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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政计划亦称综合财政信贷计划,是指包括国家预算收支计划、国家信贷收支计划和预算外收支计划。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在于通过价值形式,反映各类资金总量及其各方面的构成,以便引导各类资金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加强宏观控制,安排好积累、消费及其内部的比例关系,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与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重要手段和步骤,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财政计划是根据综合财政分析和预测的结果,制定年度或中长期国家财力的来源与使用的计划。它是实现综合财政、控制社会总需求和财政金融部门制订计划的依据。其范围主要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国外资金等内容。
综合财政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结合。因为综合财政计划既包含指令性的成份,也包含指导性的成份。如综合财政计划中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就是指令性计划,预算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中也有指令性指标。不过,就整体而言,综合财政计划中指导性的成份占主导地位,因此,也可以说综合财政计划基本上是一个指导性计划。
(一)综合财政计划的编制过程
科学的综合财政计划编制过程通常应包括这样几个部分。首先是测算国家财力的供给。财力的供给是一定时期国民收入积累额加社会消费额加折旧,它可以根据对国民收入和折旧的预测得到。其次是测算国家财力的需求。财力的需求是根据国家预算草案、国家信贷计划草案和预算外资金收支的预测得到的。然后是计划的制定。这主要是指根据将预测所得到的对国家财力的需求和供给进行比较。如果财力的供给小于财力的需求,就应考虑调减各项计划中资金运用一方。调减计划支出的顺序一般为先调减基本建设,再调减更新改造支出,然后调减行政经费和国防外交支出等。在调减基本建设时则首先要考虑预算外基本建设,其次考虑银行贷款,最后再考虑是否压缩预算内基本建设。
(二)综合财政计划的编制程序和组织工作
1.年度综合财政计划的编制。年度综合财政计划是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对分年指标进行调整和补充而编制的计划。首先由基层单位参照上一年的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企业财务计划的调整建议数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基层单位的调整建议数,通过综合分析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草案。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计划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出全国的综合财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形成全国的综合财政计划。这一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正式下达全国执行。
2.中期综合财政计划的编制。首先,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期执行情况,并根据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金融政策,在反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综合财政计划的控制数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控制体系,并将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报国务院批准下达。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下达的控制数字,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自下而上逐级编制计划草案。最后,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倒人民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综合财政计划的基础上,加上国务院各部门的直属企业的计划指标,进行综合平衡,上下结合,左右衔接,编制出初步的全国综合财政计划草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研究,形成正式的综合财政计划草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1)了解和掌握全社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把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结合起来,把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结合起来,把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结合起来,综合平衡,充分发挥各种资金的最大效益;
(2)有利于指导各单位自有资金和银行中短期设备贷款的使用方向,避免盲目扩大基本建设规模;
(3)有利于统筹规划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各种资金,使之更好地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质量,增加品种;
(4)有利于检查建设资金同建设物资是否相适应。
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不是要改变现行的分配政策,把各项资金都拿到国家手里进行统收统支,而是要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计划,就是要对各种资金的来源及其使用方向进行预测,根据国家的建设方针和物资供应的可能,引导各种资金的使用,使之相互协调而不致发生冲突和造成比例失调。分级管理,就是坚持现行的资金分配政策,资金的渠道和使用权不变,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发挥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合理地使用机动财力。
(一)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不搞超分配的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综合财政计划中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在总量上要平衡,以及各自平衡。
资金平衡的实质,就是不搞超分配。因为超分配的那部分是没有物质保证的,把超分配的货币形式投入市场,就会引起物价上涨,造成供求不平衡,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资金收支平衡归根到底是要实现资金和物资的平衡。资金运动是由物资运动决定的。资金运动是物资运动的表现形式,物资运动是资金运动的基础。如果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即货币购买力,其总量与构成同社会总产品的实物量及其构成相适应,就会形成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生产就能顺利地进行;反之,就会出现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
然而,货币购买力与可供需求商品物资一般不可能通过一个部门来解决,比如财政虚收实支,都有可能产生由于信贷分配所形成的购买力和物资供应之间的不平衡,这种情况说明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计划来安排和协调,这就是综合财政计划。因此,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不搞超分配,是搞好综合财政计划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二)坚持国内资金与借入国外资金综合平衡的原则
为了解决国内资金不足,适当地吸收一些国外资金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借入国外资金时必须注意同国内资金相适应。具体说来,主要应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借入国外资金时,国内要有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投资后要有相应的流动资金和商品物资。要分别项目测算需要多少国内资金及其相应的物资,并安排落实,一旦国内资金不落实或不足,就会拖延工期,造成经济损失;二是引进外资的规模要与国家综合偿还能力相适应。偿还能力就是要解决还本付息能力。还本付息是以国内资金为基础的,国内资金不足,难以解决到期外债的偿还能力,不但丧失国家信誉,在经济上也要承担加倍的负担损失。因此,坚持国内资金与借入国外资金的平衡是十分重要的。
(三)坚持合理的积累与消费之间比例关系的原则
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国民经济综合性的比例关系。综合财政计划基本上反映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的形成与分配情况。解决好这一比例关系,必须合理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分配关系:一方面是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在资金安排方面必须统筹兼顾,不能只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其中积累率是否合理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积累率过高,从现象看,基本建设发展速度快,规模大,从本质上看,高积累并不一定能带来高效益,如果超过国力的负荷,就只能是适得其反;如果积累率过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过快,会放慢经济建设速度,那么,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将会失去物质基础。因此,这两种倾向都必须防止,最佳的做法是实行适中积累率,屋p既要考虑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使这种提高建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又要考虑在不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应有提高的条件下,尽可能使国家经济建设规模与速度得到扩大和提高。
另一方面,还要合理安排积累基金内部和消费基金内部的比例关系,才能把资金落实到实处。在积累基金内部,必须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增拨流动资金同当年新创造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相适应,如果固定资产投资和由此而相应增加的流动资金,超过生产资料的增长和消费资料的增长,则会导致原材料不足和一部分消费资料供应紧张,引起物价上涨,都会对基本建设和人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在消费基金内部,则主要考虑职工和居民个人货币收入应与当年新创造的消费资料的数量和构成相适应,职工工资收入必须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一般来说,工资提高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劳动生产率和国民收入提高的速度,而应该小于这个速度,才能为社会提高积累。也只有这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才有稳定、可靠的物质基础。因此,在确定消费基金的增长时,应首先注意保持人民生活水平不致降低。当然,在经济发展正常的情况下,还应该保持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逐步提高,这也是由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