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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费出单是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的制度创新工具,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根据相关支持系统(如银联、总公司财务系统等)的全额保费入账反馈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正式保单。
“见费出单”适用范围目前全国各地尚没有统一规定。大部分省市见费出单的范围为全部机动车保险业务(含电销)。对于集中新车承保的业务,必须在出单当天录入业务系统。摩托车、拖拉机等手工定额保单业务也必须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公司业务系统,及时做好保费财务确认工作。
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开始研究推行非车险类业务的“见费出单”工作。
实施“见费出单”后,保险公司保费结算方式主要要以下三种:
1、核心业务系统能够实时确认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
2、业务系统据此生成正式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费);
3、允许补录业务。
主要分为三种结算方式:
(1)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投保单号向银联公司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收费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3)支票收费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收付员在系统中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1)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通知要求,做好保险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2)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3)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保费收入透明度,有效解决目前市场存在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4)保护投保人利益,避免因中介机构截留保费引发的理赔纠纷。
粤保监发[2010]139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为规范我省非车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投保人为个人的保险业务,不论保费金额大小,均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二、对投保人为非个人的保险业务,单险种单笔签单保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实施“见费出单”制度,以下情况除外:
(一)政策性保险业务;
(二)货运险业务;
(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
(四)从共保方承保的共(联)保业务。
三、上述所有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相关批增保费业务的操作参照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对车险、意外险和健康险业务,各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原“见费出单”制度。
五、对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各公司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代收保险费。
六、各公司应参照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业务、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并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系统改造验收申请和《关于严格执行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七、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各级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客户解释说明工作,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
八、省行业协会和各地行业协会应当充分调动行业力量,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严格执行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承诺书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严格执行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承诺书 本公司同意/不同意实行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该制度,本公司及本人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的系统改造,并完成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本公司及本人保证自2010年8月1日起严格执行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若本公司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系统2010年8月1日前未取得广东保监局验收合格,本公司保证自2010年8月1日起停止接受非车财产保险业务,直至本公司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系统经广东保监局验收合格。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副总经理(签字): 时间: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