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体制(price manag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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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本原则、方法,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的划分及价格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总称。它是价格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也是价格监督的运行基础。
价格管理体制的类型取决于某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类型,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这种价格管理体制实行于高度集中统一的集权型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我国1978年以前就属于这种类型。其特点是价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为主,价格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国家直接规定和调整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它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其缺点是生产经营者没有定价权,不利于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作用,整体经济机制的运行缺乏生气和活力,是一种比较僵化的价格管理体制。
(二)分散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这种类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于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特点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市场主体协商议定,除少数商品的价格由国家进行一定的干预外,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生产经营者自主确定。国家对价格管理主要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实行间接调控。这种价格管理体制的优点是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直接受价值规律的支配,由市场供求关系自发调节,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缺点是价格变动幅度过大,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容易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给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失。
(三)混合型价格管理体制
这种类型的价格管理体制介于集中统一型和分散型价格管理体制之间。其特点是多种价格形式并存,既有政府的统一定价,又有经营者自行确定的价格;在管理方法上,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方法,并采取多样化的价格管理手段。这种管理体制既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执行,又能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它克服了上述两种价格管理体制的弊端。同时又发扬了它们的优点。我国《价格法》中所规定的我国目前的价格管理体制就属于这种类型。
(一)价格管理形式结构
这是价格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所谓价格管理形式,是指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类型。从大的方面来说,价格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是市场自由形成价格,即由市场力量通过市场竞争自由决定和调节的价格,又称市场调节价;二是政府行政管制的价格,即由政府行政力量决定的价格。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价格管制。具体的价格管理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定价。它是指按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政府定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必须严格执行,不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2.政府指导价。它是指按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这是目前政府实施间接价格管制中较为常用的一种价格管理形式。
3.市场调节价。它是指由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核心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
政府对价格的管理是通过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价格管理机构来实施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机构的设置和权限的划分上有所不同。
过去,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价格管理机构,即各级政府的物价局,并在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如中央有关部委、地方有关厅局,也设立了部门性价格管理机构。经过多次政.府机构改革后,目前全国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全国的价格工作。省与省之间,同一省内省、市、县(市、区)三级之间价格管理机构设置均不尽相同。如有的单独设置物价局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有的物价局完全并人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对外行使价格管理职能;也有的物价局并人发展改革部门,成为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但又保持相对独立等。但从改革趋势看,随着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缩小,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体系也应相应调整。不论政府价格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其主要趋向为:一是适应政府价格职能的变化,突出政府对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权;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从总体上看,随着价格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对价格直接控制的范围要大大减小,而中央和地方在政府实施价格管制的范围内要以商品和服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和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作为划分管理权限的基本标准。凡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具有全国性意义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应由中央实施管理。例如,航空、铁路、电力、港口、石油及其制品、邮电通信、军工产品等。地方政府实施管理的主要是城市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少量地方性商品和服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是通过制定《定价目录》来具体划分和实施的。《定价目录》是政府制定价格的法定依据,它规定了定价范围、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和定价形式等。现行《定价目录》具体有《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两类。《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修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定价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政府制定、调整、监督和调控价格的主要制度
政府管理价格的制度主要有: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成本监审制度、价格监测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明码标价制度、集体审价制度、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
(一)我国原有价格管理体制的特点与弊端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实行了一种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体制,这种价格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价格的决策权和制定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仅制定全国的价格管理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而且直接制定和调整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很少,县级人民政府和商品生产者及经营者几乎无定价权。
2.价格管理形式单一,主要是国家定价形式。我国原有的价格管理体制,虽然也曾存在浮动价格和市场自由价格,但所占比重很小,特别是1966-1976年期间,随着集市贸易的取消,基本上不存在自由价格,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直接制定,而且很少进行调整。
3.价格管理采用直接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国家对价格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凭借行政权力,对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很少按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杠杆,对价格实行间接调控。
我国原有的价格管理体制,虽然对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本身存在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不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企业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直接承担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是国民经济的细胞。社会主义经济有无活力取决于企业有元活力,因此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也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必须使企业享有定价权,而原有的管理体制,不承认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不允许企业有定价权,这样就使企业无法利用价格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也就相应地失去了活力。
2.不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在旧的价格管理体制下国家把数以万计的商品纳入到计划价格的轨道,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当市场供求状况发生变化或劳动生产率变化时,计划价格往往不能调整,从而使价格无法发挥其杠杆作用,更无法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
(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有计划地进行价格体制改革。其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至1984年)。这一阶段价格改革的特点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即提高农副产品的价格,开放小商品的品种范围。经过这一阶段的价格改革,推进了我国价格结构的调整,使价格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第二阶段(1985年至1988年)。这一阶段价格改革由调放结合、以调为主转为以放为主。即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合同定购部分及棉花、烤烟、糖料等少数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价格由国家制定外,绝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放开,并放开了少数工业消费品价格。在这一阶段,由于宏观经济总量失衡,通货膨胀有所加剧,导致价格总水平上涨。
第三阶段(1989年至1991年)。价格改革进入以治理整顿为主的深化改革阶段。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出发,在加强对价格总水平控制的同时,以遏制通货膨胀为中心,放宽了价格调整的部分,这一阶段我国已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结构形式。
第四阶段(1992年以后)。价格改革进入以建立健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管理体制新阶段。这一阶段不仅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而且确定了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还加强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