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Administrative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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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具体事件行使行政职权,单方面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2)行政处理是法律行为;
(3)行政处理是行政权主体所实施的单方行为;
(4)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5)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为;
(6)行政处理是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
3、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处理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5、行政处理具有可救济性。
6、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这是根据行政处理规制的内容所作的分类,1.命令式处理。是行政机关以单方面的处理,命令相对人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定,并且负担特定的义务。形成式处理,指用以设定、变更或废止具体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理。确认式处理,指确认某件事实或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状态。
这是根据行政处理对其所涉及的人在法律地位上所产生的效果而作的分类。
1.授益处理,指创设、确认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处理。例如行政奖励的给予。
2.负担处理,指对于所涉及的人给予法律上的不利益或侵害其利益的行政处理,包括干预权利、驳回授益处理的申请或废弃原有的许可等。
3.混合效力处理,或称"双重效力处理",指对同一相对人,同时给予利益与负担的行政处理。
4.有第三人效力的处理,指一个行政处理除对直接相对人,即其内容中所指定的人产生法律效果外,同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处理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处理和自由裁量行政处理。
1.羁束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在严格受法律拘束、没有自由选择可能的情形下所作的行政处理。如果法条对其构成要件仅赋予单一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必须依据该规定作出行政处理,依此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即属于羁束处理。
2.裁量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经由法律的授权,在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可以决定是否作出该行政处理,或者选择作出何种行政处理。现代行政权具有裁量性,裁量性意味着行政主体具有行为选择的空间,因此如何将裁量行政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值得我们更多的加以关注。
行政处理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处理与不要式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法定规律。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种:
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立即生效。
这是指行政处理须告知相对人后方能生效。即行政主体履行告知义务,以便让相对人知道行政处理的内容。行政处理只有在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效力。
又称送达生效。受领是指行政处理告知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接受、知晓和领会。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以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处理。
附款生效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理时附加其他条件才生效,而非指附加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
行政处理的无效是因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理撤销是因为行政处理违法所致,根据行政处理违法的不同情况,撤销可以使行政处理的效力自撤销之日起终止,但通常情况下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废止则是因为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理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因此行政主体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废止行政处理的效力是自废止之日起,因此不同于行政处理的撤销和无效。
根据一些国家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如果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处理,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处理没有表明作出机关;
(2)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证书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却未交付证书;
(3)违背地域专属管辖权,又未经授权而作出的行政处理;
(4)由于事实上的原因,行政处理所要求的事项对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处理;
(6)要求实施将导致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7)严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政处理;
(8)其他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理内容合法,必须以有事实根据为前提,而且此种事实必须证据确凿,而不能根据道听途说或想象推理。
适用法律根据包括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首先是指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其次是指正确适用与行政处理相适应的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再次是指全面适用法律规范。
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理时,应是为了实现相应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不应该以权谋私,通过行政职权的行使云实现自己的某种私利。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处理作为法的具体化,必须满足其所适用的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宪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