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税后还贷是指企业为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而向银行借入的固定资产贷款,必须以交纳所得税(按降低后的税率)后的利润归还。
一.加重企业负担。目前企业的负担已经很重,上交流转税、所得税、能源变通基金、镇算滴节基金等,约占企业净收 入的7O%甚至80%。特别是在当前市场宸软的情况下,企业产品严重积压,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实现利润扣除上交外, 留利所剩无几,还贷能力援其脆弱。据测算,1988一一1990年,南平地区194家预算内工业企业税前还贷占固定资产贷款余额的年平均数为16.53% ,按此速度,则1990年年来昀圄资贷款余额3.75亿元的税前还贷期限至少要到1 996年。若是宴行税后还贷,将使企业负担加重,还贷期限延长,那些经济效益不高、技改任务重的企业要想卸掉老贷包袱更是难上加难。
二.影响企业技术改造。由于税后还贷加重了企业负担,一些投资大、回收期长的项目,企业无力贷款投资;一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环境改善项目和社会效益好而企业经济效益不高的项目,企业不愿投资,有相当一部分微利租亏损企业根本就无法建立税后还贷机制,只能望“贷”兴叹。企业投资能力的下降,必将影响其按术改造和发展屑劲。
三.加大银行贷款的风险。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以后,企业还贷的渠道和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由企业和财政共同还贷变为企业独立还贷,这将使还贷资金的来源相对减少,银行贷荪的风险相对加大。贷款回收缺乏保障,必然延长固定资产贷款的周转期,使逾期技改贷款大量增加,资金使用效益下降,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四.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税后还贷使投资主体从国家转换为企业,这一方面使企业有了投资自主权,但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投资盲目性。一些企业为自身发展而自发地适应市场需要,大上快上市场一时紧俏的、眼前盈利大的产品和项目,于是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现象将不可避兔。事实证明,在目前市场发育不健全、缺乏运行规则的条件下,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市场引导企业” ,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当市场紧缺时,企业盲目投资,一哄而上;当市场疲软时,企业转轨掉头,一哄而下,巨大浪费。
第一,要有步骤地推行。
由于税后还债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加之配套措施不完善、企业承受力不强等, 因而应当积极而又慎重地推行。目前宜先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或行业进行试点。对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其还贷方式不能“一刀切” ,而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还贷办法。对经济效益较好、老贷包袱不重的企业,实行老贷税前还,新贷税后还;对经济效益不高,按改任务重的企业,实行老贷税前还,新贷按税前税后的一定比侧归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按改项目,应在政策上加以扶持,如对投资项目新增利润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不交所得税, 用于还贷,还可采取贴息, 加速折旧等办法增强企业还贷能力,对社会效益好但企业经济效益不高的项目,应由政府授资或采取其他特殊政策予以扶持。
第二, 要实事求是地看待税前还贷。
税前还贷最有弊端 但也有其合理的成份,因为投资项目的新增利润是贷款投入后实现的,没有赞款投入也就没有产出,因而其新增利润先归还银行贷款是合乎情理的。此外。老贷中有许多并非是企业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有的是拨改贷,有的是政府指令项目,现在把责任都推给企业,对所有老贷都实行税后归还, 这是不合理的。实践证明,税前还贷为企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比较宽橙的经济环境, 对推动企业技术改造起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企业普遍出现生产滑坡、效益下降、亏损增多的情况下, 税前还贷仍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如果大面积推行税后还贷, 其结果必将适得其反,因为企业负担加重、效益下降,必然会造成国家财源桔竭,收入减少。因此,推行税后还贷一定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 就目前企业的状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应继续实行税前还贷。
第三, 要完善对企业投资的宏观调控。
对实行税后还贷、拥有投资自主权的企业,国家不能放弃对其投资行为的干预,而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有效调控机制,使之纳入宏观调控的轨道。为此,要通过制订一定时期内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j要充分运用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 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以利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还要加强企业投资的计划管理,凡较大的技改项目都要纳入计划,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要求的不予审批。
银行部门的要增强投资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注意把好放贷关。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对不符合政策的项目不予贷款, 对符合政策的新上项目,也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搞好评估工作,在项目确有效益、企业又承受得了的情况下,方可给予税后归还的贷款;同时要建立贷款检测机制,加强对企业贷款运用的监督,并跟踪反馈其运用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同解决。
税后还贷的改革初衷是:既要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适应控制投资规模,又要基本保持企业发展后劲。但是, 由于受种种因素影响,税后还贷政策的实际运行结果与改革初衷相去甚远。
在还贷方面,试点过程中虽然采取区别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基本上落实了企业的还贷基数,但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有些企业老贷款包袱过重。1990年,重庆市工业企业老贷款余额为5.6亿元,其中5O%左右属于低效益和无效益的项目贷款,几乎没有还款能力。另5O%左右,则由于效益不佳也无法按规定期限归还。一些遗留问题悬而朱决,也影响了“税后还贷” 的推行。辽宁省本溪市1989年宋的专项贷款余额117206万元,其中有2O%左右是因为 拨改贷"及有关部门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这样形成的老贷款如果要企业税后归还,既不舍理也难以办到。
(二)实行“税后还贷” 以后,企业对—些自身效益差而社会效益高的项目,缺乏投资的积极性。对一些投资数额大, 回收期长;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调整的大型技改项目,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因而无法推行。
(三)新贷还款能力不足。1990年,重庆市工业企业新贷余额为29亿元。据重庆市有关部门对14户大中型企业中,经国家计委和中央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七五”重点项目的调查,有能力按期还本付息的2户, 占14%,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本息三分之二的3户, 占21%,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本息三分之一的5户,占36%,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本息三分之一以下或只能付息的4户, 占29‰ 企业还贷能力普遍不足。
