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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限额,就是在对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银行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同时这也是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对银行授信的最高承受能力。
(1)风险限额的主要类别
从国际银行业经验看,风险限额主要包括集中度限额、VaR限额和止损限额三种形式。集中度限额是直接设定于单个敝口(如国家、行业、区域、客户等)的规模上限,其目的是保证投资组合的多样性,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于某类敞口。VaR限额是对业务敝口的风险价值进行额度限制,这是一种比较科学的限额设定方式,可广泛应用于信贷业务、资金业务、国际业务等领域,并且在使用中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易于在各条业务线上进行加总和分拆计算;同时,也可以根据股票指数、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等风险要素设定VaR限额,对业务进行多角度风险控制,如图下所示。
但VaR限额高度依赖模型和数据,设置难度较大。止损限额以实际损失而非可能损失为监测对象,它是集中度限额和VaR限额的重要补充,主要用于控制市场风险,多采取盯市方式,即一旦银行所持资产的市值跌破某一临界点,银行立即采取交割、平仓等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然,根据业务特点不同,止损限额有时也可以盯住年度亏损额,即当某项业务全年损失额超过某临界点时,银行就停止该业务。
(2)不同方法的比较选择
银行在选择限额设定方法时,要根据管理基础、数据质量以及风险计量能力综合决策,并应充分考虑后续的限额管理模式。目前,国内多数银行没有达到数据要求,暂无法实现VaR限额计算,可以用集中度限额对单笔交易风险进行管理。在设定敞口集中度限额时,可先将表内外各类敞口转换为贷款等价物,然后再统一设定风险限额。但集中度限额的局限性在于假定了风险和授信量之间的刚性联系,这种假设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成立。另外,当市场发生变化或受客户因素影响导致风险发生变化时,集中度限额往往无法及时体现现实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趋势看,VaR限额比集中度限额更具实用意义和发展潜力。
(3)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限额设定需要考虑银行自身业务的特点,根据业务发展方向和风险偏好来确定不同敞口的限额。银行可以根据贷款占核心资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对某些产业的最大信贷投入限额,例如,农业贷款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建筑业贷款不得超过15%,制造业贷款不得超过15%,零售业贷款不得超过75%,房地产贷款不得超过50%等。银行还可针对国家、区域、集团等维度作出类似的限额规定。
单笔交易限额通常是由国家限额、行业限额、区域限额、产品限额等众多限额共同形成的交叉限额。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一笔交易时,应测算该笔交易对相关限额的影响。例如,在监测国家限额时,可通过建立国家和交易对手的敞口转换系数矩阵,计算某国家各交易对手的风险敝口对该国家限额的占用程度。如银行对某AAA级主权国家的风险限额为50亿美元,银行对该国的两个交易对手x和Y均有风险敞口,x信用等级为AA,风险敞口为10亿美元,Y信用等级为A,风险敞口为20亿美元。x的转换系数为1.5,Y的转换系数为2.3,如下表所示,即在将两个交易对手的敞口转换为国家敞口时,Y的敝口将更多地占用国家限额。如此,X和Y占用国家限额总量为10×1.5+20×2.3=61(亿美元),突破了国家风险限额。这样设置转化系数是为了避免敞口暴露集中于低信用级别的交易对手。对区域和行业的集中度限额设定也可采用类似方法。总之,最终确定的限额是综合考虑多因素的结果,体现了银行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和管理政策的多层面要求。
风险限额的核定依据是客户的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及银行对客户授信的目标市场份额、企业所处行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等。
要实施限额管理,就必须明确风险限额的执行力度。不同银行对风险限额的执行力度是不同的。有的银行进行严格的限额管理,要求限额不可突破;而有的银行则更多地把限额管理看做一种预警机制。这种理念上的差别形成了对经营活动的不同导向。限额管理系统可以设立一些预警指标,系统会在这些指标逼近限额的时候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示管理者采取防范措施。风险限额的执行力度通常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董事会的风险偏好,如果战略管理者倾向于稳健经营,则风险限额的刚性就比较强;二是风险限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这主要受计量模型和数据质量的影响。一般而言,国际先进银行更强调风险限额的刚性,但同时也保留必要的弹性,如果确实需要突破限额,必须得到银行高管层的批准。
