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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链是指围绕某一个创新的核心主体,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知识创新活动将相关的创新参与主体连接起来,以实现知识的经济化过程与创新系统优化目标的功能链节结构模式。
首先,创新链的参与主体广泛,并围绕核心主体而运作。
创新链的参与主体既有企业、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以谋取利润为目标的组织,也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同时还有提供政策支撑的政府部门等。
在众多的参与主体中,必须要有一个甚至多个起主导作用的核心主体。不是任何参与主体都可以担当核心主体角色,其自身必须要在某个方面具备超强的实力,而且应当具备有效整合各参与主体共享资源的能力,通常以企业和政府担当核心主体的情形居多。
其次,创新链各参与主体应有一个共同的目标。
作为维系创新链的纽带,创新链各参与主体应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而且通常核心主体的目标直接决定整个创新链的目标。若是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而研发、生产某个产品,但是自知资源禀赋不足,需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那么这条创新链就是以企业为核心主体,其目标就是通过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而谋取更多利润。倘若是政府部门为了某项重大的科技攻关而组织上述参与者,那么政府便是核心主体,而此时其目标通常是公益性的,有可能是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或者为加快发展某个支柱产业。
组织的共同目标是组织得以维系的根本,但并不等于组织的目标是唯一的。常见的情况是,各参与主体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别,其个体目标与共同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创新链的核心主体既要适当考虑各方利益,也要在必要时采取纠偏措施,以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
第三,创新链内部具有完善的分工与合作机制。
创新链是由众多参与主体组成的,他们在相互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如有的主体担心核心技术被其他主体掌握,在合作过程中勉为其难,导致创新链的整体运作效率低下。合作创新的成果收益分配,也会从根本上影响各个参与主体的合作行为。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合作机制,化解这些影响创新链运作的不利因素,是非常必要的。整个合作机制应包括创新链的组建、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资源的分配利用以及收益分享等,均应有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创新链合作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四,创新链是开放的,其开放性是由创新链自身环境所决定的。
因为创新链是由众多主体参与以及多个阶段活动共同组成的,所以单个主体很难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科技资源去支撑整条创新链的运行,客观上需要有各种资源禀赋的组织参与其中,例如要有政府给予政策倾斜或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攻克科技难关,同时还要有一些其的社会组织,如咨询公司、营销中介等的辅助,以便及时掌握最新产品动态和市场营销活动,从而使创新产品从研发、生产到最终取得收益的过程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旦创新链变成一条封闭的链条结构,那么这些参与者将无法发挥他们的功能,使得创新链很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如资金短缺、信息不对称等,致使创新链的运行效率大打折扣,从而无法实现构建创新链的预期目标,这是应该避免的。
图中所示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以市场利润为目标的创新链结构。正如在创新链的特征分析中所指出,创新链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有时是以市场利润为目标,有时是以公益为目标。本报告重点研究的是产业技术创新链,因此其共同目标基本上归根结蒂是以市场利润为目标。限于篇幅,以公益为目标的创新链本报告不做深入的研究。
以市场利润为目标的创新链,其构成要素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参与主体,二是创新活动。核心企业通过市场调查分析,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形成新产品的创意,而后启动一系列的创新活动,包括创新理念、研发活动、成果转化、批量生产、产品销售等主要环节,直到产品供应市场。在整个创新活动过程中,企业作为与商品交易市场直接发生关系的主体,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围绕着目标市场,力图通过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而赚取更高的利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均是创新链的参与主体,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在上述活动过程中发挥倍增作用,有时甚至起决定作用。而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及市场监管者,其对整个创新链的导向作用和催化作用无疑十分重要。
(一)成套技术示范与转移服务
服务对象:各类企业、地方政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或关键技术需求,在研究所多年积累形成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突破“自有-自产-自销”的思想束缚,联合各类资源广泛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集成创新,研发并形成包括装备设计、工艺控制、产品性能检测标准等在内的成套技术,经合作企业示范完善后,以可复制的形式向相关行业转移或推广。
支持方式:对于研究所已经在创新价值链上完成了“获得知识”并“确定可行性”阶段的研究成果,支持其与企业合作完成价值链的“试验实用性”阶段,由企业“证实收益率”之后,实现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成果的价值主要在技术交易中体现,院拨经费主要用于引导企业资金投入,与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一道共同降低企业投资新技术的风险。
(二)专项研发与联合攻关服务
服务对象: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针对企业提出的具体明确的技术需求,研究所在“获得知识”已有相当积累的基础上,接受企业出资委托,完成特定技术开发直至“确定可行性”,必要时与企业共同进行“试验实用性”阶段的工作。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一般为双方共享。
支持方式: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我院将积极促成与之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其与院属相关单位结成战略伙伴关系。联合攻关所需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可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与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基金,面向全院招标委托项目承担单位。院拨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院属相关单位完善必要技术条件,或为联合申请企业集团等上级部门及国家部委的立项做好必要的前期准备。
(三)委托研究与专项咨询服务
服务对象:国家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大型企业集团。针对国家和区域的重大社会发展战略、大型企业集团的行业发展规划,相关研究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项研究,向委托单位提供系统、科学的咨询评估报告。研究成果应被委托方充分肯定,并在政府或企业的管理决策、政策制定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支持方式:对于副省级以上行政单元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重要咨询项目,院拨经费可用于支持院属相关单位开展前期预研工作,但应以争取委托单位提供的项目咨询经费为主。对于完成咨询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某些有意义的专题研究内容,也可申请院拨经费予以支持。凡院拨经费支持的咨询项目,应对研究结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发表权)归属做好事先约定。
(四)公共检测与平台试验服务
服务对象:中小型企业及相关研发机构、大学、社会组织等。针对生物医药、食品安全、环境监测检测等领域研发工作所需的专业化服务,利用研究所已有的仪器、设备、软件、资料或人力资源,在满足自身研发工作的同时向社会开放,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获得合理的市场化收益。
支持方式:对于研究所已经独立组建或联合政府及社会资源组建的各类平台,支持其面向相关行业、相关区域开展市场化的专业服务。院拨经费主要根据平台的服务业绩考核结果,引导政府和社会的资金共同加强或完善平台服务条件建设;鼓励研究所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体制创新,探索创办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服务型企业。
(五)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院属研究所、院外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等。当前我院知识产权活动总体上仍处于普及概念、传播知识、培训人员、追求申请数量的历史时期,明确研究所是其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价值只能在市场交易中实现,研究所对知识产权工作必将提出新的服务需求。
支持方式:通过一定组织形式,由院机关出资委托相关机构继续提供“菜单式”专业化服务,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知识产权运营策划、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以及系统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等方面的工作。院属单位有偿使用上述服务的情况将作为考核院拨经费资助效果的主要依据,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作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