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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就业

  	      	      	    	    	      	    

隐性就业(Unregistered employment)

目录

隐性就业概述

  所谓隐性就业,是指没有按照规范就业渠道获取固定职业的一种工作和生活状态。是某些劳动者实际上处于就业状态并拥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但同时却被作为失业者对待的现象。从这个定义出发,隐性就业的界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被作为失业者对待,在中国,政府所认定的城镇失业者需要“登记在册”, 从而能够获得相应的失业救济和失业援助;二是在事实上拥有能够获得一定收入的工作。具体来说,首先,隐性就业者是被当作失业者对待的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失业者应当包括社会显性失业者和劳动力市场转型时期企业内部的下岗者。企业内部的下岗人员尽管没有完全与企业脱离关系,但实际上已无工作可做,如果其有能力工作、准备工作、并积极寻找工作的话,其实和通常所定义的失业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隐性就业的具体形式

  隐性就业并非中国特有,自70年代以来它就作为一种遍及全球的社会经济现象,在国外大量存在,国外学者研究的“非公开职业”,就是指隐形就业,它大致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企业秘密雇工;(2)未登记的自营人员;(3)未公开的兼职者;(4)非法职业者等。从我国的隐形就业现象来看,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

  1.公开失业后的隐形就业。

  公开失业后的隐形就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原有收入保障的职业而领取救济金者,又暗地受雇于其它单位或雇主,或暗地自谋职业。这是一种最典型的隐形就业形式,即在政府统计的失业大军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实际上有工作。这种隐形就业形式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也相当普遍。近年来,我国失业现象愈来愈严重,1995年达600万人左右,然而其中相当一部分失业者一方面从政府部门领取着失业救济金,另一方面又纷纷或明或暗地从事着各种有收入来源的劳动或经营活动,如摆地摊、出夜摊、经商、倒买倒卖、干个体、帮个体户站柜台、到乡镇企业就职等,而没有向政府部门申报统计,有的人收入还相当可观。

  2.第二职业或兼职

  一般认为,第二职业是指工薪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以外经常从事有货币收入报酬的兼职活动。实际上,职业本身并无弟次之分,只是当其与一定的从业主体相联系时才有先后、主次之别。所以,从狭义上讲,第二职业应该是,相对于从业主体目前正在从事的第一职业或本职工作而言,并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一种业余兼职活动。目前我国城镇第二职业发展大致有四种投入类型:(1)体力型兼职,这以工人为主体,如工人业余“摆摊”等;(2)智力型兼职,这以教育、科技等领域的知识分子为主体,如老师业余兼课、律师业余兼职、“ 星期日工程师”业余咨询等;(3)权力型兼职,这以在职和退职的党政干部为主体,如以董事、顾问之名,或明或暗地兼职;(4)综合性兼职,其兼职主体较杂,而且是集智力、体力、权力的综合运用于一体,包括一部分技术信息咨询等。

  但无论是什么类型,作为第二职业本身都应具有两个明显特征:(1)业余性,即劳动者用于兼职的时间精力较少,处于辅助、次要地位;(2)以获取一定的兼职收入为目的,并且这种兼职收入不可能象第一职业收入那样固定、稳定和经常地获得。根据典型调查推测,目前全国从事第二职业者约25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5%左右。尽管早在1992年中央政府就在全国开禁了第二职业,但各类兼职者仍然出于各种复杂心态,若隐若现,不愿申报自己的兼职活动,包括兼职收入,从而使政府对全国第二职业的从业状况并不完全清楚,我国第二职业的发展实际上处于隐形状态。

  3.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再就业。

  从严格意义上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再就业与第二职业有很大区别,兼职是指本职与第二职业同时并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再就业则是指过去干本职(或本职业已停止),现在离退后继续工作。据劳动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1988年,我国城镇现有离退职工 2120多万人,当年再就业率为17.25%,再就业者为360万人。当年上海再就业率高达47.8%。目前如果按25%的再就业率,全国这类人员再就业者至少也有500万左右。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实行了“提前退休”或“内退”制度后,实际退出原有工作岗位的人数相当多。在这支众多的离退大军中,真正回家颐养天年或休息养病的并不多见。一方面,一些职工迫切要求在本单位办完离退手续,另一方面他们又迅速在另一地方抛头露面,开张营业,全国离退休退职人员再就业大趋势业已形成。

