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交易所(Insurance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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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交易所是指寿险、非寿险机构进行再保险交易,并推出保险资产衍生品的地点。
国际上的保险交易所中存在两种运行模式:一种是以英国劳合社为代表的代理直保及再保业务交易的运行模式,另一种是以纽约巨灾风险交易所为代表的保险期货交易所(IFEX)的运行模式。保险交易所的保险交易模式作为区别于传统保险交易模式的创新在国际上也是一 个争论不断的问题,世界上类似的成功模式是英国保险市场劳合社,失败的案例是1980年成立7年后就关闭的美国纽约保险交易所。
劳合社采用会员制,其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会员按照承保险种的不同组成承保辛迪加。每个承保辛迪加都设有承保代理人,由承保代理人确定费率,接受业务。客户如果需要投保,必须通过经纪人安排投保。该保单的再保险业务也通过经纪人,在其他辛迪加完成。劳合社的成立和运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轨迹,此外,由于两国法律制度、发展阶段、业务水平的不同。保险期货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为财产及意外险债券,一般即针对飓风和地震等巨灾提供保障,而大多数寿险债券则仅作为融资工具。
作为保险交易所这种保险交易模式创新的原型英国保险市场劳合社,通过追踪英国劳合社的历史成因、发展现状和运营方式,分析了其作为大型和特殊风险交易场所的优势所在,并归纳了它对保险创新的贡献:
第二,定制风险的经纪人市场;
第三,多元化的市场特征:
第四,中央资源共享;
英国劳合社的成功引起了美国的瞩目,20世纪80年代,美国纽约、弗罗里达和伊利诺斯都分别进行了保险交易所的创新实践,虽然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目前,国际上大多数财产及意外险保险证券化都涉及巨灾债券,责任险、信用保险、车险和再保险应收款风险等非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则十分少见,而保险期货交易所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证券化和衍生金融工具,将巨灾风险更为直接地转移给资本市场。但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还仅处于理论论证阶段,尚未实行,现阶段我国成立保险期货交易所并不现实。
为了在世界保险市场上与伦敦劳合社竞争,美国于一九八O年三月建立了纽约保险交易所。纽约保险交易所形式上类似证券和商品交易所,它只为承保组合和经纪人提供一个面对面进行交易的场所。在交易方法上,它仿照伦敦劳合社,由经纪人代客户投保,并由承保组合承接各种保险业务。经营的业务有为自由贸易区拒保的业务、各种再保险和对外直接保险,以及除了纽约州以外美国所有直接的超额和溢额保险业务。原来这些业务都流到国外保险市场和只有一、二个州许可的由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的超额和溢额保险市场。
由交易所成员选举产生一个由十二人组成的理事会,六个理事由承保组合提名,两个由经济人提名,其余四个由公众部门的成员提名。理事会任命管理交易所日常事务的总裁,并掌握批准新的成员和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同时对交易业务进行监督。承保组合须经理事会审查其财务状况、信誉后才能在交易所参加承保。每个承保组合必须委派一个承保经理在交易所内承接业务,但一个承保经理可以管理几个承包组合的事务,一个承保组合也可以委派数个承保经理处理不同业务。经纪人分为成员经纪人和非成员经纪人,他们都必须是在纽约州领取执照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再保险的中间人,至少具有三年从事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经历,他们参加交易也必须得到理事会批准。这两种经纪人的区别在于非成员经纪人只能为自己的帐户处理业务,没有投票选举权。
至一九八三年底,纽约交易所共有承保组合43个,成员经纪人66个,非成员经纪人29个。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参加了承保组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于1981年参加了由美国大陆保险公司发起的南地组合。纽约保险交易所只准客户通过成员经纪人向承保组合投保,交易所外的经纪人也可以通过成员经纪人完成交易。假如一家工厂要投保,首先要委托交易所的成员经纪人,由成员经纪人在交易厅内找牵头的承保组合,经纪人递交的投保单由一个或数个承保组合签署承保份额,待承保安排完毕,再由经纪人把投保单交到交易厅楼上的中央处理所,并取得保险单编号,于是承保组合准备保险合同,保险单以承保组合的名称出立。它与伦敦劳合社不同,承保组合的责任只限于其在组合中的投资。中央处理所配备现代化计算机设施,负责缩微记录保管、数据收集、信息处理、出单、收取保费和支付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