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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农村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与生活所需要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如义务教育、道路、科技服务等等。
(1)公共工程:大中型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如根治河流、治涝、引水、灌溉等大型水利工程;兴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大规模植树造林;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及商品粮基地建设;农村环保工程,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治理环境污染等。
(2)公共教育:农村范围内的中小学九年义务教育;教育各部门所属各类学校的基建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的教育支出,农村扫盲工作等。
(3)社会保障:主要用于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扶持;农村福利机构的建立和福利设施的建设;以及自然灾害救济等。
(4)医疗保障:环境治理、健康宣传等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传染病控制等基本临床医疗服务支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等。
(5)行政机构管理费和事业单位事业费:指农村基层政府正常运作,实现宏观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管理费,以及农村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水利部门所需经费。
(6)社会秩序和法律的维护:这是保障社会正常、健康发展和运行的基础,农村社会也不例外,因此,这部分经费应由公共财政负担。
农村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特征外,还有自身特点:
1.非竞争性
非竞争性是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它有两方面含义:(1)边际成本为零,即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成本的增加量为零。例如,增加一个农民并不会导致土地成本的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会因为在农村多生一个小孩或一个农民入城而发生变化。(2)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如农村公共安全、防洪抗旱措施等农村公共产品都是属于这类,它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属于利益共享的产品。
2.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例如,农村绿化面广,森林覆盖率高,它使农村人口能够生活在新鲜的空气中,要让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鲜空气的好处是不可能的。
3.非分割性
非分割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所产生的利益具有整体的特征,不能分解。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这种共同享用并不是指平摊到每个人头上,如国防、法律法规,给人们带来的交通安全利益是在整个环境下的整体利益,它是不可分割的。
农村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要求农村公共产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求:(1)生产必须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2)经营管理必须由非盈利组织承担。而农村公共产品的非分割性又要求在对其供给时必须覆盖面广、有充分的保障。
(一)供给总量不足。首先,生产陛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主干网络、农村科技普及、农作物改良等诸多方面供需差距明显。其次,与民生相关的公共产品供给也存在短缺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农村目前还有6%左右的行政村和大量的自然村不通公路;大约23%的村庄没有合格的饮用水。此外,由于前些年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制度外获得资源的空间大为缩小,在乡镇财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外来的财政转移支付,意味着某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将减少或取消。
(二)供给效率偏低。由于我国政府执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不是由乡、村社区内部的需求决定,而是由上级政府和乡镇政府的指令决定的。这种模式有时会导致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一定满足村民的真正需求,从而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普遍不高。
(三)供给结构失衡。农村公共产品存在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并存的现象。首先,在一些贫困地区,大量资金被用来修建并非急需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热衷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的生产和供给。但实际上,其中一些“硬”公共的供给利用效率极为低下,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其次,对一些与农民生产、生活迫切需要相关的公共产品却选择回避。如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民生改善项目和农产品购销信息系统等公共产品的供给长期不足。
(四)供给缺失公平。首先,我国不同区域之间公共产品的供给差距明显。在市场经济发达,乡镇企业发展好的沿海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充足,能提供较多的农村公共产品;而在资源条件差,交通不便的中西部地区,一些政府财政拮据,无力提供满足农民基本需要的公共产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次,城乡间公共产品供给差异过大。据统计,占我国总人口近60%的农民仅享用20%左右的医疗卫生资源;农村中学生是城市中学生的4倍,而享受到的国家中学教育经费仅占38%;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比高达26.3:1,人均社会保障费之比为23.7:1。
(一)统筹城乡发展,改变城乡二元供给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是要统筹城乡之间公共产品的供给,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非均衡的城乡二元供给模式。
(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供给机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中,政府应该发挥着主导作用。此外,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其他资金介入,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例如,农民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民互助性质的民间组织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可以在自愿,联合,共享,互助的基础上提供一部分农村公共产品,使之逐渐成为未来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供给主体。
(三)建立“由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首先,构建农村公民社会,培养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真正的满足农民的需要。其次,要实现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使农民群众对政府的各项决策,决议,措施等及早获悉,并且反馈消息及时到政府。同时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为信息的发布和收集构建畅通,透明,便捷的平台。
(四)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运行机制。必须明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序,即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必须分阶段、按主次和分区域进行。财政投入应优先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其后是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发展;应先保证纯公共产品支出,后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从研究结果看,对全国而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序依次是科研、教育、道路、通讯、电力和灌溉。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首先,积极发挥各级人大的监督、检查作用,确保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尤其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村民对公共事务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次,强化社会审计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各项违规违纪行为,将公共资源的使用置于严格的社会监督之下。同时,建立针对农村公共物品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