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目录 |
联运提单是指在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时,由联运经营人签发给货物托运人一种证明货物己收到,并对全程运输负有责任的单证。联运提单的签发不仅明确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相互间的责任关系,而且,还有如下作用:
1、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同意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4、是有关手续履行的证明(如在有些国家报关和征收税收时必须提交提单)。
目前,外运总公司使用的联运提单有两种,一种是外运总公司的联运提单,一种是国外代理的联运提单,如德国辛格公司,不论出口还是进口,全部使用国家代理的提单。
1、提单号(B/L No),签发提单的人所编的顺序号;
2、发货人(shipper),具体专业公司名称全称;
3、收货人或批示(consignee or order);
4、通知地址(notify address),被通知人的地址,一般是买方(收货人)地址;
5、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具体接收货物的地点;
6、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
7、运费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货物托运人支付支费的地点;
8、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riginal B/L),按合同双方规定的份数;
9、签发提单的日期、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一般当天装船、当天签章;
10、签字(sign),由公司负责人或负责装箱发送的负责人或他们的代表签字。
联运提单通常由第一程船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但其包括货物的全程运输。由于在联运中,货物从装货港运至目的港是由多个承运人共同完成,为分清责任,各程船承运人需要分别签发分程提单,作为内部责任划分基础与凭证。
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即对从其接管货物时起到货物交付收货人止的运输负责;各程承运人对各自航程的运输负责。如果由于承运人的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有关的规定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收货人可以向发生损害的该航程承运人索赔,也可以向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索赔,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就全程货物的灭失与损害对各程的承运人负连带责任。但其在赔偿货物损害后,可以依据分程提单向具体造成货物损害的分程船承运人追偿。
1、在实践业务中,联合运输单据下的联合运输,对所使用的运输方式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或限制,而在联运的情况下,海运是联运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运输方式。
2、银行对两种运输方式下的单据处理也是不同的,对联合运输单据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3条规定办理,而对联运提单的处理则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9 ~22条办理。
3、联运提单的签发时间应在货物装船后,而联合运输单据在收到货后即可签发。
4、联运提单签发己装船提单,而联合运输单据签发待运提单。
5、联运提单通常由海上承运人签发,而联合运输单据则不一定由海上承运人签发。
6、联运提单下的货物接货地通常在装船港,而在联合运输单据下接受货物的地点有时则在发货人的门,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码头堆场。
“联运提单”(through bill of lading)与“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是否一样?
因为290号第19条(b)(i)规定“联运提单”包括combined of transport;第23条(a)规定“联合运输单据”包括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因而弄不清是否有所区别。
There was a similarty}between these two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hile the`through bill of lading" was a maritime bill of lading issues by a shipping company or one of its agents the`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TD)was issued by a combined shipping transport operator who was not necessarily a shipping company.
这两种运输单据有相似之处,但“联运提单”乃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之一所出具的海运提单;“联合运输单据”则由联合运输经营人所签发,而它并不一定是船公司。
因此,信用证要求提供through B/L(联运提单)时,是否可用combined transport B/L(联合运输提单)代替?如果该“联合运输提单"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并注明货物己装某船者,银行可以接受。
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的研究在国际贸易、运输发展的今天可以说是方兴未艾,但人们对这两种提单的认识则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加之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长期形成的惯例,致使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在理论上难以得到统一,实际应用中未能普通接受。本节试图通过这两种提单不同之性质,乃至与转运提单不同之特点,以及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不同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提单结汇之要求,力求在理论上对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正确认识作一论述,且指导在实际业务中如何区别和应用。