实行税利分流,把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作为企业首先要考虑的是现实的负债情况和还款能力,其次,企业要想求得不断的发展,就必须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竞争形势的不断变化,不断进行技术改造,这是现有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而现行的税后还贷虽然符合宏观利益(稳定财政收入>和长远利益(理顺关系),却难以兼顾微观和眼前和益,税后还贷对企业发展后劲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对技改任务重的企业发展后劲有一定影响。在目前外部环境不好、企业效益下降、留利水平偏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增强企业的技改能力和发展后劲。
第一,深化国家具有的双重身份和职能。
国家既然具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那么,在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不仅从宏观上要控制投资决策权,而且在微观上仍要继续负担直接投资的责任,实行计戈 和信贷相结合的投资方法。现在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国家仍把投资作为贷未 另一方面实行税后还贷,贷款负担和风险完全由企业负担。因此,我们建议从国家具有所有权的地位出发,可考虑改变或调整“拨改贷”办法,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行计划和信贷相结合, 国家仍然承担具体投资责任,发挥国家预算安排的主渠道作用。实行预算安排的“基本口粮制 ,让企业获得最基本的可以维系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对于国家预算投入的基本资金仍不足以解决的生产发展问题,可允许企业以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加以解决。对于由此产生的贷款,只能在税后归还,并完全由企业承担风险。这样,既可以把宏观投资决策权控制在国家手里,又可以保证企业有—定的发展能力,建立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
第二,在现行的“税后还贷 试点办法上实现— 些突破。
1、在我国目前现实条件下, “税后还贷”应着眼于企业的新贷款,对老贷款应从实际出发,作一次认真的清理,按项目投产后效益的好坏,合理确定税前税后归还的比例。对效益好,有还货能力的企业,可在限期内由企业逐年用自有资金归还对效益差、还贷能力弱的企业,可采取减免所得税的办法,对亏损和微利企业,除减免所得税外,可采取挂帐、核销、逾期偿还办法。
2、对企业的新贷款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可实行“税后还贷”。对那些投资数额大、回收期长、符合产业政策调整的项目以及社会效益好但企业经济效益不大和对企业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应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加速折旧、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归还等办法来妥善解决。特别对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应保留税前还贷方法,以鼓励其发展。
3、为了防止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后影响企业的留利,对税后用于还贷的利润可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对重点改造和周期长、风险大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折旧率,并免征“两金” 。
4、按预算级次由财政承担部分还贷业务。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或所得税)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专项借款用于扩大再生产,可以视同同级财政对企业的投资,财政应该承担一部分还贷任务。
5、要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的考核指标。要把自补流动资金、还贷任务,消除“水份”,补亏资金用款,列入承包合同的硬指标考核,只有这样才能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才有利于企业自身积累和增强后劲,改善银行的投入环境,吸引银行增加投入,企业技术进步才能得以实现,产业结构才有望得到调整, 经济效益才能提高。
第三,从“经济杠杆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制订计划,财政、信贷、价格、财会和税收等综合配套措施。
l、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
有待于和银行密切配合。税利分流把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这一改变必须同银行取得一致,而目前这一问题还未解决。尤其对老贷的归还,一些人的意见是税前税后各还一半,而另一些人提出反对。这个问题没解决好,全面推行税后还贷是不可能的。
2,投资体制应该作配套改革
现行投资体制有两个明显弊端。一是投资时缺乏约束力;二是还款时缺乏压力。实行税后还贷,仅仅在投资偿还阶段根除了企业借款财政还款的弊端,增强了还款的压力,但不能解决投资领域的其它难题。由于目前我国投资决策和责任相脱离,投资主体不一定就是还款主体,因此一旦投资决策失误,税后还贷的压力再大,也无济于事。可见,实行税后还贷虽然堵死了还款吃“大锅饭”的弊端,规范了还贷制度,但却难以对投资者形成很强的约束力。只有对投资体制的其它方面进行配套改革,税后还贷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3、在价格体制改革方面
必须理顺价格。因为在不合理价格条件下,企业盈亏不等于经营管理的好坏。价格高的企业往往盈利多,价格低的往往盈利少,甚至发生亏损。我们应该看准时机,稳步微调我国价格和价值背离的不合理现象, 以便于还贷机制转换时平稳衔接,从而有重点地支持某些行业、某些产品的发展。
4、为了有效解决企业还贷问题
一方面, 国家应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 一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要放宽信贷控制,二是要进一步降低信贷利率’三是近二、三年内,要暂时冻结新的税种出台,四是社会上要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各种摊派,等等,让企业有一段休养生息的时间。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主管、综合管理部门应把 企业法》中所规定的各项自主权还给企业,使企业的责权利真正做到“三落实”,从而进一步激发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使之通过不断加强、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配套改革,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总之,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已成为国家现实的选择,它是“税利分流”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这一改革试点成败的关键。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企业还贷及投资方法,为深化企业改革,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创造必要的条件。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将实行复式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实际上1988年国家建立基车建设基金.就已经有了中央级建设性预算的雏形。实行税后还贷后,使用基金贷款的企业和建设单位偿还基金贷款的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归还的基金贷款车息是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保护国家预算内投资对宏观经济结构的调节能力是不利的。“拨改贷 的回收,也影响基金来源.实行利税分流后,由于税后资金的性质产生了变化,成为企业的积累来源,企业顶多只愿甩应缴所得税(33%)归还“援改贷。” 这样也会减少 援改贷 的回收额,因此,有必要在政策上作两点考虑:
(1)目前欠有基金贷款和“拨改贷 的现有企业暂不实行币日税分流、税后还贷.仍实行税前还贷。
(2)调整基本建设基金的构成,使之与复式预算的要求相适应,采取财政比例拨款的办法,维持预算支出中建设性开支的台适比重。