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Extra-budgetary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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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范畴,它是与预算资金相对而言。
预算外资金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的规定设置的。它的范围、项目和使用方法都必须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必要的补充,其收入有规定的来源,支出有指定的用途,不能违反国家统一规定。
预算外资金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财政资金,这就决定了它既要放在预算之外,又要纳入财政管理,接受监督。
1、法定性
预算外资金不论是来自国民收入(或GDP)分配部分,还是补偿性质部分,其形成、集中和使用,都是根据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的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作为预算外资金,它则反映着各职能部门事业活动的特点,主要用于解决局部、部分、微观方面的需要。而由各地区、各部门或各单位,分别进行组织、使用和管理,因而属于国家的补充财力。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预算外资金既然是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国家财力的一个补充,那么它的形成和使用,同样是要在国家的法令、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专用性
预算外资金的专用性是与它建立的目的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它之所以成为国家财力的一个补充、国家预算的辅助形式,就是因为它的建立主要是用于解决局部的、某方面的特殊需要。一般说来,它的收入有明确的来源,它的支出有专门的用途。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都有收与支的对应关系,从哪里取得的收入,就应该用到哪里,从哪里转移过来的价值,就应该给哪里补偿,尽量维持原有价值的平衡状态;或者为了解决某些特定需要,而采取预算外资金的筹集方式。
3、分散性与繁杂性
预算外资金是为满足局部的需要而设立的,因而具有分散性。预算外资金的分散性,可以更好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和及时地满足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单位的多方面需要。正因为如此,分散性也就体现了预算外资金项目的繁杂性和数量的零散性。
(1)可保证某些专项事业的需要。预算外资金基本上是根据事物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资金来源可靠,资金安排使用主动及时,能解决预算内资金渠道难以解决的问题,还能减轻国家预算安排的一些困难。
(2)有利于加快事业的发展。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使用,能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切合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安排,能积极地促进事业的发展。
(3)有利于调动理财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2)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掌握的预算外资金,如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等;
(3)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也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根据现行预算外资金范围,如按照其具体内容和性质,还可进行较为详细的分类,主要包括:
(1)行政性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工本费、手续费等。这些收费主要是配合国家对有关行为、活动的统计、管理,并适当弥补政府管理成本费用,不以增加政府收入为目的。
(2)事业性收费。指国有事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科技、教育、卫生等各项劳务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各种费用,如科技成功转让收入、学杂费收入等。这些收费项目必须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3)专项基金。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用于特等开支项目的资金,即坚持专款专用原则,资金来源与用运之间存在依存关系,如内河航道养护费、育林费等。(4)各种税收附加及附加费收入。
预算外资金按其管理部门,在中央可分为财政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以及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
在地方可分为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资金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按收取形式,可分为税收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发展提取的专用资金。
按国务院规定,预算外资金项目应由财政部规定。其项目分为: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费附加、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高等院校学校基金、教育费附加、税收分成、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
预算外资金的特点是:1、分散性;2、灵活性;3、专用性。
预算外资金的设置,对于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并灵活机动地进行经济建设,发展各项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预算外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存在一些缺陷,一些本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被转移到预算外,一些本不应设立的收费项目设立了,一些收费项目的标准被擅自提高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缺少有力的监督。预算外资金涉及到的收费、基金的部门和单位越来越多,形成征收主体多元化局面,加上管理的不规范,严重削弱了财政职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分散了政府财力,扰乱了政府分配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受到极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些问题的出现破坏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共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就给我们提出必须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
1986年国务院曾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这些都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供了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抓好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主要是严格审批各种收费(基金)。
2、抓好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征收与使用分开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以改变预算外资金单位收支一体的做法。
3、抓好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
4、强化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预算外资金审计主要包括的内容:
一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审查,即主要审查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否遵循了国家的统一政策和法规,有无违反规定,自行增设项目,自行制定政策、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是对预算外收入审查,即主要查明收入项目、收费标准、提取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坐支、贪污、挪用、隐瞒、截留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
三是对预算外支出审查,主要查明支出是否符合开支的规定,有无健全的手续,有无乱支乱列现象等;
四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审查,主要查明有无健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收支手续是否清楚,有无健全准确的记录,是否经常进行核对并对不相符情况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