成土方工程的10%,则对于土方工程而言,承包商本月应获得1万元的工程款支付。

  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每月所获得的工程款支付,常常为上述两项之和,加上其他应得的工程款项。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3]

  在单价合同中,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了工程价格变化的风险,符合风险分配的“最具控制力原则”,是一种风险分配更为合理的合同形式。所以,这种合同形式越来越多地在工程项目中得到使用。它主要适用于业主所准备的设计文件可以达到基本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工作内容比较清楚明确,能够估算或计算工程量的工程项目;而对于项目中不能用工程量计算的包干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对其内容都已经非常清楚。1999年新版的FIDIC“红皮书”采用的是单价合同形式。

  为了确保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业主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满足工程投标工程结算的要求。这首先要求业主准备详细程度足够的设计图纸,根据这些设计图纸,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也已经确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清单项目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应与实际施工时相符。另外,工程量的计算也应具有足够的准确度,否则,双方可能凶此而产生争端。例如,某工程项目的室内地坪规定应满足防滑要求,但是业主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反映该要求,承包商据此报价,在工程实施时,业主又提出此要求,致使双方因此而产生多次协商。所以,业主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聘请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咨询公司完成。

  (2)承包商也应该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进行仔细的审核,清楚地了解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结合工程设计图纸、说明与技术规程,以及其他有关的合同文件,综合分析研究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清单中项目范围与要求,确定有无漏项;核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确定有无数量差异;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向业主或工程师提出需要澄清的有关问题。

  采用单价合同时,应明确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方法、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和工程计量方法,每个分项的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和内容必须有相应的标准,以免引起工程争端。

单价合同的风险问题分析[3]

  (一)工作内容的风险

  在单价合同中,业主除了提供足够细化的设计图纸、技术规程和其他招标文件之外,一般还提供工程量清单(英国的招标体系中,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美国的招标体系中,业主一般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而由承包商自行编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一起定义和描述了承包商工作的详细内容、标准和要求等,承包商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提供报价。与总价合同相比,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更为清楚、明确,所以,承包商工程内容方面的风险更小。由此业主承担了其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充分性的风险,即如果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与实际施工情况不一致,引起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业主应给予补偿。例如,在装饰工程中,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涂料品牌与业主在实际工程中要求承包商使用的品牌不一致时,如果产生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拖延,应给予承包商补偿。

  综上所述,与总价合同相似,承包商在单价合同中承担该项工作的工作内容的风险主要来自不可补偿的施工条件变化、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工作计划漏项等方面,而风险与总价合同相比更小。但是,在工程实践中,常常出现业主所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规程与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容易引起双方的争端。所以,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仔细审核设计图纸、技术规程、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对每项工作内容规定的一致性。如果发现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业主提出澄清。而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按照1999版“红皮书”第1.5款“文件优先次序”的规定,应按照具有合同规定的优先次序解释文件,二程师应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解释这些歧义或不一致。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投标时间一般都非常紧,承包商很难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问题,而在实际施工时,业主常常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发现这些问题为由,拒绝给予承包商补偿,成为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承担工作内容方面的一个主要风险。

  (二)工程量的风险

  在单价合同下,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工程量既可能是业主在设计还不够细化的情况下估算出来的,也可能是根据详细的施工图计算得出的。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单价合同根据承包商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投标的单价(或合同单价)进行工程款支付,投标或合同中的工程量仅作为承包商计算投标价格和业主评标的依据。所以,在单价合同下,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化的大部分风险,承包商的风险相对较小。如果承包商非常有经验,还可以在审核技术规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招标文件之后,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现场情况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单价合同下承包商工程量方面的风险还可能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业主在工程合同中规定:即使某项工作的工程量有很大的变化,该项工作的单价也不予调整。

  (2)业主在工程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根据技术规程、设计文件或其他招标文件计算得出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一致时,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即承包商具有审查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义务。如果承包商同时又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方法,将在一些重要的工作内容上出现亏损。

  以上两种情况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都比较常见,这是业主在单价合同下规避工程量风险常用的方法,承包商应特别注意。

  综上所述,单价合同中,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但是,承包商应仔细审核招标文件的内容,防止业主有规避工程量风险的特殊规定。

  (三)工程单价的风险

  在单价合同中,由于所有的承包商都在相同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报价,所以,投标总价的竞争就是各项工作内容单价的竞争。为了在投标时能够中标,并在工程实施中获得更多的收入,承包商在单价合同下常用的报价策略就是不平衡报价法。由于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除了发生单价调整的条件,其中的单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般是不能调整的。根据1999年新版“红皮书”第12.3款“估价”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T程量清单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

  (2)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l%;

  (4)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5)产生了工程变更的情况,或工作性质发生改变,或合同未规定合适的费率和价格。

  (四)单价合同三种类型的风险

  在单价合同的三种类型,(即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中,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也各有差异。对于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而言,由于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工程量基本接近实际工程建设完成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标报价和进行工程施工的风险相对较小;而对于纯单价合同而言,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不能反映工程量的多少,承包商投标报价和进行工程施工的风险相对较大;在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下,由于工程的不确定性更大,并要求对部分工程内容采用包干价计价,承包商的风险相对最大。三种类型的单价合同中,业主承担的风险逐渐变小。

  综上所述,在单价合同下,该项工作的单价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对单价承担的风险很小,特别是业主在合同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项目为“固定费率项目”的情况下,承包商的价格风险就更大了。在单价合同下,双方应明确约定单价调整的基本条件和方法,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争端。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符合“最具控制力原则”,是一种风险分配更为合理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量”的风险由最具控制力的业主承担,“价”的风险由最具控制力的承包商承担。正是由于这种风险分配的合理性,单价合同在现代工程项目中的应用将会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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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毅著.装饰装修工程概预算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01.
  2. 吴芳,胡季英编著.工程项目采购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9.
  3. 3.0 3.1 3.2 3.3 姜兴国,张尚编著.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