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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配机制是财政机体内各种分配要素之间的连接和作用关系,是财政分配功能的实现方式,是财政运行机制的基本组成部分。
财政作为分配范畴包括收入的筹集和支出的安排两个方面,因而财政机体的分配要累包括收入要素和支出要素两大类。收入要素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几个大的类别.比如,从收入形式考察,收入要素包括税收、公债、国有资产收植,规费等,就每一种收入形式而言,又由更为具体的要素构成。比如,税收作为一种收入要素,就是一个要素体系,具体说,其包括几个大的税类,每一税类又包括若干税种,每一税种又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各种不同层次的收入要素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收入要素体系。支出要素也可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几个大的类别,比如按照支出是否和商品劳务的购买相联系,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前者包括行政管理费、国防费、事业经费等具体支出形式,后者包括补贴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税收支出等具体支出形式,就每一支出形式而言,又由更为具体的支出要素所构成。各种不同的支出要素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支出要素体系。
在不同的国家,财政分配要素的构成是有差别的,因为不同国家的国情包括决定财政分配状况的经济情况存在巨大差异,所以有些分配要素在某些国家居于主要地位,在另一些国家可能居于次要地位,甚至某些分配要素在某些国家不存在;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财政要素的具体构成也是有差别的,表现为无论收入要素还是支出要素,都处于发展变化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旧的要素会消亡,新的要素会产生;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在发生变化,主要的要素会变为次要的要素,而次要的要素会变为主要的要素;就收入要素和支出要素的整体对比关系而言,到底何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到底应该量人为出还是量出为人,也只能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相机抉择,不可一概而论。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财政要素构成在国家之间的差异及其发展变化并不能否定财政机体要素构成的共性内容,相反,财政要素构成的共性内容正是通过财政要素构成的个性差异及其发展变化过程体现出来的。这种财政分配要素构成的共性内容就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的财政分配要素都必然包括收入要素和支出要素两个大的方面,只筹集收入不安排支出与只安排支出而不筹集收入的财政是不存在的。
财政分配机制是由若十分体机制构成的有机整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配机制的构成进行考察。
1.按照财政级次的不同,财政分配机制包括中央财政分配机制和地方财政分配机制两大分体机制。一般而言,在一个比较大的国家,政府通常分为若干级次,除中央政府外还有若干级次的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政府职能的顺利实现,需要在各级政府间划分财政收支管理权限,即要通过构建财政管理体制来明确哪些收入归中央,哪些收入归地方;哪些支出由中央安排,哪些支出由地方安排,这就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机制。通常,中央财政分配机制居于主导地位,地方财政分配机制居于基础地位,二者相辅相成,构成财政分配机制的整体。
2.按照财政分配所依据的原则的不同,财政分配机制可分为非信用财政分配机制和信用财政分配机制两大分体机制。一般来说,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特征.因为,一方面,作为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从形式考察具有无偿性特征,即政府征集税收,并不给纳税人任何直接的补偿,也不作出提供何种服务的承诺,实际是不付任何代价从纳税人手中取得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财政安排支出集中为一点就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固有属性决定提供单位不可能通过定价收费的办法来弥补成本,所以财政部门安排支出给公共经济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通常也采用无偿拨款的形式,因而从整体上讲,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特征,即其分配的主要形式不是信用形式,所以,非信用财政分配机制可以说是财政分配机制的主体。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财政分配从整体上具有非信用分配的特征,并不否定财政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采用信用分配形式。比如在正常收入不能抵补支出需要的情况下,财政往往依据信用原则通过公债形式来筹集收入,而有时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也采用信用形式即财政贷款来安排支出,并且从调节经济的角度分析,无论收入筹集还是支出安排采用信用形式更有其独到的优点,所以,财政分配机制除了作为主体的非信用分配机制以外,还客观存在着信用分配机制,其也是财政分配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按照财政分配主体的身份的不同,财政分配机制可分为公共财政分配机制和国有资产财政分配机制两大分体机制。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即一方面国家相对于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和广大社会成员是社会管理者,另一方面,国家相对于国有企业又是资产所有者,其代表全民掌握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拥有政治权力,凭借政治权力,国家可以获得税收收入,并且通过对税收收人的分配使用,可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从而实现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所应该履行的职能;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拥有经济权力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凭借所有权,国家可以获得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润、承包费、租金、股息、红利等具体形式),通过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使用。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实现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国家所应履行的职能。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分配具有鲜明的双重性,其客观上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关系,从而使财政分配机制也包含了两大分体机制,一是公共财政分配机制,一是国有资产财政分配机制。二者相辅相成,构成财政分配机制的整体。一般来说,公共财政分配机制是主体,国有资产财政分配机制是基础。
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应有以下特点:
(一)稳定性。是指财政分配机制:经构造完成,各要素之间便按一定方式相互联结和作用,除非经济条件发生深刻变化,不应进行大的调整。这种稳定性是财政分配机制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只有在各种财政要素之间保持稳定的联结和作用关系的基础上,分配双方才能按预定的方式和规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致因分配关系波动而出现分配中的随机倾向并由此引起财政运行机制的功能紊乱。
(二)规范性。是指财政分配机制所规定的财政分配方式和分配范围必须受客观条件的规范和制约。在分配方式上,要明确各种分配手段的功能和依据,形成各种手段之间分工、协作、互补的联结关系,防止其互相取代、功能互抵;在分配范围上,应将财政分配对象界定在经济发展可能的范围内,建立起随经济发展自动调节财政收入量的机制、既做到取之有度,又做到应收尽收。
(三)公平性。是指财政分配机制的作用结果应符合公平分配的要求。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行为,财政分配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达到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财政运行机制也应体现公平性的要求,为公平目标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财政分配机制的公平性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体现:①通过统一税制对相同税种、相同性质、相同数额的征税对象采用相同的税率,使同等收入负担同等税收,以实现不同纳税人间税员公平;②建立级差收入再分配机制、通过开征资源税等调节纳税人因资源优势而得到的超额利润,实现不同纳税人间竞争条件公平。③将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量与其应上缴的利润额联系起来,实现利润分割上的相对公平。④通过累进征收机制对高收入征收高额所得税,再通过转移性支付补贴和救济低收入或无收入者,以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目标。
(四)兼容性。是指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能把国家的整体利益目标与企业、个人的局部利益目标有机的联系和统一起来,使其能相互兼容而不是相互抵触。在这种分配机制下,局部目标包含在整体目标中,两者既相互独立,又能达到方向上的趋同和实现过程的一致。
财政分配机制是财政运行机制的主体机制,在财政运行机制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其对财政调节机制和财政约束机制有着基本的制约作用,表现为财政分配机制的正常运作是财政调控机制和财政约束机制正常运作的基本前提。对于财政调控机制而言,由于其是通过改变财政收支结构以及改变收支总量对比关系来实现的,所以只有财政分配机制运作正常,财政调控机制才具备顺利实现的基本条件。如果财政分配机制受阻,则财政调控机制就无法顺利实现。对于财政约束机制而言,虽然其更多地是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体现政府的意图,但是如果财政分配机制的运作不能体现财政约束机制规范物质利益分配关系的要求,则财政约束机制也无法顺利实现。可以这样说,离开了财政分配机制,财政调控就会失去可操作的手段而难以运作,因为调控手段首先是作为分配手段而存在的;离开了财政分配机制的配合,财政约束机制的目标无法实现,因为财政分配机制可以直接改变财政约束对象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