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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合贸易是指明代外国来华进行朝贡贸易的一种称呼,也称“贡舶贸易”。明初实行海禁后,只允许外国与明朝廷进行有时间、地点规定的朝贡贸易。外国商船载贡品及各自方物土产来华,明朝廷收贡品、购方物后,以“国赐”形式回酬外商所需中国物品。各国贡期或3年,或5年。对日本则规定10年一贡。贡舶必须持有明廷事先所颁“勘合”。
勘合制度开始实行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是年,命礼部颁发勘合文册,授予暹罗、占城、真腊等国。规定,凡贡使至中国,必先验证勘合之真伪,无勘合或使用假勘合者拒绝人贡并捉拿法办。
勘合是明代政府行政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纸质凭证或文书。就其字面意义和作为一项技术性的制度而言,乃是将两半文书合在一起,通过对其印识字号与内容的比较、勘验,以辨别真伪、防止欺诈。[1]
明朝政府非常重视勘合之政,每视为“国家要务”、“西鄙重事”。朝贡国家,都由明政府发给“勘合文凭”,以防冒伪。另外又对朝贡年限、停船港口、进贡船数和随从人数以及贡品的种类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只能按规定进行贸易。为保证勘合贸易畅通无阻,明政府确立和实施了一系列组织和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明朝官方贸易就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勘合贸易,又叫贡舶贸易,由市舶提举司掌管,“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市舶司地点的选择主要是据其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经济条件而定。但设多少市舶司,维持多久,则随国内外客观环境和统治者主观因素而变化。有明一代,市舶司设置与罢废变化之多之快,是其对外贸易政策变化频繁的一个最主要表现。
(二)抽解制度
对前来朝贡的国家,要举行朝贡仪式,要办理相当繁琐的手续,同时明确规定其朝贡日期,路经和来船数目。史称:“夫贡者夷王之所遣,有定期,有金叶勘合表文为验”。所谓“勘合”,就是明王朝给予朝贡国家的朝贡凭证。凡来贡舶必需携带勘合、表文、号薄、市舶司与之对号薄,并验视表文方物,皆无诈伪,才准入贡。他们运来物品,除贡品外,其余货物,运到京师的,由礼部派员监督,在会同馆开市;运到市舶司所在地的也可以互市。
课税的内容起初是抽分即抽解货物,早在孝宗弘治时就已明确规定,凡番国进贡,国王、王妃及使臣等附来货物,十分之五抽分入官,五分给还价值,以钱钞相兼支付。如系国王、王妃的货物,给钱六分,钞四分;使臣人等的货物,给钱四分,钞六分;但奉旨特免抽分者不在此例。实际上至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始提议暹罗、满刺加等国船货,俱按十分之三抽,贵细货物均行解送京师,粗重货物变卖后留备当地军饷,其后正德十二年(1517年)至世宗嘉靖五年(1526年)改为十分抽二。抽解货物的“抽分”制在行政处理上有许多困难,甚至有失公平之处。穆宗隆庆年间,夷商狡诈报货不实以及负责“抽分”的官吏贪赃枉法、遂改“抽分”制为“丈抽”,以银两计算,以船舶广狭为准、分等课税。万历三年以后颁为定例。明朝对贡舶附来番货的进口,由免税而改为课税,是贸易政策的重大改革;而课税由“抽分”货物到“丈抽”银两则是其贸易政策的另一重大转变。
当时。日本与中国断绝交往已逾l5年。从洪武十六年(1383)以后.明廷的海防力量有所加强,倭寇骚扰较洪武前期有所收敛。但日本九州南部和对马等岛屿的倭寇仍不时在中国沿海为患。明成祖认为.消极防御只能减少倭患,却不能杜绝倭患,应当恢复中日邦交关系,开展两国贸易,通过贸易使日本获取厚利,日本政府为了维护贸易利益,必然要主动抑制倭寇。明成祖这一借日抑倭的认识,是中日勘合贸易动议的基础。
此时的日本政府,因中国断绝其贸易往来,正常的贸易渠道被堵死,除以倭寇方式劫掠和走私贸易外,基本没有获取明朝商品的途径。由于明太祖实行武力防倭和海禁政策,倭寇的活动范围大大缩小,走私贸易也随之减少,致使日本幕府、各地武士及私商都感到不便,也要求改变中日关系的现状,于是,日本政府决定遣使赴明人贡,以换取经济领域的最大实惠。
永乐元年(1403)八月,明廷命左通政赵居任、行人张洪等出使日本。九月,礼部尚书李至刚奏说:“日本国遣使入贡,已至宁波,凡番使人中国,不得私载兵器、刀槊之类鬻于民,具有禁令,宜命有司会检。番舶中有兵器、九槊之类,籍封送京师。”明成祖认为:“外夷向慕中国.来修朝贡,危踏海波,跋涉万里;道路既远,赀费亦多,其各有赍,以助路费,亦人情也.岂当一切拘之禁令?”李至刚认为兵器在民间不许私有,也不许买卖,明成祖令官府按照中国的市值给付给日本。“毋拘法禁,以失朝廷宽大之意,且阻远人归慕之心。”
