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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1、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即政府和经营者,其中第一主体政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2、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即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先制定一个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定价权限的范围是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的。
3、政府指导价是两个定价主体结合的产物。
(一)重要农产品价格,如主要农作物种子购销价格;
(二)能源产品价格,如成品油销售价格、民用液化气价格;
(三)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及收费标准;
(四)中药饮片价格;
(六)部分中介服务收费,如审计、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服务收费、中央定价目录之外的其它中介服务收费。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时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也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提出调整建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文件及相关资料。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时应当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部门主持,根据其成本状况制定价格方案后充分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价格制定后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