  4.农民工进城就业。

  自80年代以来,由农民组成的农民工队伍,潮水般涌向大中城市、沿海、沿江、沿边开发地带。城里虽然有许多人无事可干,但同时又有许多事情,城里人不愿意干,或干不了,于是城里的“职业空白”就成了农民工的舞台。一时间,近5000万的农民工布满了城市和开发区的大街小巷。一年一度难以遏止的“民工潮”表明,农民自己开辟了一条“自费隐形就业之路”。

  5.童工劳动。

  童工是指年龄未满16岁而参加工、农、商及服务行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少年儿童。虽然世界各国及国际劳工组织都对未成年人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年龄及职业条件作了极严格的具体规定,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童工劳动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童工现象与贫困相连,最贫穷的国家往往是童工最多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曾严格限制童工劳动,但近年来伴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新的“读书无用论”再度抬头,全国每年有几百万少年儿童辍学,其中相当一部分孩童过早地被推到了商品经济的洪流之中,成为童工。

  6.犯罪活动的职业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经济犯罪活动有日益职业化倾向,如娼妓卖淫、拐卖人口、走私犯毒、盗窃诈骗、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和票证的地下经营活动、赌博等违规犯罪活动出现,一些不法之徒,以从事各种社会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其谋取非法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隐性就业的意义

  1.提高了实际就业率,减轻了政府的就业压力

  就业率的高低与经济发展的实绩紧密相连。我国是一个劳动者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普遍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据国家统计局1994年对人口自然变动抽样调查初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城镇失业率实际为5%左右(社会统计为2.8%)。目前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减弱,集体经济乏力,吸收就业的能力难以扩大,而隐形就业的存在与发展,不仅减少了全社会的隐蔽性失业量,而且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实际就业率。隐形就业的从业者,有的是无业游民,有的是政府统计中的失业者,有的是在职职工的兼职,还有临时工、农民工等。这些人在没有政府牵线搭桥的条件下,自谋职业,自费就业,不仅减少了政府巨大的就业压力,提高了实际就业率,而且还减少了政府用于安排劳动力就业的财政支出

  2.填补了国民经济中一些暂时不能替代的职业空白

  从总体讲,我国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许多人无事可做,在等待、寻找就业机会,但是另方面,又有许多事无人做,这种劳动力总体富余与就业岗位短岗并存的矛盾,是我国隐形就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如:一方面,大中城市的机关、企事业及科研单位,人才严重过剩,另方面农村基层和大批乡镇企业,则倍感专业人才奇缺;一方面近几年举办起来的民办教育等严重缺乏师资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官办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则人才济济;一方面,许多大中城市的有些脏、苦、累、险、毒行业和工种无人干,尤其是城里人不想干,另方面,广大农村的农民又存在着严重的不充分就业;一方面,我国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劳动力严重过剩,另方面第三产业的滞后发展又满足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第二职业的兴起,科技人员、教师、医生、律师、工程师等短缺人才的业余兼职,大批农民工进城等隐形就业的发展,无疑填补了我国再生产各个环节和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许多职业空白,从整个社会来看,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全社会闲置的劳动力资源,而且对于方便人民生活和增加国民财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增加了就业者的收入

  各种各样的隐形就业者,都可以从其隐形就业过程中,获得相应的隐形就业收入,可用于提高隐形就业者的生活水平。广大隐形就业者的从业目的之一就是挣取更多的隐形就业收入,例如农民工进城打工,一年收入往往在5000元左右,甚至更高,第二职业者兼职每月收入也在300至1000元不等,离退休职工的“余热”收入,有的也相当高,有的职工兼职办企业、办公司甚至集团公司,隐形就业收入就更高。所有这些,的确增加了广大隐形就业者的收入,提高了隐形就业者的生活水平。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额在万亿元人民币以上,并呈增长态势,职工名义工资增长速度大大低于物价上涨速度,但居民的生活水平并没有相应大幅度下降,有的生活水平还大大提高了。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是靠隐形就业收入在起着支撑作用。从这个角度上讲,隐形就业活动的存在,提高了人们对当前通货膨胀率较高的心理承受能力。

