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船舶(name of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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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船舶是指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了船名,如“M/V SEABIRD”。一旦在合同中确定了船名,就必须由该艘船执行规定的航次运输任务。因而,对提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而言,在履行合同时,只能派遣合同中指定船名的这艘船,绝不能派遣另外的其他船舶,这是船舶所有人的一项合同义务,否则,被认为是违约行为(breach of contract)。对此,租船人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买方指定船舶的责任是卖方装货责任的先决条件。“急于收货的人员,在能够抱怨货物未装上船以前,有责任指定船舶或指定交货地点”。然而,如果买方没有指定一艘有效的船舶,卖方的补救措施就涉及赔偿金。在科利诉某出口商的案例中,fob利物浦交货价合同项下的买方在指定船舶方面特别不幸,连续指定的不少于五艘船舶均未抵港。在利物浦港已交货的卖方提出索取合同价格的要求而没有追偿到这一价格。不论因什么原因,因不存在装船的事,也不存在向买方交货的事,卖方不能要求这一价格,而只能要求不接受货物的赔偿。按照这个判例,买方不承担指定特定船舶的义务。假如在合同规定期内,有船装货的话,买方可用另一艘船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