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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为改善金融服务质量,同时也为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所推出的业务,具体来说就是为建立信贷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对客户的各种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的总量控制。授信额度的大小受到企业的规模、经营效益、发展前景和信用状况的影响,需要经过商业银行反复的论证、评估、审查与审批。
所谓“统一授信”表现为四个方面的统一:
1.授信主体的统一。由商业银行总行或委托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对所属地区客户进行统一授信,不能由多个部门或分支机构分别对同一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将所有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及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置于同一个授信额度内,避免对单项业务的分别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对本币的授信与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个授信额度之下。
4.授信对象的统一。即授信的对象只能是单一法人,不允许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子公司进行授信。
由于银行业务的规范化,统一授信已经成为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前提与条件,同时也为企业经常性的融资提供了方便,在统一授信额度内,企业的借款及其他信贷业务的申请一般较为顺利和方便。
按照授信业务的范围划分,一种解释是指商业银行一次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核定一个周转额度,在这个额度之内一定时期中企业可重复、循环、便利地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它主要在美国使用,如美洲银行。另一种解释是银行对企业发放信用就称为授信,这里的授信指的是一种放款行为,在奥地利、德国等欧洲国家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这种方法。还有一种分类方法是按授信的对象划分,一种解释是商业银行对所有信贷客户进行授信,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另一种解释是仅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对象进行授信。不包括金融机构、非法人客户和自然人。
按授信方式划分可为公开授信和内部授信。公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发放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其承办能力,统筹调度资金、规模(比例),批准权限及客户的风险限额允许范围,为拓展优良客户,增加稳定的收入来源,以与客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的形式,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有条件的承诺。在授信额度内给予贷款或其他授信时,银行可以便捷的方式、简单的手续办理。公开授信一般仅限对优良客户施行,且权限在总行和一级分行。内部授信则侧重于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业银行各经营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单个客户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限额。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对客户公开,不意味银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或提供达到最高风险限额的信用支持。
(一)建立银行内部掌握的客户资信评价体系
主要是定期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包括企业法人品德、才能、资产、担保品和企业的持续性、借款人在所在行业中的地位等),分析借款人的整体还债能力、信用情况及其违约的可能性,按照统一的评级标准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级。对于无法评定信用等级的新建项目单位,按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进行授信管理。
(二)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核定客户的最高风险限额(该限额
这是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也是银行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任何一个企业,维持一定数量和比率的贷款规模是必要的,但当贷款的数量超过了某个界限,那么,贷款的偿还对企业将会变成负担和无法承受的压力。测算风险贷款的数量变化正是基于此。
(三)对客户的各种授信实行部门统一管理
从纵向上,由客户所在地的本行最高级别机构对其辖内各分行机构分配、管理客户授信的风险限额。从横向上,由一个授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授信业务部门的授信,通过统一授信监控工作。来避免因多头授信而带来的风险。
(四)对优良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通过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方式实行公开授信,提供授信支持,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授信业务运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