  4.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拉郎配”、“终身婚配”的劳动就业模式,不仅使各类人才成了地区、部门、企业单位的“私有财产”,而且还导致人才“用非所学”、 “用非所长”,人才分布不平衡。许多隐形就业的劳动者,通过兼职、“余热”等形式,到急需用人的单位、部门和地区,从事临时或不固定性工作,这在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完全放开的条件下,是一种比较好的人才流动形式。这种人才流动形式,不仅不存在原调出单位的阻力、住房分配、职称评定、“铁饭碗”的保障、家属迁移及回城户口等一系列“后顾之忧”,而且还有利于发挥从业者的专业特长,有利于部分缓和与解决我国跨世纪的人才断层、人才分布不合理、隐形失业等矛盾与困难。大批农民无组织、无计划的自发移民,虽然会带来一定的盲目性,但相比于过去把近8亿农业人口限制在农村内部的做法而言,几千万农民工在“富民政策”的感召下,进城自谋职业,就对平衡劳动力的城乡与工农分布,对调整城乡产业结构而言,无疑是一种较合理的流动行为。

  5.对劳动力市场配置基准的形成起到推动的作用

  “ 铁饭碗”式的劳动者就业体制的最大特点在于,国家对每个城镇劳动者“从摇篮到坟墓”,都采取了“包下来”的政策。相反,隐形就业一开始就没有直接花费国家任何财政开支,实行的是纯粹的市场调节就业,在这里通行的是劳动者就业的“双向选择”原则和劳动者市场配置基准。体现出隐形就业者在流动中就业、在流动中生存、在流动中发挥才干的特点。因而,在大部分隐形就业活动中,劳动者不仅基本上能够做到“人尽其才”,“用其所好”,能够得到最有效地利用,而且隐形就业收入的高低,对隐形就业人数及其规模的大小等,起着直接调节作用。隐形就业的这种市场配置原则和基准,对我国劳动就业体制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无疑起到了重要的催化剂和助推器的作用。

隐性就业的弊端

  1.影响了政府关于劳动就业及收入生活水平统计的准确性

  由于大量的隐形就业活动游离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统计之外,势必使政府或官方统计的失业人数及收入水平指数,很难做到准确无误。实际的隐形就业表明,现实生活中失业率比官方统计或公布的失业率要低得多,一部分人的收入也比官方统计的要高得多。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建立在这种统计数据不尽准确基础上的宏观就业理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而且还会使政府部门的劳动就业决策与现实生活的实际就业状况相偏离,从而严重影响政府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2.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导致了部分公有资产的流失

  隐形就业者利用其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收入多少不固定的特点,逃避政府的税收监督管理,从而使政府流失大量财政收入。城乡的无照经营者、第二职业等的隐形就业者,其收入不仅难以把握,而且存在大量的偷漏税现象。就业者利用其就业活动具有诸如隐蔽性、流动性、间断性、不申报、未统计、没管好等特点,要么大吃“ 窝边草”,损公肥私,要么大肆进行偷漏税活动,导致大量人财物资源向隐形就业活动流失。尤其是少数党政干部以权兼职,这些人大多“仗着公仆的位子,挂着公家的牌子,用着公家的款子,赚着权力的票子,装进私人的袋子”,“吃着皇粮赚银两”,实际上是权力经济在隐形就业形式中的具体表现。

  3.导致了不合理的人才流失

  受市场调节而迅速发展起来的隐形就业活动,在我国劳动就业体制和劳动者流动不健全的条件下,对促进人力在地区、部门、企业间的合理流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如果这种人才流动没有任何节制的话,势必会蜕变成人才的不合理流失。表现在:

  (1)第二职业、停薪留职等实际上成了人才流动与流失的“中转站”与 “试验田”,许多企业的业务骨干与技术尖子都通过这一“中转站”而流失;

  (2)人才流失实际上是技术的流失。有的职工将本职单位作为免费的“技术培训中心 ”,一旦“羽毛丰满”、机会成熟,就远走高飞,甚至不辞而别,这不仅降低了本单位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而且还使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更加“小心谨慎”,生怕“为别人做嫁衣裳”;

  (3)一些企业的“师徒关系”日趋“疏远”,青年人大多急功近利,不愿学技术,而注重拼体力兼职,师傅一来担心“桃子”熟了被摘掉,二来担心徒弟与师傅争兼职饭碗,也不愿教技术,致使许多技术绝活失传;

