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出入管理(control of capital inflows and outfl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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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意义上的资本输出入管理,一般仅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之后允许会员国对国际收支的资本帐户项目进行的外汇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西欧各国为恢复经济,对资本的输入一般不加限制;
但对资本外流、本国对外贷款、外国在本国发行债券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进入60年代,美国经济实力有所衰落,西欧各国经济逐渐恢复与发展,特别是西欧共同市场成立后,对美国资本流入采取了限制性措施,防止美国资本大量流入转嫁通货膨胀。美国为解决其资本项目的长期巨额逆差,也规定了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措施,如征收利息平衡税,规定银行对外贷款最高限额等。到70年代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后,美国于1974年1月又取消了这些限制。
联邦德国、日本、荷兰、瑞士等国,由于其国际收支经常顺差,本国货币经常遇到升值或上浮的压力,容易成为国际投机资本的主要冲击对象,而同时国际储备的增长又会加剧本国的通货膨胀,因此,这些国家在70年代后采取了很多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以避免本国货币汇率的过份上浮。80年代后,这些限制资本流入的措施逐步放松或取消。到90年代,仍把对资本输出限制和资本输入管理视为实现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一种手段。发达国家一般很少采取措施限制资本输出入,但发展中国家多数仍限制资本输出。
1、一些发达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建立企业并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2、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收益汇回国内。
3、允许非居民自由购买本国证券,银行可以自由接受外币存款。
4、允许自由办理个人资产转移。
从五、六十年代起,一些发展中国家就采取了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发展本国民族工业,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成功经验。进入70、80年代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也陆续放宽了对资本输出入的严格限制,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资采取了多种优惠措施,如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关税等。
但是,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不平衡。本国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所以,在对资本输出入的管理上,除少数产油国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外,多数采取比较严格的限制管理。
(1)对资本的输出和输入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审批的内容包括:对外借款和贷款的审批、对内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在境内发行及出售外币有价证券的审批、进行资本交易的审批、个人向内或向外转移资本的审批等。
(2)对外国投资股份有一定的比例要求。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和本国资源,对外国投资者在一些行业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的限制,要求一些行业中的外资企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本国股份。
(3)对外国投资资本和利润的调回进行有条件的限制。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允许调出国外的外国资产或利润的最高限额或分批调回的期限。
(4)对借用外债实行严格控制。为了避免卷入债务危机,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利用外资的同时,对借用外债的规模、结构、目的和投向都进行严格的控制。
(5)对个人资产向外转移的管理。有的国家对个人资产转出总额进行限制,有的则对转出时间加以控制。
对资本输出的限制方式很多,须经中央银行批准。发达国家曾实行征收利息平衡税,对外贷款自动限制计划等。美国规定商业银行对海外银行一笔贷款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额的10%,瑞士和日本也曾规定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要经政府批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一次修正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联邦德国于1978年1月起禁止非居民购买2年以上、4年以下的本国债券,会员国一般不得运用基金组织的资金来应付大量的资本外流,否则,包括:①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证券。基金组织有权要求会员国在某些情况下实行资本输出限制。
首先,实行有效的资本流动控制,限制商业银行向非居民出售本国的远期货币。必须先区分出资本支付和经常项目支付,而要做到这一点很困难。另外还规定凡非居民出售瑞士股票所得的瑞士法郎存款;
其次,要严格限制资本输出入,必须利用外汇管制来管理所有对外支付,如强制出口商将其出口收汇全部交售给外汇管理当局,则对其超过部分加收80%的准备金。否则他们就有可能把其出口收入投资于国外证券或其他资产。若非居民存款高于1977年的水平,但是外汇管制已被证明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1978年又规定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都必须缴纳不同比率的准备金,在一般情况下实施是有害的;
最后,抑制外资流入。从世界范围看,实行资本输出入限制的结果,会减少世界福利和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一类是对银行的措施。尽管如此,西方发达国家中仍有一些国家在实行不同程度的资本输出入限制。对于发展中国家,迫于利用外资发展经济和国内资本稀缺的现实,仍把对资本输出限制和资本输入管理视为实现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