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保险(Financial leasing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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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保险是保障金融租赁业务顺利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是对金融租赁物在运输、装卸、存储安装、试车以及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的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措施。
金融租赁保险是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少受甚至不受经济损失的一种手段。近年来金融租赁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并在金融租赁业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金融租赁业务的成交。由于租赁物件的购买、移交往往经过较长的运输过程,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租赁各方当事人在进行有关租赁业务的洽谈中,都应充分考虑保险因素,在对租赁项目编制概算时,也须考虑这一因素,通过保险,将不定的损失转化为固定的费用,保费支出可计入成本。其次,它有助于保证租赁活动的进行。在投保金融租赁保险后,一旦遭受意外事故,就能及时得到保险赔偿的弥补,从而保证租赁经营的连续进行。最后,在跨国金融租赁活动中,金融租赁保险费收入构成一国的外汇收入,它用于无形贸易外汇。
金融租赁保险一般包括租赁物件的运输保险和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保险。其中,租赁物的保险是以租赁物件、与之有关的利益或各种损失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包括以租赁物件本身为标的的保险、租赁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金融租赁业务一般需投保的险种有:
(1)货物运输保险。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它可以分为海洋运输保险和内陆运输保险。海洋运输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按照风险范围大小可分为平安险(它承保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全部损失,再加上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六种原因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承保平安险承保范围,并负责由于恶劣气候等造成的达到规定比例的部分损失)及一切险。融资租赁中,在签订进出口设备汀货合同时应订明采用离岸价(FOB)或货价加运价(C&F),并根据其没备情况,及时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内陆运输保险分为陆上运输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主要承保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租赁物件损失,并承保渍水、雨淋、破碎、渗漏,偷盗、包装破碎等附加险。
(2)财产保险。对租赁物件,在运抵使用地时,应及时投保财产保险,或必要时可附加盗窃险,或投保财产一切险。若有必要,还可加保机器损坏险和营业中断险。
(3)运输工具险。如果租赁财产中有汽车、船舶等运输工具,则应投保机动车辆险或船舶险,前者还应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4)安装工程险,建筑工程险。若租赁业务涉及新建或扩建项目,如有安装项目,则应投保建筑工程险或机器设备安装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称为索赔。索赔是被保险人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规定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出索赔,以免丧失时效。保险条款对索赔的时效都有规定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被保险人就不能提出索赔即使提出,保险人也可以不予受理。
索赔的过程大致为:
(1)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派人处理。
(2)填具出险通知书。出险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有被保险人名称、出险日期、出险原因、保险单号码、出险的经过、损失程度、请求赔付金额等。
(3)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提供单证的目的在于证明被保险人所索赔的事实,便于保险公司审核和处理。主要单据有保险单正本保险标的原始单据、出险调查报告等。
(4)领取赔款。
(5)开具权益转让书。这不是必经程序,只有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才需要出具权益转让书,表明保险公司已经给予损失赔偿,从而享有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权益。被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出险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保险责任和索赔金额,最后付给被保险人赔款。这就是所谓的保险理赔。保险理赔直接体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也涉及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金融租赁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是:损失通知——损失勘查——核定损失——损失处理——给付赔款。
保险公司在金融租赁保险的理赔工作中,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工作原则。
金融租赁保险的具体投保事项,要考虑投保人是谁以及金融租赁物件处于什么状态。
一般说来,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计入租金以内,由承租人承担。当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出租人就凭借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事故证明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出租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被保险租赁物件的损失赔偿金,在扣除租金余额后,其余部分应退还给承租人。
如果投保是按金融租赁物件处于不同的状态进行的,那么出租人要为租赁物件的运输进行保险,保险费计入承租人的租金;而承租人要为租赁期内的租赁物件进行保险,所交保险费计入产品成本。
金融租赁保险的投保程序一般是:投保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的要求,向保险公司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保险单中的每项内容,同时加盖公章。保险公司接到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实同意保险后,即出具保险单,并通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金融租赁物件的运输险采用保险凭证或代保单形式,通过保险代理人办理。因此,在金融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投保金融租赁物件运输险时,只要向货运单位的营业人员正式表示,货运单位就代办保险,在有关货运单证上加盖保险戳记或出立保险凭证,也就完成保险手续了。
金融租赁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和出租人或承租人订立的合同。它用书面方式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各自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由投保人(出租人或承租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对出租人或承租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金融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与险外责任、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等。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金融租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金融租赁物件。明确记载金融租赁保险标的,一方面可以确定作为投保人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可保利益,从而确定金融租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确定保险人对哪些承保对象承担保险责任,并确定保险金额。金融租赁保险的标的不同,其所面临的危险种类、性质、危险因素的多少和危险程度的高低不同,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也不同。金融租赁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作为投保人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方能投保,也就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可保金额用货币计量的价值。它是根据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即保险价值来决定的。由于金融租赁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因此其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额,即保险标的物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也是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金融租赁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低于保险价值,也可以等于保险价值。
(3)保险责任与险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出租人或承租人投保后,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取出租人或承租人交纳的保险费,负有替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风险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有三方面的说明:其一是保险人承担的基本责任;其二是保险人承担的特约责任,说明哪些风险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增缴保费才由保险人承保,即附加险或特保危险;其三是保险人的险外责任,说明哪些危险不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这些危险发生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不保险。
(4)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保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和费率以及保险期限等方面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又取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和以往经营中的出险损失率和经营成本。
(5)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义务的起讫时间。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开始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计算或确定金融租赁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
①规定一定的期限,如半年、一年、两年为保险期限。比如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一切财产保险以一年为期,即从起保日零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的24时为止,期满后可再续约。
②以一项事件的始末计算。比如金融租赁物件运输保险的期限都是以该租赁物件的航程、行程来计算,即其保险期限一般从租赁物件起运时起,至到达目的地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