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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规制是指政府或规制机构根据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为防止潜在竞争者的威胁使既存自然垄断企业无法用边际成本价格或盈亏相抵价格维持生存,对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进行规范和制约,通过限制新企业的进入,保证既存企业的垄断地位,以实现规模经济,避免恶性竞争而造成资源浪费。进入规制并不等于不容许新企业进入,规制者应该根据各种条件的变化允许新企业适度进入,发挥竞争机制积极作用。
第一,垄断行业的进入规制。对于垄断特别是自然垄断进行规制是经济性规制的主要内容。对于自然垄断进行公共规制的方式,除了收费规制之外,还可以通过进入规制实现垄断行业的资源配置优化。自然垄断行业或者垄断性行业,包括邮政、电信、铁路、航空、电力供应、城市给排水等公用事业,所具有的行业特点是产品和服务消费上的公共性、生产上的规模收益递增和沉没成本大等,因而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经营比由多家企业经营更有效率。控制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的数量,维护这些行业的垄断经营,可以避免重复投资并防止恶性竞争,保证相关行业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因此,政府往往通过申请审批制度或者特许经营制度只批准一家公司或者极少数几家公司进入相关行业。企业需要履行特殊的报批手续,再经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利。
第二,专业人员的进入规制。专业人员的进入规制是指对专业人员进入某一职业领域的规制。在一些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领域,如律师、医生、建筑、会计等行业,为了保证人力资本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恶性竞争,同时保障消费者利益和服务质量,国家通常实行进入规制。在一般情况下,凡是要进入这些领域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国家授予相应的律师、医生、建筑师、会计师、药剂师等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职业。专业人员的进入规制使执业者本人和他们潜在的雇主的签约受到限制,也使社会的消费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规制在事关人力资源(人力资本)的合理配置及其经济影响方面属于经济性规制,而在事关职业道德方面则属于社会性规制。
进入规制是以建立经济发展所需要产品的行业结构和产品的市场结构为目标,针对企业进入某一市场的行为所进行的限制。进入规制限制某些企业的进入行为,可以确保原有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有效遏制恶性竞争和重复建设,一方面减少社会资源的耗费,另一方面保证行业合理的利润水平以及消费者的消费效用价值,提高生产和消费的组织效率和市场效率。
进入规制存在的理由是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具有的规模经济性以及巨额的固定资本投入,过多的企业进入会造成成本上升和社会资源浪费。另外,这些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一般是公众的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往往由于对相关技术缺乏了解,进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政府需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进入企业实施规制,以防止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