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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保费定义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应收保费:
1.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2.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一次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应收保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首期应收保费,在合同约定的以后各期投保人缴费日确认相应各期的应收保费。根据这一原则,对于宽限期内应收未收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应当确认应收保费。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应收保费,保险公司应设置“应收保费”科目。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应收的保费数,贷方登记收回的保费和转作坏账的保费数,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保险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应收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应收保费的账务处理一般包括确认应收保费和收回应收保费两项内容。保险公司发生应收保费时,借记“应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