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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救济是指劳动者就业之后又失去工作或等待就业的时候,国家或社会在他们失业期间根据失业职工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失业救济的救助对象是因失业救济金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产业后备军是资本积累的必然产物,同时又是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失业大军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用来扩大再生产的后备劳动力,同时资本家利用失业来加强剥削在业工人。资产阶级政府给失业工人较低的失业救济金,使他们维持贫困的生活,从根本上来说,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手段之一。中国在1949年以前,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民族工业日益衰落,造成了城市中的广大失业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解决失业问题,1950年原政务院发出《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同时原劳动部公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这些办法,确定了对失业工人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工代赈为主,同时采取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帮助回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等办法。各项措施的贯彻,很快实现了失业人员的合理安置。目前,我国失业救济,是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其特点是不受时间限制,在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之前可以长期享受。其待遇标准要低于失业保险金待遇,大致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持平。
项目 | 失业保险 | 失业救济 |
---|---|---|
筹集方式 | 由雇主和就业者分摊 | 有公共基金提供 |
领取条件 | 领取人是否缴纳了保险金 | 被剥夺工作的人 |
享受的数额 | 根据领取人从前缴纳的数额和失业持续时间 | 根据最低生活水平和其所需负担的家庭成员数额 |
享受的时间 | 根据领取人从前缴纳保险金的持续时间和失业持续时间 | 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尤其是年龄情况 |
由上表可见,从概念和内涵上看,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两个范畴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的。但事实上,在当今世界各国失业保障体制的建设中,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内容也是相互交叉的,即失业保障制度一方面既带有保险的性质,由雇主和就业者共同分摊一部分失业保障基金,另一方面又带有救济的性质,因此失业保障基金还需要国家公共财政支持一部分。当然在各个国家失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中,重点放在保险原则上还是放在救济原则上,各个国家情况是不同的,有一个轻重相权问题,而且这种轻重取舍往往反映了各国失业状况的不同,在失业人员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单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来对付失业补偿问题是不管用的,因为长期失业者很快会用完失业保险所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因此必须要有失业救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