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Government Pr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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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是价格形式之一。
政府定价是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价格形成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定价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制定极少数资源稀缺、自然垄断和公用性、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时仍应采用政府定价的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垄断应采用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政府定价的主要程序包括:受理建议、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查、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
一、受理建议
受理调价建议并进行初步审查。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书面建议报告报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是否调价。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收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报告后对建议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二、调查、论证或听证,提出定调价初步方案
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或调整没有列入价格听证和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别开展以下工作: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市场和服务价格时、成本的变化趋势。在制定或调整生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价格决策部门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选择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有直接利益关系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
三、对定调价初步方案进行集体审议并进行价格决策
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通过其他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
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方案形成后,应当提交集体审议机构审议。提交集体审议的材料包括: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制定或调整价格对建议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社会各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听证的,还应当提交附有听证会议代表发言记录的听证会纪要。
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前应当书面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要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点,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四、对政府价格决策进行公告
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后,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政府部门在媒体和指定报刊上公布。
五、跟踪调查价格执行情况
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公布后,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了解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六、对政府定价进行定期审查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情况;原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是否发生变化,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政府制定价格的原则、形式和方法是否仍然符合实际情况。定期审价期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特点等因素确定。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或者审价中发现由于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价格水平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