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金融交易(Indirect financial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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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金融交易是指以金融机构为中介,各机构部门间实现的融资活动,包括通货、存款、贷款、结算资金、保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往来、准备金和中央银行贷款等。
间接金融交易指的是以金融机构为中介,各机构部门间实现的融资活动,包括通货、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住户储蓄存款、外汇存款、财政存款、其他存款、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外汇贷款、财政贷款、其他贷款、保险准备金、结算资金、金融机构往来、准备金和中央银行贷款及其他(净)等。这些金融交易都与金融机构相联系,都编有金融统计报表,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有会计业务报表和信贷收支统计报表。将各金融报表按照上述金融交易项目划分要求进行调整汇编,并对每项交易数字进行部门分解。由于我国经济管理以主管部门为主,金融负债如存款等能够按照主管部门区分,金融资产如贷款发放对象按照企业、农户、个体经济也能加以区分,所以大部分金融统计数字都可以分解到各机构部门。
国内间接金融交易项目的核算一般分别从人民币部分和外币部分进行核算。其中人民币部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信贷收支报表为基础,先计算本期增减额,即流量,然后编制国内间接金融交易项目。根据统计报表的分类,具体又可分为中央银行、国家银行、其他银行、信用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几个部分进行编制。
国内间接金融交易项目的核算的外币部分,一般包括外币和外汇的存、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对国内经济单位办理的存款和贷款,不包括对境外单位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活动。编制外币和外汇部分资金流量表,需要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编制的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统计报表,依据这些报表,先按外汇年平均汇率把外汇折算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出各项目的流量,编制出分机构部门的外汇和外币的存贷款数字,具体可分为国家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个部分的外币和外汇资金流量表。
在金融体系中,除了通过金融中介服务达成交易的储蓄者和投资者以外,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金融交易主体无法就金融交易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比如储蓄者希望获得低风险、低收益的金融工具(资产),而投资者希望获得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工具(负债),在这种情况下,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金融交易就无法进行。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对金融工具规模、期限、流动性的差异也会阻碍金融交易的进行。
当储蓄者和投资者无法就金融交易内容达成一致时,只有愿意并有能力承担二者之间差异部分的组织介入,才能促成金融交易的进行。比如,当一类金融机构向储蓄者提供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金融资产,同时向投资者提供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负债时,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金融交易就可以“间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此类金融机构承担了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差额。在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假定下,它获得了二者之间收益的差额作为对其承担风险的补偿。在现实金融体系中,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是这类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它向储蓄者发行满足其融出资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存款凭证,同时向投资者发行满足其融入资金要求的金融工具——贷款,从而承担了二者之间风险和收益的差额,使得间接金融交易得以进行。
在间接金融交易中,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能达成。这是因为参与间接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生产函数和行为模式,当某些间接金融交易活动不能符合其行为要求时,它就不会参与这种活动,金融交易就不能发生。比如商业银行拒绝某些投资者的贷款要求,就是因为这项业务的成本收益分析不符合其要求。因此,间接金融交易活动及代表这种活动结果的金融工具的产生是储蓄者、投资者和相关金融机构协调一致的结果。
间接金融交易,包括商业性金融中介通过吸收储蓄存款、出售间接证券,以及通过购买次级证券、贴现或向企业贷款的形式购买企业债权的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
如果说在直接金融交易中,有效市场的综合标志在于价格对于信息的反映程度,那么在间接金融交易市场上,效率主要应从如下三方面考察:
①商业性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服务是否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功效。因为能够以小于市场交易成本的价格提供金融服务是商业性金融中介存在的理由,否则金融交易便可直接交由市场完成。因此交易成本越低,越能引导更多的金融交易。
②商业性金融中介是否具有创新功能。创新的目的可以有多种,最基本的一种便是节约交易成本。创新能力越强,越能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同时,创新还能创造品种多样的证券,适应资金供需双方对收益、风险、流动性的多种偏好。
③商业性金融中介是否具有稳定性功能。由于商业性金融中介提供的次级证券同时充当货币供应M2因此,间接金融交易的效率高低,还要以金融中介在储蓄导向投资的过程中,货币供应量与流通中客观需要量是否一致为衡量标准。后者或者反映为经济中是否出现通货膨胀,或者表现为商业性金融中介会不会倒闭、存款人的利益能否得以保障,这三项标准说到底又取决于能否维持一个安全、完善、稳定的银行系统。因为银行系统可以通过合理的财产制度,有效的组织安排和业务规则,激发金融主体的创新热情,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关系,从而在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中,最大可能地节约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