十月.日使圭密一行到达南京,中日双方一拍即合,明成祖同意与日本进行贸易,“诏日本十年一贡,人止二百.船止二艘,不得携军器,违者以寇论。乃赐以二舟,为人贡用”。同时,立日字勘合100道,底簿2册;本字勘合100道,底簿2册。将日字勘合100道及日字、本字底簿各l册,收于礼部,将本字勘合及日字底簿各l册交于日本政府保存,入贡时携来。将本字底簿l册交浙江布政司收存,以俟日船抵宁波后验对。以后,日本进贡船需有勘合,如无勘合即系伪诈。日本得到“勘合”,也就是取得了与中国通商的权力。
1.它加深了中日两国人民的互相了解,增进了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
2.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侨寇的威胁,有助于缓和两国关系中出现的紧张局面。
3.这种双方的贸易来往,对明代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其一,对日本国情、市场行情不了解,制订不出恰当的贸易方针。
洪武年间,虽开始和日本交往,但对日本当时存在两个对立政权却知之甚少,只是从入明的日本僧人口中略知一二。此时楼寇为患剧烈,为慕利而朝贡者又相当混乱。明朝既不能达到和日本中央政府建交的目的,更无法推行相应的对日贸易政策,只好关闭自己的大门。
永乐年间,日本室叮幕府统一全国,极需获得中国财政援助;明朝因俊寇为乱严重,亦需日本幕府帮助镇压,双方各有所图,于是明朝同意勘合贸易,意在以此为饵,让日本政府禁绝俊寇,但并没有从贸易本身即经济方面来统筹考虑,因此对贸易采取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十年一贡,人限二百,船限二艘)。
宣德至嘉靖年间,勘合贸易的实质发生了很大变化,已不再是两国政治外交的一个筹码,而演变成纯商亚性的交往。同时在日本,勘合贸易的主动权已落入代表关东与关西两大商人集团利益的细川氏与大内氏手中,幕府权力巳荡然无存,明朝指望以勘合贸易来笼络日本幕府协助镇压楼寇之责任已难以实现。大内氏等封建领主虽然对危及他们勘合船安全的楼寇、海盗进行了有限度的打击,但他们更关心的是通过勘合贸易扩大自己的实力,与明朝的期望相距甚远。然而明政府并没有觉察到这些变化,仍坚守祖宗成法,为防伶乱,尽量满足日本商人的要求,当国库空虚、入不敷出之时,又无应急良策,只能中断贸易。而对不断发展的中日民间贸易,更是一味禁止,结果造成俊乱更重。
其二,在经济上明朝亏损甚大,得不偿失。
由于明朝将贸易做为推行其政治的辅助手段,往往不计经济效益,对日本不惜慷慨解囊,尽量满足其要求。又因为缺少对商品行情的了解,收购日货带有很大盲目性,而推销国内商品又不能抓住有利时机,因此在经济上亏损日益增大。如从日本输入的刀剑,前后1次勘合船共输入20万把以上,明朝付给的价钱是每把1800文至2000文之间,多的每把竟高达万文,这些刀剑在日本造价不超过80文一把,输入中国后,如明朝按每把2000文付款,仅此一项就要拿出铜钱4000万贯,而日本则可净赚2000万贯以上。
另外,日本的硫磺、扇子也输入过多或要价过高。如果当时明朝及时了解这类商品的需求量,减少购进数量或加以关税,当可减少许多不应有的经济亏损。
其三,对外贸易机构不健全,用人不当。
明代外贸机构有许多缺陷,如专门负责接待日本贡使的宁波市舶司,就有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的现象。在市舶司中,既有浙江布政司委派的提举等官吏,又有礼部委派的行人,还有皇帝派出作为监督官的市舶太监。
在市舶司、会同馆等负责各国商人的机构中,由于政治腐败,贿赂成风,用人不当,也时常发生诱骗外人财物,或与外商一同扰害地方的事件。
另外,在市舶司和会同馆也缺少熟悉日本情况、精通日语的官员。在庞大的会同馆,负责接待和安排日本使节、商人的通事仅四名,并且大都才学疏浅,“不粘译字,故不能尽释其说也。”依靠这样的外贸机构和官员,‘自然难以胜任外贸任务。
其四,明朝对日贡使、商人的无理要求和不法行径过分宽容和迁就,也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明政府一贯采取怀柔远人的政策,对外国朝贡的使节和商人热情款待,但一些日本贡使和商人往往提出一些过份要求,且一且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抓住明朝害怕侨寇的心理进行要挟。
如第八次勘合船贡使了奄桂悟认为明朝付给的刀价过低,就公然用威胁的口气说:“或者上国嫌厌往来之烦,一旦弃小国积世禁贼之功,欲显拒绝之意,变例如此,则恐失我国王之心,废贡职之事,他日海寇闻风复集,其罪谁当?”对这种赤裸裸的威胁,明朝廷官员不是据理驭斥,而是迁就让步,结果使日人更得寸进尺,胃口越来越大。
勘合船人员在中国的违法活动和明朝对其宽容放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日贸易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