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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付款亦即付款人付款,是由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在已为承兑时则为承兑人)本人直接向持票人进行的付款;而代理人付款则是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指定的其他人(通常应为银行),代替付款人进行付款。在现实的票据活动中,由汇票上所载付款人本人直接付款的,仅为银行承兑汇票,在此种情况下,承兑银行是作为汇票上当事人亦即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而对于银行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来说,票上所载付款人通常并不亲自承担付款,而以银行为代理付款人,在为银行汇票时以其他银行为代理付款人,而在为商业承兑汇票时则以承兑人的开户银行为代理付款人。区分付款中的付款人付款和代理付款人付款,其意义主要在于明确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相应的付款责任和效果。代理付款人并非汇票当事人,而只是付款人的受托人,因而,代理付款人所承担的并非票据上责任,而是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票据法上,代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时,也负有与付款人同一的审查责任(《票据法》第57条);在持票人向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也发生提示付款的效力;在代理付款人依法付款时,也发生汇票付款的效力;而在代理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当然也发生拒绝付款的效力。
在票据法上,对于汇票付款采取转帐方式还是现金方式,并无特别限制,但在银行结算制度上,对于汇票付款的方式有特别的限定。根据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时,须在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支付结算办法》第58条);并且,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时j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59条)。从结算办法的规定来看,通常的汇票付款,均应为转帐付款,仅在申请人及汇票上所载收款人为个人的特别情况下,才允许进行现金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