尽管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许多人对这两张提单的认识仍停留在表面字义上,没有从实质内容上去认识这两张有着根本不同性质的提单,从而也不会知悉这两张提单随着国际贸易、运输发展的演变过程。自1983年6月公布了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改本,国际商会400出版物》(已于1984年10月1日实施),以及1980年5月于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人们似乎对这两张提单有了新的认识。在理论上人们对这两张提单的认识观点正趋向一致,但在实际应用中又因各自的利益和多种客观存在的因素而把握不住,就是一些从事具体业务的人也因认识上的差异对事务的处理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从而在另一方面造成人们对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认识的不足。
诚然,从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各自具备的条件和性质看,似乎仅是在运输方式的组成和提单的名称上有所区别,人们也曾多次在学术上讨论这两张提单,但却忽视了这两张提单在提单签发人、提单的签发时间、提单性质、提单责任形式等至关重要问题上的研究。在现实的联运或多式联运业务中,即使事实上货物运输全过程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组成,大多情况下使用的提单仍是联运提单。人们总以为在实际业务中难以将两者截然区分,习惯以兼而有之而认可。甚至,将联运与转运视为同一种运输方式。这三种提单的不同特点见表1:
提单种类\区别\内容 | 联运提单 | 转运提单 | 多式联运提单 |
运输方式 | 同一种运输方式间(目前实际开展的业务有例外) | 同一种运输方式间 | 不同运输方式 |
责任形式 | 单一责任制或网状责任制 | 单一责任制(同一船公司之间转运例外) | 网状责任制,或同一责任制 |
提单签发人 | 通常由掌握海上运输工具的承运人签发 | 由掌握海上运输工具的承运人签发 | 对全程运输负责,并有权签发提单 |
提单签发地点 | 在货物装船港签发 | 在货物装船港签发 | 在接收货物后(目前实际做法有不同) |
提单结汇 | 已装船提单 | 在货物装船后 | 待装提单可结汇(信用证有规定除外) |
责任期限 | 装上船~卸下船 | 装上船~卸下船 | 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
货物保险区段 | 仓库~仓库 | 仓库~仓库 | 全程保险或各区段保险 |
运费计收 | 海运运费,或全程运费,或包干运费 | 海运运费分别计收,或山提单签发人一起计收 | 全程运费计收,或包干运费,或不同运输区段各自计收 |
运输条款 | 港至港运输(信用证有规定外) | 港至港运输条款 | 根据买卖合同成交价,或根据运输合同条款 |
适用的价格条件 | 适用FOB,CIF,C&F | 适用FOB,CIF,C&F | 适用FRC, DCP,CIP, FOB.,CIF,C&F,变形 |
银行对提单处理依据 | 根据跟单信用证第19条~22条 | 根据跟单信用证第29条 | 根据跟单信用证第23条 |
买卖双方风险转移 | 装船港船舷 | 装船港船舷 | 货交第一承运人前后 |
由于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有着根本的区别,因而在选用这两种运输方式时,如对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不够明确,出口方往往有可能将这两种提单混淆,即使在明知的情况下,也希望将其理解为多式联运提单,其目的是希望在将货交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后,尽快得以结汇。
从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9条对联运提单的解释着,较符合目前实际做法,因为长期的贸易惯例将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联
运提单理解为,如信用证上没有相反的证明,银行当接受这种提单,即使事实上货物系由多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运输,也并不妨碍此种提单的性质,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联运提单规定的性质可理解为:
1.全程运输可以是海与海,也可以是海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组合;
2.虽然全程运输使用联运提单,并用以证明运输合同,但并不强调运输合同的形式。
对上述可理解为即使货物托运人与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各自订立运输合同。或由全程运输经营人与各运输区段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妨碍提单签发人签发可以涉及多种运输方式的联运提单。
对于多式联运提单结汇问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专门作了规定:
1.如信用证需要多式联运提单,或规定多式联运,但均未指定所需单据的形式,或该项单据的开立人,银行应按照所提出的该项单据予以接受;
2.如多式联运包括海运,即使单据未表明货物已装上指定船舶,或即使单据上订有如用集装箱装载,或货物有可能装载甲板的条文,但未特别注明该货物已装载甲板运输,对此项单据银行仍予接受。
从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多式联运提单的规定看,较确切的理解是多式联运提单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而并不作为划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运输区段承运人之间的责任依据。这是因为多式联运允许多式联运经营人将一部分运输委托他人来完成,但并没有排除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托运人唯一承担责任的合同主体。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多式联运提单的性质可理解为:
1.必须是由多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全程运输;
2.以多式联运合同作为全程运输的合同主体,多式联运提单作为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