  (4)人才流失的背后是“人才大战”,一些单位为吸引人才,以不要户口,不要领导同意,不要工作档案,只要学历证明和身份证为诱饵,大挖其它单位的人才墙脚。(5)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盲目进城打工,严重地动摇了我国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固,等等。由此看来,如果人才的流动直接或间接地对本单位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重要影响,势必会演变成不合理的人才流失。

  4.导致就业摩擦和收入分配不公,影响了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大量劳动者“一主多业”现象,势必会与我国当前的就业状况发生摩擦与冲突。主要有:

  (1)总量与结构矛盾。一方面我国城乡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失业严重,许多人因没有就业机会而得不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另方面,又有大量劳动者身兼二职甚至数职的情况,这在总量上势必会减少或挤占部分可由失业者就业的岗位。虽然兼职活动由于其工作性质和专业素质的限制,并非所有的兼职岗位都可以由失业者来顶替,但许多兼职岗位还是可以由失业者来完成;

  (2)“白头”挤“黑头”。虽然离退休退职人员(称之为“白头”)的再就业主要得益于“职业列车”上有其发挥“余热”的机会,但这部分“下车人员再就业现象”,对青年失业者(称之为 “黑头”)的就业,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产生了“白发人挤黑发人饭碗”的矛盾;

  (3)干“公活”与干“私活”的矛盾。一些人无病呻吟,小病大养,不时或长期 “泡病号”、“吃劳保”,以兼职捞外快。这种干“公活”养活干“私活”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前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4)兼职者将时间、精力分配于本职与第二职业的矛盾。“上班象条虫,下班象条龙”,“身在曹营心在汉”,一部分人在本职岗位上混钟点、磨洋工、无精打彩,而在兼职岗位上争分秒、讲“奉献”,干劲冲天;

  (5)尤其是那些“以权兼职”的党政干部,中饱私囊,严重地破坏了职业选择的根本原则。所有这些在隐形就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选择的摩擦与冲突,都不利于各种隐形就业形式的健康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大多数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5.毒化了社会风气,腐蚀了社会机体

  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职业化——非法职业,诸如走私贩私、贩毒、卖淫嫖娼、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地下工厂”、倒买倒卖、盗窃等非法地下职业活动,也构成隐形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毒化了社会风气,腐蚀了社会机体,影响了国民经济环境和秩序,而且还给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管理造成极大的麻烦,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文明进步和健康发展的毒瘤。

隐性就业的运行特征

  1.劳动就业的市场调节

  隐形就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它游离于国家计划管理劳动监督的范围之外,实行随行就市的纯市场调节原则,这种市场调节主要表现在: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行“双向选择”,既不存在“拉郎配”式的劳动指令,也不存在横亘于两者之间、致使劳动力不能流动的“篱笆墙”,劳动力的流动没有单位、地区、所有制之间的限制,基本上可以做到人尽其才,用其所长,用其所好。

  (2)与公派就业的“铁饭碗”相比,隐形就业游离于政府管理的视野之外,是一种自费就业,这种就业不享受“公派就业”的机会与各种优惠,不直接花费政府的财政投资,走的是一条全新的“自费隐形就业”之路。虽然这些就业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享爱社会原先存在的公摊成本,如交通、就业场所的占用等,但与国家行政配置的“铁饭碗”相比,没直接花费国库分文。

  (3)它完全以货币收入作为物质利益动力。各阶层的劳动者自费就业,有的以自己的知识、特长作为资本,有的以自己的体力作为投入,还有的以“权力”、“关系”作为后盾,纷纷加入隐形就业的洪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取得比就业成本投入更多更高的隐形收入。隐形就业收入大于隐形就业成本,是劳动者从事隐形职业活动的出发点,而且两者的差额越大,隐形收入越高,隐形就业的动力就越大,加入到隐形就业队伍的人数就越多。

  因此,隐形就业是一种以单元的货币收入的大小为动力的价值取向。这与“公派就业”者的货币收入、或住房条件好、或能发挥特长、或工作轻松舒服等多元价值取向相比,无疑更能体现商品经济的价值选择原则。

  2.隐蔽性与公开性并存

  劳动者就业之所以要采取隐蔽形式,其原因有:

  (1)政府不能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公费就业,同时社会上又有许多就业空缺,于是一些劳动者就见缝插针,填补了空白,而且与“大雅之堂”的公费职业相比,有些职业还被人们排除在“正堂”之外。

