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责任保险(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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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因个人或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1]
早在20世纪30年代,欧美国家就开办了个人责任保险。由于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个人价值,相应地使个人责任风险日益扩大,责任范围逐渐由住宅内扩展到住宅外的个人一切日常活动乃至专业工作。因此,个人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发展迅速,特别是在德国,它是德国责任保险市场的重要业务来源。
在我国,个人责任风险客观存在,但是还没有形成单独办理的个人责任保险业务,目前在一些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家庭组合保险中,包含了居家责任保险、家庭雇主责任保险和出租人责任保险等。这类保险业务属于包含个人责任在内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和家庭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新型家用电器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家庭新的风险因素,加之个人社交范围的不断扩大,户外风险也相应增加。因此,个人和家庭已经具有投保个人责任保险的潜在需求。同时,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树立和索赔意识的增强,公民的索赔案件在逐年增多,且日益程序化,因此为保障受害方的权益,使有关法律得到贯彻,开展个人责任保险,无论对于社会、保险人、被保险人还是对于受害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2]
个人责任保险具有其他责任保险的共同特征,如代致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但作为独立的保险业务,还有着如下特点:
(1)个人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仅限于自然人及其家庭,其被保险人可以解释为被保险人个人,也可以解释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及与他们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亲属和其他人。
(2)个人责任保险包括了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即个人职业责任保险虽然作为独立或附加保险存在,其内容与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基本一致,但仍只能作为个人责任保险范畴投保。此外,个人雇工或个人生产所带来的雇主责任风险与产品责任风险也被列入个人责任保险范畴,如家庭中的保姆或小时工作为雇员,需通过个人(雇主))责任保险获得保障。再如个体户生产的白酒等产品同样需要通过个人(产品)责任保险获得保障。因此,个人责任保险是综合性业务,在实务经营中既要考虑到其特殊性,又可以参照其他责任保险的内容。
(3)个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区域范围比其他公众责任保险广,它包括被保险人的住宅内、住宅外活动和各种个人娱乐、职业活动等,即凡是个人的活动范围(个人在单位工作时除外)均可以通过个人责任保险获得保障。
(4)个人责任保险承保的一般是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过特别约定,也可以承保其他在工作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在厘定费率的具体依据以及承保条件等方面与其他责任也有区别。
(一)可选择承保的保险责任
个人责任风险是复杂的大量的,但保险人一般只以被保险人疏忽大意行为来确定承保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
(1)在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支配的住宅内发生意外事故并造成了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项责任与场所责任保险相似,但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住宅。
(2)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支配的静物或饲养、看护的动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责任是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行为并无过失和故意,而是由其静物或动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户外墙上悬挂的空调的压缩机坠落砸伤行人或损坏财物,猫伤害了邻居家的小孩等。
(3)被保险人日常生活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项责任除包括上述两项内容外,还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其亲属以及其他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在住宅内、外的日常生活行为所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骑自行车撞伤行人,小孩打架打伤了邻居家的小孩等。
(4)由损害事故所导致的有关费用。如造成第三者财物损毁的场地清理费,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紧急医治费、手术费,为防止和减轻对他人损害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均予负责。
(5)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合同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个人责任保险不能承保的风险责任,主要有:
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恶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限定年龄以下家庭成员(如10岁以下儿童)非受人指使的故意行为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保险人亦可扩展承保。
②被保险人业务活动中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个人职业责任可通过个人职业责任保险获得保障,因而例外。
③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情况下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支使下的违法行为、斗殴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⑤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照管的飞机、船舶、汽车或枪支(不包括气枪)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国外的射击运动员责任保险例外。
⑥被保险人所有、控制、租赁的非承保场所,而被保险人在该场所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⑦被保险人在承保场所范围外及承保责任时间以外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⑧被保险人及配偶、子女以及与其一起居住的亲属和其他人之间互相造成的损害或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保险费计算及其依据
个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收取标准,主要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大小按基本限额一次性收取固定保险费。其计算依据如下:
(1)被保险人居住的处所,包括居住处所的数量和准确的位置。如临街的处所与独家住宅楼以及一个居住处所与多个居住处所的风险不同,费率应有差异。
(2)被保险人的环境,包括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等。
(3)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共同居住的亲属或其他人的数量。居住的人数多,行为或不行为所产生的个人责任就大,应根据各人的年龄、职业、性别等分人计算收费。
(4)承保的区域范围大小。区域范围大,风险责任也大,如住宅外的活动就比住宅内的风险大,外出旅游又比一般室外活动风险大。
(5)被保险人的住处是否兼作营业使用,被保险人是否居住在其营业的场所。作为营业用或半营业用的场所与单纯居住的场所风险程度是有区别的,应分别考虑。
(6)保险责任的日时长短。全天时间负责比工余时间负责收费要高。
(7)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若保险责任中还包括了被保险人的住宅外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还应根据被保险人的生活习惯和户外活动内容、特点等评估风险,作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
个人责任保险作为一项保险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由若干具体险种组成。从国外个人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比较流行的个人责任保险业务有以下六种。
(一)住宅责任保险
住宅责任保险是一种个人静物责任保险,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的住宅及住宅内的静物(如家用电器、液化气灶和阳台上的花盆等)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其雇佣人员(如保姆或家庭教师)或客人或在住宅附近通行的他人遭受伤害或其财产被损毁,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个人运动责任保险
个人运动责任保险承保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运动时由于意外事故或过失致使他人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毁,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承保区域范围一般指住宅外的活动。
(三)综合个人责任保险
综合个人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普遍适用的综合性个人责任保险,承保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居住、从事体育活动及其他一切日常活动中致使他人身体伤害或财物损毁,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承保的区域范围广,承担的责任风险大,是非常受欢迎的个人责任保险业务。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occupat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风险责任。凡是上述人员因工作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财物损毁,根据法律应由上述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负责补偿。其特点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害后果须与被保险人的职业活动有关,且不包括被保险人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责任。
(六)个人超额责任保险
个人超额责任保险(personal excess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超出个人正常责任之外的责任,或超出某一规定自留风险额之外的部分,且该自留风险虽未经基本保单承保但也不属于超额保单的除外责任。例如,该保单适用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损害。它对人身伤害的保障要比屋主保单更为广泛。除人身伤害外,超额保单还承保非法拘捕、非法监禁、非法驱逐、非法拘留、诬告、口头或书面诽谤、人格诋毁和对隐私的侵犯。个人超额责任保险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赔付基本保单不承保的法律诉讼费用,以及基本保单责任限额用尽之后发生的法律费用。大多数个人超额责任保单都是在保单限额之外赔付这种抗辩和相关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