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加值(Financial Value Ad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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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增加值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金融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金融业增加值是金融业从事金融中介服务及相关金融附属活动而新创造的价值,是一定时期内金融业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成果的反映。金融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核算,以收入法的计算结果为准。具体方法如下:
金融业增加值(生产法)=总产出-中间消耗
金融业增加值(收入法)=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可分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生产法是通过金融各行业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得到增加值,由于总产出及中间投入核算较为复杂,且数据可得性及时效性不太理想,目前生产法核算都是通过增加值倒推中间投入,并计算增加值率。生产法则用于倒推计算金融业中间投入量和计算金融业增加值率。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核算方法。收入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金融业机构的报表体系比较完善,使其收入法增加值核算具有良好的实施基础,因此,增加值核算以收入法为准。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目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分为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两种。
金融业增加值年度核算以收入法为准,其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分项计算方法有所差异。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因从事生产活动向政府支付的税金(不包括所得税)与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差额。固定资产折旧指生产中使用的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核算期的磨损价值,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营业盈余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经营利润。收入法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得到的是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其不变价采用单缩减计算,缩减指数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
从年度方法看,最重要的一次调整是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对金融业核算方法的改进,主要包括:一是改进了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间接测算方法(FISIM)。引入了参考利率的概念。参考利率不考虑服务因素,而要反映存贷款的风险和期限结构。即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贷款利率-参考利率)×贷款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存款额。二是除保险业以外,其他行业投资收益不计入金融业增加值。三是细化证券业核算。将证券业增加值按照证券业企业、基金业企业和期货业企业三部分分别核算。四是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处理方法。根据核算原则,仅将机构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证券业的生产税处理,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活动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属于证券业的生产税。五是完善不变价核算。细化了金融业不变价核算方法,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活动分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进行不变价核算,改变了统一使用消费投资价格指数的做法。其中,银行业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缩减指数利用存贷款利率指数、同业拆借利率指数和消费投资价格指数加权计算;证券业采用物量外推法计算;保险业采用物量外推与价格指数缩减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其中投资收益部分利用物量外推法,其余部分利用价格指数缩减法;其他金融业参照银行业方法执行。
由于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时所能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如年度核算全面,时间也较为滞后,季度核算采用相关价值量指标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增加值=上年同期增加值×(1+当期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其中“当期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国家换算系数以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权重和相关物量增长速度确定。在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的基础上,通过定基缩减可得到不变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值。
从季度核算方法看,2010年国家统计局对金融业核算方法做出调整:由原来的用单一指标整体推算金融业,调整为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行业,分别利用存贷款余额、证券交易额和保费收入资料核算,提高了数据准确性。2012年,国家统计局进一步充实了金融业核算基础资料,考虑到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指标的代表性问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季度核算中,增加了核算基础指标,由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单指标核算,改为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和营业税增长速度双指标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