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立法(Accounting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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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立法是指有关会计工作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以及废止的整个过程。它是宏观经济管理逐步走向法治化的首要条件。
会计法制是会计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的总称,是一定社会阶段的统治集团实行按会计法进行会计活动的一种统治方法和制度。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即依法进行会计管理和会计工作。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这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它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法制的完整、统一的整体。
关于会计的立法原则,除了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外,还须增没如下三条原则:
1.稳定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会计法一经颁布和实施,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弃。但由于会计环境尤其是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必然要引起会计法的相应改变,故适时地进行会计法的废、改、立,先立后破,使之与法的稳定相结合,是健全会计法制的关键。
2.国家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原则。会计法的制定当然最主要的是由一个国家的会计环境即具体国情来决定。但由于各个国家的会计环境不是完全孤立和封闭的,而是相互联系沟通的,尤其是通过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市场的开发,各跨国集团公司的国际性生产经营和资本的世界范围流动,作为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而制定的会计法,当然也应该具有向国际协调化与趋同化方向发展即具有向国际惯例靠拢的世界共性的特点,因而会计法的制定必然要充分考虑国家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原则。
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会计法在性质上属经济法规,其所要调整的主要是会计工作和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与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现行的社会经济秩序。因而其价值取向应是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即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使微观的经济、社会效益与宏观的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会计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发展经济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在行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加强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规章制度,为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会计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会计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资料因人为因素而失真,会计监督软弱无力,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屡禁不止,会计制度缺乏约束力,等等。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会计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虽然会计工作中的有些问题可以通过思想教育、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来解决,但由于会计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涉及国家、集体、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等利益,涉及经济活动中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仅靠思想教育、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仅靠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问题也显得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我国会计工作几十年来的经验教训也说明这一点。
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活动已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在会计管理工作中普遍运用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也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必须进行会计立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规定会计工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定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保证会计工作在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作为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更应该加强会计立法。
1、美国
在美国,由政府和民间机构采取分权制形式,分别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或政策,共同对会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美国证券交易会(SEC)代表政府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宏观管理,有权对会计计量、会计术语、会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作出规范性要求。美国的税法也对企业会计资料、会计处理方法等制定有规范性内容。此外,美国会计界的民间机构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权独立制订会计准则,而且这些会计准则在会计界具有较大的权威性。
2、英国
英国政府不制定统一的“会计法”,其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主要散见在税法和公司法之中。尤其是英国的公司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会计账目的签署、会计资料保存时间、会计账簿的格式、会计期间等均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另外,由英国会计界民间机构“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对公司法中有关财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提供补充要求和说明,该公告在会计界具有强制性。
3、日本
日本的会计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日本政府曾颁布了一部独立的《会计法》。该法不涉及企业会计事务,只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处理会计事务起规范作用。针对企业处理会计事务,日本大藏省颁布了《企业会计原则》。另外,日本政府还颁布了《合并财务报表规则》《成本计算准则》《财务报表规则》《公认会计士法》等。除此之外,在日本的公司法、税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
4、巴西
巴西实行双重会计制度,国家为大型股份公司和其他企业分别制定会计制度。巴西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必须根据政府公布指数对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会计立法源远流长。但是,作为独立法律形式第一个对会计行为做出法律规范的,是北洋政府于1913年颁布的<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后改称<会计法>)。1925年,民国政府又重新颁布了<会计法>,共10章127条。我国的台湾省现存的会计法有两部,一部是1935年8月14日公布实施的<会计法>,共6章127条,适用于预算单位;另一部是1948年1月7日颁布的<商业会计法>,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单位,共8章70条,分总则、会计事项及凭证、会计账簿及凭证、入账基础、损益计算、决算及审核、罚则、附则。
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1980年开始起草,历时5年,于1985年1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时期。在1992年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代表大会,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载入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为修订会计法提供了法定依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对会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而原有的会计法,已经不能适应这些要求,必须做一些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