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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参加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转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过程中过失责任风险的一项有效经济手段。该保险的开办对于保险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者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可以扩大保险的服务领域,用保险手段帮助物业管理这个新兴的行业解除经济责任纠纷的困扰,促进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2)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物业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可以在物业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保障地得到赔偿。
3)可以促进住房制度改革,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自有房产已成为不少家庭的财产重要组成部分,住房的安全与否对一个家庭很重要,该保险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配套的保险服务,和楼宇按揭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共同构成了为个人住房消费提供配套服务的系列保险产品,可以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4)可以增强社会防灾救灾力量。物业保险的承保人可以对被保险的房屋财产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运用日常业务活动中积累的防灾防损经验,向被保险人员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从而起到促进保护社会财富安全的作用。
1.保险对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并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理赔金额以次计,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责任免除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乱、盗窃、抢劫;
3)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4)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5)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6)地震、雷击、暴风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修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8)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9)被保险人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l0)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11)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2)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款;
13)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14)精神损害。
被保险人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及时准确提供受托管物业的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之外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和修复。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一)风险评估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是否取得合法资格。
2.被保险人的所有制形式及业务范围、规模大小。
3.受托管理项目类别,是写字楼、商厦还是居住小区,同时管理其中几类项目的,各类项目所占的比例。
4.受托管理项目的地理环境、范围大小及风险情况。
5.保险地点的安全设施及应急抢救手段如何。
6.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及人员结构情况。
7.被保险人以往事故记录。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基本险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部分,由投保人根据其受托管理物业总体风险特性和水平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责任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两项。投保人可视风险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附加险赔偿限额中选择投保。
保险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承保业务的风险大小确定基本险或附加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扣除的绝对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对于特殊风险或高赔偿限额的业务,除规定具体的免赔额外,还可同时规定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险费
该险种的基本险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物业管理业务收入作为计费基础,乘以需求的赔偿限额对应的适用费率。但对于附加险而言,保险费为附加险赔偿限额乘以附加险费率。另外,对于保险期限为短于或长于一年的,应该参照短期费率表来计算。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理赔工作,是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寸,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项工作。
(一)责任审核
保险人员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遵照条款及有关规定,结合自己对该索赔所做的调查,全面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来确定应赔或拒赔。在责任认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对保险有效期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是否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时起两年之内。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若在有效索赔期内发生诉讼活动,而结案时间超过有效索赔期的不受此限制。
3.出险地点是否在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受托管理项目地点范围内。
4.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扩展承保的责任范围。
(二)赔款计算
1.赔偿处理方式。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一般情况下,对已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协商处理解决。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2.赔款计算。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和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附加险限额为限,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财产损失清单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计算赔款,如有免赔额的,应扣除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免赔额,该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
(2)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等单证,参照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付。
(3)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的赔偿,一般包括处理案件而支付的诉讼费、抗辩费、律师费、取证费等,依照法院判决金额或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确定。
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应与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可以分别按两个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各均以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此项费用的赔偿应以该费用确属必要、合理为前提。
(三)重复保险的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