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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立法原则是一种客观存在。立法一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一定的原则作用下运作。这既是立法自身的规律使然,也因为立法目的通常在相当程度上需要借助一定的立法原则表现出来。
中国整个立法总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重要。
在坚持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各方面立法应注意坚持各自的具体原则。
就国家或中央立法而论,应注意坚持:其一,最高立法原则。要注意国家立法在整个立法中居于最高地位,抓住与这一特点相适应的重大事项立法,并使国家立法成为其他立法的根据。其二,统揽大局原则。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站在中国整个立法的大局上规划和从事立法。其三,模范立法原则。
就地方立法而言,应注意坚持:其一,需要实行地方立法与可能实行地方立法相结合原则。其二,本地特色与国家大局相结合原则。其三,自主立法与执行立法、补充立法与先行立法相结合原则。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
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