  (2)隐形就业可隐瞒部分收入。失业者一方面可领取政府的救济金,另方面又从事隐形职业或地下经营。兼职者可以获取双份报酬,某些非法职业者,还可以取得一份非法“黑色收入”。

  (3)政府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有的职业如童工劳动,法律虽然禁止,但管理不严。

  另一些大量的隐形就业形式,不是政府无暇顾及,就是其功过是非众说纷纭,导致调控措施举棋不定,或调控措施不切实际,难以奏效,而使其处于一种隐形状态。隐形就业的公开性,是指这种非正式的就业形式,几乎无处不在,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就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有些隐形就业,政府既没有允诺,又没有明文禁止,有的虽明文禁止,但就业者却明目张胆。许多隐形就业者,一旦政府查禁起来,就从地上转入地下,销声匿迹,而时机一旦适宜,他们又抛头露面,“逍遥法外”。因此,大量的隐形就业活动具有隐蔽、半公开、半地下的特点。

  3.合法与非法并存

  大部分隐形就业是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如“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提出、“铁饭碗”就业体制的改革、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建立、人才的合理流动等,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与实施,使一些隐形就业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兼职、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等,政府先后采取一些鼓励性的措施与政策,从而使一些隐形就业活动变成了政府认可与承认的合法公开活动。但也有少数隐形就业者,利用其职业的天然隐蔽性,利用政府放任自流又无可奈何的政策倾向,明目张胆地干着各种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地下经营活动,如有些兼职者、“余热”人员偷窃原单位的原材料、生产工具、技术图纸等,为兼职、受聘单位服务,大谋私利,一些国家干部以权经商,农民工进城大肆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盗窃有关单位的财物,出国打工者滞留不归,非法“黑人”打工,许多隐形就业者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雇佣童工等等,都是不正当、甚至非法的职业行为。因此,对政府来说,隐形就业实际上处于一种政府要管理而又没有管理,想管理而又难于管理,管理了而又没有管理好的“两难境地”,处于这种困境的隐形就业形式,必然具有合法与半合法、违纪与非法并存的特点,说它合法,但逃避政府管理,具有非法的成分;说它非法,但许多隐形就业形式又为社会所需要,又具有合法的因素。

  4.自主性与盲目性并存

  隐形就业的自主性,是指隐形就业者的就业场所、就业内容、就业时间的安排与选择等,都是由就业主体自主完成的,其中既没有政府部门的信息呼叫,又没有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更没有发放“就业许可证”。近两年来国家为控制农民工大量外出,要求劳动部门出具外出就业证明,但劳动者能否找到工作,该到哪儿去找工作,还是未知数。隐形就业者各显神通、各自为阵、自找“婆家”、自谋职业、自费就业。隐形就业的盲目性,是指一些隐形就业者,在就业信息不灵、就业机会不准确的条件下,盲目决策,如一些兼职者在政策和管理者态度不明朗的情况下,曾因无组织无纪律兼职,而受到排挤、打击、起诉等不公正待遇;一些农民工因盲目大量外出,一时找不到工作,而流落街头,给城市交通、社会治安等构成严重问题。

  5.流动性与不确定性并存

  隐形就业的不确定性,是指就业者的职业选择,没有固定的地方与单位,他们本着哪里有就业机会,哪里可以挣到钱,哪里挣的钱越多,就流向哪里的原则,在流动中就业,在流动中生存,在流动中发财致富。这种职业的流动性,不仅表现在职业更替频繁,而且还表现在一个就业主体可以同时在几个地方兼职打工,如科技人员可以同时为几家乡镇企业提供技能,教师可以在几所学校上课,保姆可以为几个市民家庭提供家务劳动,律师可以在几家公司企业兼职,医生可以在几家医院就诊,演员可以在几家剧团“露脸”,等等。隐形就业的不确定性,是指职业之间的连接与更替,具有间断性或不稳定性的特点。他们常常是一个活计干完,并不一定马上就可以找到新的活计。由于职业之间的更替具有不连续性,劳动者的隐形就业收入,也就具有不固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活干时,收入还比较稳定,甚至财源滚滚;而无事做时,就没有收入,甚至会吃掉老本。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隐形就业活动及其收入的不确定性,给国家对隐形就业活动及其收入的调节,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同时也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如何在流动中管理监督隐形就业,使其从隐形向显形转化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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