在限额监控过程中,不仅要对风险敞1=I和当前限额进行比较,以观察限额是否被突破或是否被充分利用,而且要根据最新数据对限额进行持续计算,以确定当前限额是否仍然适应管理需要。尽管限额计算在不断进行,但公布的限额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因为频繁的限额变动将使经营政策不连续,从而增加管理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将新算出的限额和当前限额作比较,如果变幅在一定范围(如10%)内,则维持当前限额,否则就考虑调整。通过持续监测,管理者可掌握风险敞口的分布和限额利用情况,并由此作出调整,将未利用的限额重新分配到其他业务单元中以创造利润。
银行需要明确在业务流程中何时启动限额管理。以信贷业务为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交易的收益能力来决定是否接受该笔信贷申请,在作出授信决定后,再进行限额监测和管理。这种贷后监测方式意味着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并不考虑限额因素。信贷审批仅从借款人的信用和抵押物角度考虑,而不考虑组合风险。这种贷后限额管理常常导致超限额现象,从而降低了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另一种是在授信业务初始就进行限额介入,在作出授信决定之前,先测算该笔业务对限额的影响,如果接受业务将导致限额突破,那么银行不会批准授信。这种贷前监测方式可减少限额突破,降低组合调整带来的管理成本。然而,这种方法要求银行能准确估计单笔交易的风险损失及其对组合限额的影响。这不仅需要IT系统的支持,还要求业务经营和限额监测在审批中有机结合。目前还不能实施第二种方式的银行,可采用折中方法,即仅对大额信贷业务进行贷前限额监测,当单个交易对手的授信总量超过预先设定的规模时,由风险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分析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和突破限额的可能性,审批人根据风险分析结论作出审批决策。对其他小额信贷业务则采用贷后监测方式,在监测管理中,可将小额信贷业务打包后再观测其对组合限额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银行应逐步采取贷前限额的管理方式。
(1)风险限额确定
在确定限额时,先由各业务经营部门提交上一期资金使用和收益数据,并提出新一期经营计划。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联合对各业务单元的风险收益情况作出评价,确定各部门的风险权重和利润贡献度,以此测算出新一期各部门所需分配的经济资本和风险限额,并与部门所提交的经营计划作比较。然后,将上述信息汇总成报告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报告进行审议,确定新一期风险限额方案,并将结果反馈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根据该方案测算风险限额,制定详细限额方案,业务部门则根据详细限额方案制订具体的经营计划。限额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由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定期对限额模型进行检验、优化和升级。参数系统应每年更新,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2)风险限额监测
限额监测是为了检查银行的经营活动是否服从于限额,是否存在突破限额的现象。限额监测的范围应该是全面的,包括银行的整体限额、组合分类的限额乃至单笔业务的限额。一般来说,限额监测作为风险监测的一部分,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发布监测报告。如果经营部门认为限额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要求而需要调整,应正式提出申请,风险管理部门对申请作出评估,如确需调整,则重新测算限额和经济资本,并在授权权限内对限额进行修正,超出授权的要提交上一级风险管理部门。
(3)超限额处置
对于超限额的处置,应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对于限额执行情况,应定期在风险报告中加以分析描述。对超限额的处置程序和管理职责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超限额的程度决定是否上报更高的决策者;风险管理部门要结合业务特点,制定超限额后的风险缓释措施;对因违规超限额造成损失的,应进行严格的责任认定;对超限额处置的实际效果要定期进行返回检验,以持续改进风险控制能力。
(4)限额管理考核
在考核业务部门的经营绩效时,应当将限额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如果业务规模远远小于设定的限额,说明经营保守、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增加了机会成本。如果限额是刚性的,就不会超限额;如果是弹性的,则主要看EVA/RAROC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