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存款(Foreign Exchange Depos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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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存款又称“外币存款”,是指以可兑换货币表示的在银行帐户里的各种存款。从银行方面来说,外汇存款是其接受顾客的外币现金、外币汇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并对顾客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偿付义务的受信行为,即对存户发生了债务;而从银行的顾客来说,则是以外币现金、外币汇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寄存银行,并可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收回的授信行为,即对银行取得外汇债权。
开办外汇存款业务,是我国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筹集外汇资金和扩大外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它所经营的一项基础业务。而将外汇资金存入银行,则是企业和个人运用外汇资金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企业从事其他外汇业务所要采取的一种基本手段。
从存款银行来说,其所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一)单位外汇存款和个人外汇存款
从开户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外汇存款、个人外汇存款。
1、单位外汇存款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国驻华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在境外的中外企业、团体等单位存放在我外汇指定银行里的各项外汇存款。
2、个人外汇存款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居民(包括中国居民及在华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及我国派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学等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如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以可兑换货币(外汇及外钞)存入我外汇指定银行的各类外汇存款。
目前,中国银行根据对存款的管理要求不同,将上述单位及个人外汇存款划分为甲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丙种外币存款和外债专户存款。甲种外币存款和外债专户存款主要是单位外汇存款,乙种外币存款和丙种外币存款主要是个人外汇存款。除中国银行外,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没有按中国银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即一般只根据开户对象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个人外汇存款(储蓄存款)两大类。
(二)国内同业外汇存款和国外同业外汇存款
对于同业的外汇存款,从存款对象所处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同业外汇存款与国外同业外汇存款。
1、国内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内各金融机构在同业里的各项外汇存款。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存款帐户里的各项外汇存款。
2、国外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外银行(含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华资银行)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存放的外汇人民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存款。
目前,此类存款除外汇人民币存款外,主要还有美元存款和英镑存款等。美元存款除美国银行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在我外汇指定银行的美元存款及透支额均要计算利息;外汇人民币帐户存款不计息,透支计息;英镑存款及透支额则要计息。这类存款帐户的开立,一般由总行统一掌握,并由总行接受开户和记帐。
(三)定期外汇存款和活期外汇存款
从存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定期外汇存款和活期外汇存款。
1、定期外汇存款是指存款银行与顾客约定至某一固定时间始可提用的外汇存款。目前,定期外汇存款主要是采取整存整取的方式,外汇存入银行时,由银行根据存款数额开发记名式存单交给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存入时约定的不同存期档次(目前主要有3 个月、半年、1 年或2 年四档,存款到期可以续存;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分为7 天通知、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和2 年六档),到期凭存单支取。
2、活期外汇存款根据存取方式不同又分为支票户存款和存折户存款,支票户凭送款单或其他收款凭证存入,凭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支取,如外贸企业由于代理进口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进口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借入外债而在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存款等,就属于这类支票户存款;存折户存款则凭存折和存取款凭条存取,如个人的活期外汇存款,就属于这类存折户存款。
(四)外钞户存款和外汇户存款
从存入的资金形态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外钞户存款和外汇户存款。
外钞户存款,即是外币现钞的存款,这类存款,顾客一般可随时支取外币现钞,但要在存满3 个月后,方可委托存款行根据需要并通过审批和钞买汇卖手续予以汇出。外汇户存款则可随时委托存款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汇出,单位外汇存款一般都属外汇户存款,而个人的外汇存款则有外汇户存款和外钞户存款的区别。
根据我国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单位及个人持有以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元、法国法郎等六种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的外汇(含现钞),可以按规定直接办理外汇户存款或外钞户存款,如持有以加拿大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等四种货币表示的外汇(不含现钞,这四种货币的现钞可按存入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折成上述六种货币之一开立外钞户),单位或个人主动要求时,可以存入外汇户,暂不办理外钞户存款;以其他可兑换货币表示的外汇(含现钞),由存款单位或个人自由选择上述六种货币之一按存入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折算入帐。
此外,单位由于业务需要而持有外汇兑换券或外汇人民币,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兑换券帐户或外汇人民币帐户。
目前,我国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在计付存款利息的过程中,一般按以下规定办理:
1、单位及个人在银行的外汇存款,除国际组织给予援助和捐献以及国家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等项外汇存款以及除境内机关、团体、企业外的其他单位的活期外汇存款支票户不计息外,其他各项外汇存款均予计息。
2、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是:利息=本金×存期×利率。其中本金是指以允许存入的货币表示的在存款帐户里的本金部分。存期是指存款的时间,不分月大、月小、闰年、平年,每个月均按30 天计算(大月的31 日与30日视同一天),一年按360 天计算;此外,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息,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支取日不计息。利率是利息对本金的比率,分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我国对外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是以年利率表示。
3、外汇专户活期存款里的外汇兑换券存款,按人民币活期存款计付人民币利息。
4、定期存款按存入时订定的利率计息,如提前支取,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活期外汇存款及定期外汇存款不论利率调整与否,一律按存入时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
6、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或与“元”相类似的货币单位,如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为起息单位,元以下不计息。利息算到分位,分以下四舍五入。
7、各种定期存款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如遇到期日是例假,银行不对外办公,则可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
此外,中国银行开办的丙种外汇存款,还采用定活两便的方式,开户时不写明到期日,假如实存天数达到定期存款的相应档次,则视同该档次的定期存款,并按该档次的利率九折计息。如果实存天数不足最低档次,则视同活期存款,并按活期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