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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物品是相对于进出境货物而言的,指进出关境的居民或者非居民为其进出关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带、邮寄的物品。它具有量小、体积不大等特点,一般便于运送和携带。
通常情况,海关按照物品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把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类。
(1)行李物品,指的是旅客本人自用行李、旅行消费物品和馈赠亲友的物品。行李物品基本上是以随身携带、托运以及分离运输的方式进境的。
(2)邮递物品,是以国际通邮的方式投寄、投递进出境的物品。
(3)其他物品,指的是除了上述两种物品以外的其他以货运方式的使领馆公私用物品、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物品、免税店物品、捐赠物资等物品。
按照海关对物品的管理限制程度,物品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1)禁止进出境物品:主要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这类物品,除了某些特殊情况,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证明准予放行的外,一律禁止进出境。
(2)限制进出境物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以及依据有关海关法律、法规需要进出限量、限值管理的物品。该类物品的进出必须向海关提交有关证明及单证材料,并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出境手续。
(3)非限制物品:除了上述所列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该类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进出。
从海关管理的角度,海关管理的重点是禁止进出境物品和限制进出境物品。对于非限制物品,海关一般不做重点管理。但是,也不排除在某一特定时期,海关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把某种物品确定为监管重点。
包括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尉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各种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包括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根据以上原则和有关规定,海关碰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对旅客携运的进出境物品不予放行:①不属自用的;②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③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④未办理海关手续的;⑤未按章缴税的;⑥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行邮税是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13税的简称,其征收对象是进境物品,具体是指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行邮税是海关采取的专门适用于个人物品的税收征管措施,目的是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征税手续,加快物品通关。
凡准许应税进境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征收进口税。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等免征关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其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进出境物品属于非贸易性质,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区分贸易性货物和非贸易性物品的标准。它具有特定的内涵:“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海关据此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品种范围和原则以及征免税限量或限值。通常按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掌握验放,不设置具体限量。如短期旅客行李物品,应以旅行期间需用的物品为限。长期旅客行李物品,应以居留期间需用物品为限。但是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将严格按照规定的限量和限值验放。
“自用合理数量”是对进出境物品范围进行限定的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海关规章对行李物品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型进出境人员携运物品的免税、征税数量;另一方面又不排除海关人员根据个案灵活掌握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对邮递物品的监管也遵循这一原则。为了使这一原则在实际监管中具有可操作性,海关在《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征税、免税限值作了具体规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不应属于物品,不应再按进出境物品办理海关手续,而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适用的例外是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即所有列入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物品都应按照禁限物品进行管理,不能以自用合理作为放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