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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监护人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但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为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在读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组织。由学校、幼儿园为其在读的学生统一投保监护人责任保险时,可出具一张保单来承保。
(二)保险责任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其他费用包括:一是被保险人因与索赔方为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但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二是保险
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监护人责任保险具有自身特殊的责任免除条款。除通常的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一)风险评估
由于监护人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涉及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该业务主要通过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在风险评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相对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监护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主要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而且两者是一致的。由投保人根据其需要保障的每人赔偿限额的不同,在参考被监护人年龄的基础上,依照条款和费率规章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承保业务的风险大小确定基本险或附加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扣除的绝对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对于特殊风险或高赔偿限额的业务,除规定具体的免赔额外,还可同时规定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险费
根据投保人赔偿限额的档次和被监护人的年龄确定相应的费率,后乘以累计赔偿限额和投保人数即为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对于保险期限短于或长于一年的,应该参照短期费率表来计算。
监护人责任保险理赔工作,是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项工作。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
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1.被监护人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2.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的原因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原因;
3.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或是由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是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
(二)赔款计算
1.赔偿处理方式。监护人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一般情况下,对已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协商处理解决。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2.赔款计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财产损失清单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款。
(2)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等单证,参照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付。
(3)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的赔偿,依照法院判决金额或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确定。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应与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的赔款分别汁算,均以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三)重复保险的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