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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会计主管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之间的管理监督关系。因此,会计法律规范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二是会计主管机关及其他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目前,我国农村会计人员应遵守的会计法律规范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的会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法》共有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会计法》明确规定将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其他经济组织列入《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两部分。会计规章是根据《会计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 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
从会计法规的历史考察可以知道,国外的会计法律规范有两种类型。
其一,是针对性和独立性的会计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是针对会计行为而制定,使会计法律规范独立于其他法律规范,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类型发源于西班牙,它在公元8世纪就进行会计立法,到16世纪西班牙对8世纪的会计法律进行修正,使会计法律独立于其他法律,因而西班牙成为世界会计独立立法的虽早的国家。由于受西班牙的影响,在世界其他各国相继出现了独立会计法律规范的国家,例如瑞典和作为其早期殖民地的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在l9世纪和20世纪初就有了较为完善的会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会计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的国家后来又进行了分离,一部分从其他法律中游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会计法律,例如日本、美国、英国等先后制定了(会计法)和(预算法),其规范客体为国家政府会计,而不是企业会计。这种法律规范模式的优势是针对性强,便于会计行为有法可依,确立了会计的法律地位,为会计摆脱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客观、公正的会计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二,会计法律散寓于有关法律之中。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会计法律没有单独制定,而是混台在有关的法律中,例如美国对企业会计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英国的(公司法)、法国的(商法>、(税法),荷兰的(民法),日本和德国的‘税法)和(公司法)等。依据它们的立法思想,可将其划分为三种立法模式,即企业指导型,如荷兰将会计法律规范置于民法之中因为企业是民间的,不是官方的。以民法规范会计行为;投资入主导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伤害。美国就是典型代表,例如其(证券交易法)的前言中就强调证券发行时应对证券的性质和有关的情况进行充分揭示,并防止发生欺骗行为,在条文的内容中规定发行证券必须办理注册手续,申报的内容必须向投资人公布,帮助他们作出投资决策,如果提供了失实的内容,使投资人蒙受损失,则有赔偿责任。至于应该怎样会计处理,应承担的责任,Sec则曾先后委托AICPA所属的CAP、APB和FASB制定一系列的(会计研究公报)(APB)、(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S OPinons)和(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它们具有准法律性质;税收导向型,以确保国家税收为目的,制定会计洼律规范,认为税收是会计法律规范存在的唯一必要,例如,日本、德国、法国等。在这种会计法律规范体制下,往往设立民间会计机构,有法律制定机构或绝对权威机构的支持,负责制定公认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对各种会计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具体指导会计行为。西方发达国家大抵都是如此。这种类型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优势是,确立了会计行为主体的归属及其代理责任,会计行为就是企业行为的一部分,会计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也确立了会计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力与责任。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但其社会监督机制比较健垒,弥补了这一缺陷,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与公正性。
会计技术规范与会计法律规范的关系,它们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从它们的联系上讲,会计技术规范可以转化为会计法律规范,一旦由国家把会计技术规范规定成会计法律规范,则不仅调整会计活动主体与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调整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会计技术规范转化为会计法律规范后,亦称为会计技术法规,它是国家为了有秩序地组织社会生产与生活而制定或认可的执行社会经济职能的法规。会计法律规范规定的一些内容,必须由会计技术规范来落实和实现。如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规定的有关会计核算的详细内容和有关会计技术处理规则,就必须由会计准则来落实和实现。
从它们的区别上讲,具有以下不同:
1.两者的性质不同。会计技术规范是属于会计工作的技术行为准则,总体上属于规章的范畴。会计法律规范是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会计行为规范。
2.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会计技术规范是一般规定会计工作中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分类、汇总、报告、监督、稽核、牵制等具体规则.一般不涉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方面的范围。会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要比会计技术规范广泛,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两者的详略不同。会计技术规范对会计行为的规定技术性强,比较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会计法律规范规定比较概括、比较原则,同时,还比较全面,涵盖面也较宽。
4.两者的效力不同。会计技术规范一般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大小、效力层次均有限制。会计法律规范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法律约束力很强,在会计工作方面属于上位法的效力层次。会计技术规范必须符合会计法律规范。
5.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会计技术规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它由于与经济业务的密切联系,随着新兴的经济业务的出现,会计技术规范也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规则,因而,会计技术规范增补和修订比较及时,比较灵活,也比较频繁。会计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非经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不得对会计法律规范进行增补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